任务书开题报告郑晴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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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NO:河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与完善学生姓名郑晴月学号2011334020118成绩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班级法学1101班指导教师姓名胡子君指导教师职称讲师材料目录:1、任务书()份2、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份3、指导教师评阅书()份4、答辩记录表()份5、论文正文()份6、其它材料河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师姓名:胡子君职称:讲师年月日专业名称法学论文题目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与完善题目来源其他目的意义:(可另附纸)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生命权作为第一人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愈加得到尊重和保护。现阶段,在刑事立法中虽然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谨慎对待死刑,严把死刑关,应该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中国法律对死刑的规定一向是慎重的,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独立于两审终审的法律程序之上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制定,从审判程序上严格了死刑的规格,能够有效地防止错杀。同时,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律,平衡各地对死刑案件的把握,统一执法尺度。死刑复核程序在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防止冤杀、错杀等方面发挥着其他诉讼程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粗疏和司法实践的极端复杂性,死刑复核程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并且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的最终实现。因此,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本文以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与完善为研究内容,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理论上来说,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与完善的研究,有利于厘清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研究现状。在其基础上对现有制度发展与创新,有利于为完善立法、司法和解决现实问题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实践上来说,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有利于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促使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进入法制化轨道。可行性分析:(研究条件、预期的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等,可另附纸)研究条件:1.通过相关法律的搜集与整理,对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立法全面掌握。2.学校图书馆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可以为该论文完成提供文献资料。3.网络的相关的材料,为论文写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4.咨询老师、法官和律师,他们在理论与实践上丰富的积累,有助于论文的完成。5.进行社会调查,深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个案当事人,根据具体案例了解情况。预期结果:本文拟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主题、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等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其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制度日益健全,真正保护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使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得到完善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可能存在的问题:由于本人目前的知识和水平有限,对我国目前死刑复核程序的资料搜集不够完全,对研究现状的掌握不够全面,对很多问题的认识和思考不够深入,不能很好的掌握和运用最新的研究成果,可能会分析得比较浅显,问题探讨不够完整和深入。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院法学专业郑晴月学生:现把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的毕业论文安排下达给你,你本学期承担的毕业论文任务如下:进度安排:(可另附纸)2014年11月20日下达任务;2014年11月20日——2015年1月9日收集资料,准备开题;2015年1月10日开题;2015年1月11日---2014年5月10日撰写论文并完成初稿;2015年5月11日——2014年6月1日论文修改及定稿;2015年6月6日论文答辩。专家意见:专家签字:年月日学院意见:(是否同意立题)院长:年月日1、依据本任务书中论文题目、目的意义、可行性分析的内容完成开题报告。2、按照开题报告的要求按期完成毕业论文各项工作的实施。3、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4、完成毕业论文的答辩。请按相关要求完成毕业论文任务。教师签字:年月日河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与完善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姓名:郑晴月专业班级:法学1101班学号:2011334020118指导教师姓名:胡子君指导教师职称:讲师2015年1月6日学生姓名郑晴月专业班级法学1101班学号2011334020118指导教师胡子君职称讲师所在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论文名称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与完善选题依据:(论文的理论依据、目的意义。可另附纸)理论依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规定意味着,我国对于死刑有着一种特殊的严格的限制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概括地讲,所谓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的程序。在我国理论界,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主要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类似于行政程序,其本质是“核”不是“审”,“核准”的性质更接近于“批准”,有点类似于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审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应定位为一种复查核准的救济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其任务是复查、核准。还有的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人民法院这一司法权的专属机关对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程序,其性质理应属于诉讼程序。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不同定性影响着其制度设计。但是,有一大部分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但是完善的程度还远远不够。其中,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保证控辩双方权利实现等方面还需在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做出努力。目的意义: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生命权作为第一人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愈加得到尊重和保护。现阶段,在刑事立法中虽然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谨慎对待死刑,严把死刑关,应该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中国法律对死刑的规定一向是慎重的,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独立于两审终审的法律程序之上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制定,从审判程序上严格了死刑的规格,能够有效地防止错杀。同时,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律,平衡各地对死刑案件的把握,统一执法尺度。死刑复核程序在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防止冤杀、错杀等方面发挥着其他诉讼程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粗疏和司法实践的极端复杂性,死刑复核程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并且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的最终实现。因此,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本文的研究充分考虑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情况,通过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等方式,试图分析到值得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和启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可另附纸)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中,有很多新的程序被修改和完善,其中就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如何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该程序,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揭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对其完善的方式方法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期推动该程序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好的运行和更深层次的发展。国外研究情况:死刑复核程序以死刑的存在为前提,世界各国对死刑问题都非常慎重。至2002年底,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止了死刑。2003年7月1日欧盟全部废除死刑,一些前苏联国家为了加入欧盟也正在废除死刑道路上大踏步前进。可见,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往往在程序法上给予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以更多的申诉或上诉的机会和渠道,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作为人的生存权。在美国,死刑判决法案不能授予陪审团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死刑也不可以是强制性的或自动施加的;同时陪审团也必须具有显示怜悯的自由裁量权。死刑只能施加于那些剥夺了生命的犯罪,只能在被判定有罪后作为一个独立的惩罚形态而施加,必须允许被告向陪审团陈述所有可能减轻刑罚的情节和因素,在大陆法系国家,人们关注的是:“以有权对宣布的有罪或刑罚进行‘重新审查’的名义,建立一些展开的网络。这些网络基本上是由诉讼当事人支配的三种不同类型的上诉构成的:上诉(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向最高法院上诉(原则上只是因为一些权利的理由)和复核,前两者与既决案件的重审有关,后者作为能够推翻既决案件本身的补救办法。”可见,如果诉讼当事人不启动这些“网络”,就不会引起对既决案件的“重新审查”。如此,则错判的纠正机制减少。如果是死刑判决,则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使受错判的被告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诉讼的公正也就被蒙上了一层阴影。国内研究情况:在我国理论界,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带有浓烈的行政性色彩,例如程序的启动方式采用自动报核、自动适用原则;死刑复核的本质是“核”不是“审”,“核准”的性质更接近于“批准”,有点类似于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审批。此种观点的典型代表如陈光中先生,其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中即提到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应定位为一种复查核准的救济程序,它虽属审判程序,但它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审判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其任务是复查、核准。如:樊崇义学者在《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和运作》即持此种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人民法院这一司法权的专属机关对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程序,其性质理应属于司法权的运行程序,也即诉讼程序,而决非其它。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方式具有较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但事实上这是对死刑复核程序本质的扭曲,是司法权异化而产生的症候,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克服司法权的行政化倾向,让死刑复核程序在诉讼轨道内按照诉讼活动的内在规律运行。目前学界大部分人持此种观点,更有学者提出应当将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代表如顾永忠、罗志勇等。且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还需进一步完善,如在审判方式上,现行的死刑复核审判组织及表决机制有两个缺陷:一是合议庭人数偏少;二是简单多数原则无法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如陈卫东学者在《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建议》中指出的一样,对于合议庭的人数应适当增加。且在审理方式上,现行的秘密、书面的审理方式不能突出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应当保证控辩双方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保证辩护人的辩护权得以充分实现,促进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化,公开化,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更有的学者指出,基于对于生命的尊重的人权的维护,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应当规定一定的期限,保证正义能够及时得以实现。研究方法、内容:(可另附纸)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从图书馆、资料室和互联网上查阅国内外与本选题相关的专著、论文,在前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整理和分析,以了解我国有关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值得关注的信息和研究进展。从内容上看,可分为两类:一是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有关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论文、著作,二是有关该程序的相关国内法律。2、比较分析法: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较研究,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死刑复核程序之间的差异,寻求其启发性意义。另一方面,将国内外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实践与理论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找到切合本研究的有效信息和关键点。3、归纳总结法:将各种研究方法所得出的结论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建议。研究内容1.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2.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2.1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采用自动报请方式2.2.审理人数相对较少、表决方式为少数服从多数2.3书面、秘密的审理方式2.4没有规定审理期限2.5辩护人的辩护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2.6检察机关监督乏力3.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3.1程序启动的主动权交给控辩双方3.2审理主体的完善3.2.1合议庭的人数增加3.2.2核准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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