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思想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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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思想的比较一、儒家的法律思想先秦儒家是孔子创立的一个学派,其思想体系以“仁”为核心。在法律方面,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与人治,反对严刑峻罚,反对“缘法而治”。孔子死后,儒学分化为八派,但最有影响,也最为人们熟知的儒学继承人是孟子和荀子。(一)仁政思想1、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礼治是达到“仁”的途径,即孔子的学生颜渊问孔子何为“仁”,孔子答道:“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颜渊又问如何培养“仁”这这道德修养,孔子又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孔子不能割舍周礼的原因也在此,即礼是“仁”的表现,是培养“仁”心的基本方法。仁,有多重含义,但其最根本的意思是“爱人”2。孔子的“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处理家族关系应该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处理君臣关系应该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3;处理一般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4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5。简言之,就是要求人们做到“孝悌”和“忠恕”。由此,西周礼治的主要内容——孝、忠、节、义等伦理观念皆在孔子的学说中得以保留,而且成为“仁”的体现。实际上,孔子的理想是建立以仁为基础的伦理社会,这个伦理社会的基础是改良了的西周的“礼治”——以道德为主,以制度为辅。礼仪(制)为礼义(其核心为仁,表现为忠孝节义)的体现,礼义为礼仪(制)的灵魂。法家所竭力提倡的“刑”,只不过是维护礼仪(制)的一种极端手段,不可以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制度,包括法家所重视的“刑”在伦理社会中虽然不可缺少,但却不能占据主导地位。2、孟子对儒学的最大贡献是将孔子的“仁”运用于政治,提出了“仁政”这一概念。所谓仁政即民贵君轻,民贵君轻是仁政的核心,也是孟子思想最为宝贵之处,孟子认为尧、舜之所以得天下,是因为得其民心;桀纣失天下,是因为失其民心。“得天下者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6在此,孟子区分了“天下”与“国”的概念,并认为以暴力得到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不能服天下之心,故尔不能长久。在《尽心》中,孟子说:“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未之有也”。即使将天下送给不仁者,也“不能一朝居也”7。民如此重要,所以孟子主张为政者一定要将“民”放在首位,这就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8“民贵君轻”是自西周以来重民思想发展的结晶,与这一思想并行的是孟子认为君主若为政不仁,便失去了作君主的资格,人民也就可以抛弃、甚至讨伐他。在解释武王伐纣时,孟子说“闻诛一夫纣也,未闻弑君也。”9武王讨伐的纣,1《论语·颜渊》。2《论语·颜渊》。3《论语·八佾》。4《论语·雍也》。5《论语·颜渊》。6《孟子·离娄》。7《孟子·告子》。8《孟子·尽心》。9《孟子·梁惠王》。早已失去了君主的资格,成为人人可诛的独夫。如何推行仁政?兴教化是推行仁政的方法。孟子主张的“统一”不仅是政权的统一,更主要的是人心的统一。所以孟子反对当时的武力兼并。这里涉及到我们常用的两个名词,即“王道”和“霸道”。简言之,主张效法先王,“以德(理)服人”,实行仁政者即为王道。主张“以力(法)服人”,实行法治10者即为霸道。孟子的兴教化就是要维护和弘扬人的善良本性,要求统治者顺应人性,行“不忍人之政”11,以统一天下。“不忍人之政”首先是要富民,使民能安居乐业,即“仁政必自经界始”12,仁政始于田里的划分。其次,统治者应以仁、义、礼、智、信教导人民,而自己也应作出表率。孟子“仁政”思想使儒家的法律主张更具说服力。3、荀子在总结诸子思想的过程中,荀子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思想体系。在许多重大问题上荀子与孟子针锋相对。如孟子“法先王”,荀子“法后王”;孟子道“性善”,荀子则倡“性恶”;孟子主张“王道”、反对“霸道”,荀子则“王”、“霸”并提;孟子重德轻刑,荀子则德刑并重。荀子因为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而且主张人性本恶,所以受到后世统治者的贬斥。荀子对儒家所提倡的“人治”思想的阐述最为完善,他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了“有治人,无治法”13的观点:第一,法是由人制定的。“有治人,无治法”意为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国家治理得好,首要前提是君主的素质,而不是制度的优劣。荀子认为法对治国虽然很重要,是“治之端也”,但法毕竟是由作为统治者的“人”制定出来的,所以说“君子者,法之原也。”14法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好坏。第二,法是由人执行的。即使有了良法,也还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否则便成为一纸空文,不能发挥其作用。“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15第三,任何法度都不能对复杂、变化多端的国家大事、社会生活概括无遗。而且法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随机应变,法的漏洞需要人弥补。“故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坠。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16有了“君子”,即使法有不至,职有不通的地方,也可以“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没有“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从而他得出结论:“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17荀子之所以重“人治”,并非不要法,而是说“法”与“人”相比较,应以“人”为重。10中国古代“法治”的概念与今天的“法治”有本质上的不同。11《孟子·公孙丑》。12《孟子·滕文公》。13《荀子·君道》。14《荀子·君道》。15《荀子·君道》。16《荀子·王制》。17《荀子·王制》。(二)儒家礼治思想儒家主张改良,反对过激的社会变革,尤其反对法家那种时不我待的进取。“过犹不及”18是儒家告诫世人的箴言。为了说明这个道理,孟子讲述了一则含义深远的寓言,这就是至今也广为人知的“揠苗助长”:“宋人有闵其苗之不长而揠之者,芒芒然归,谓其人曰:‘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其子趋而往视之,苗则槁矣……助之长者,揠苗者也,非徒无益,而又害之。”这则“揠苗助长”的寓言形象地道出对传统变革操之过急的危害。儒家断言,传统与现实,以至于未来不可割裂,背叛传统的结果将会造成天下大乱:“以旧..坊为无用而坏之者........,必有水败....;以旧礼为无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19为了说明儒家改良周礼的具体设想,我们用以下表格表示西周的“礼治”体系“礼治体系构成内容实施方式作用目的礼义亲亲、尊尊等礼的宗旨教化(或礼教)注重意识形态的控制正其心礼制(仪)习俗、制度(包括法)等礼的规范刑罚注重制度完善正其行儒家对周礼的改造设想是:礼治体系中的具体制度条款,即礼制部分以及维护礼制的刑罚,在儒家看来是可以修正、改革的;而礼治体系中的主导精神,即由“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派生出的人伦道德是不能改的。改变礼制而弘扬礼义是儒家救世的良方.................。故《礼记·大传》中说“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而“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得与民变革者也。”儒家认定,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虽然没有永恒的制度.........,却存在着永恒的精........神.。(三)儒家思想在法律上具体体现——明德慎罚思想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时期政治家周公摄政时所提出的施政方针。该思想要求统治者在设政施政过程中要以德为主、慎重刑罚。其核心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在立法和司法中,必须坚持宽缓、审慎的原则,执行刑罚要慎重,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明德慎罚思想在西周法律制度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刑罚原则上强调矜老恤幼、罪疑从赦。第二,要对犯罪进行具体的分析、区别对待。第三,主张“罪止一身”,反对滥杀无辜。第四,对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犯罪要严惩不贷。二、法家思想以法治国思想是先秦法家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所坚持的一种治国策略。其思想18《论语·先进》。19《礼记·经解》。核心是反对奴隶制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垂法而治”、“一断于法”,坚持“重刑轻罪”、“以刑去刑”。以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公布法律。坚决主张要制定明确的成文法,并向社会公布法律。第二,厉行法治。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照法律论刑定罪。第三,轻罪重刑。用重刑的威吓作用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法家思想分为三家,具体表现为:(一)商鞅的“法”。商鞅认为实行法治是历史的发展和人“好利恶害”的本性所决定的。商鞅认为,“好利恶害”正是人的本性,无论是圣人,还是平民百姓,概莫能外。也正是由于人有这种本性,所以刑赏才能起到统一人们言行的作用。《商君书·错法》言:“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君主所欲行,则设爵禄,人们好爵禄之利,自会趋之若鹜;君主所欲禁,则设刑罚,人们恶刑罚之害,避之犹恐不及。于是君主的好恶、国家的好恶便成了平民百姓的好恶。而赏罚正是法治的主要内容,因此,法治要比礼治、德治、人治更为合乎人性。推行法治的方法。首先,应做到法、信、权三者的有机结合。法,指国家颁行的法令。商鞅认为法是“国之权衡”20。因此颁行时必须完备、准确、切实可行。信,指守信,即法一旦颁行,就应该遵循不易,决不受舆论、亲情等其他因素干涉。信,实际上是强调法的权威性。权,指君主所独有的集一切权力于一身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无可匹敌的“权”,在商鞅看来应是推行法治的后盾。如此,法、信、权成为推行法治所必备的方法或条件。其次,应做到“一教”、“一刑”、“一赏”。一,即为划为或统一的意思。“一教”,就是要用法来统一人们的善恶观、统一舆论,统一风俗。有违于法的言行无论打着怎样的旗号,都必须禁止。“一刑”,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应是统一的,有权威的。二是法令面前除君主之外,应是人人平等的。也就是“刑无等级”21。“一赏”,指国家只能对有功于耕战、遵守法律的人颁发奖赏。一教、一刑、一赏的中心思想是用法律统一人们的言行,把人们的行为、以至于思想都纳于国家的法治轨道。再次应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对违法者施以重刑。商鞅认为刑罚实施后,往往会在社会中引起两种不同的效果,一种是刑罚用过后,杀一而儆百,人们知道了刑罚的厉害,于是不敢轻易犯法或不敢犯法,刑罚起到了严惩罪犯和预防犯罪的两种功能,国家因此而大治。另一种是刑罚用过后,人们反而有了轻蔑法律之心,认为刑罚也不过如此。这种用刑方法既不能惩办罪犯,又不能警戒他人,国家因此而乱。商鞅精辟地总结道:“以刑去刑,国治;以刑生刑,国乱。”22“以刑去刑”的最好方法是重刑,甚至“重刑轻罪”。如果犯很轻的罪,都被处以重刑,那么就没有人敢犯重罪了,“以刑去刑”的目的只有借助“重刑”来完成。商鞅的法律思想基本为韩非所继承。从商鞅法律思想的体系中可以看出商鞅所主张的法治,是与君主专制相辅相成的。如果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评判,商鞅法律思想中进化的历史观,法为国家权衡,刑无等级等思想亦有可以借鉴之处。但其强调君主独裁专制使法成为御用工具;又强调法可以置道德于不顾,将法视为判断言行、舆论、善恶等一切事物的唯一标准,致使法律沦为强权的工具。重20《商君书·修权》。21《商君书·刑赏》。22《商君书·去强》。刑思想虽将法律的威慑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但却忽视了其在实践中的具大负面作用:重刑在发挥威慑作用的同时,更容易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的激化,正如老子所指出的那样“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商鞅法治的宗旨是权力,而不是权利——这是我们在借鉴法家思想时最应警惕之处。(二)申不害的“术”“术”,译为今意即为“方法”、“手段”。申不害讲的“术”,主要是君主的治国之术。首先,申不害认为君主应有一套公开的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来治理国家,尤其是治理官吏。这种公开之术,实际上就是主张君主“缘法而治”。“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意为所谓术,就是君主要根据大臣的才能而授予官职,又反过来根据其官职的职责来考察大臣是否称职。同时,申不害还认为官吏在各司其职守的同时,不得越权干预非职守之事。对越权者应处以刑罚。即不允许失职,也不允许越权。《韩非子·定法》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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