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重点提示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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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重点问题提示与防范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前言•企业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不是法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常常需要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在信用不完备、法制不完善、市场支持因子缺失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性风险较大。其中涉及合同风险、票据风险、不正当竞争的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风险•企业经营中的最大风险往往是合同风险•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风险主要涉及到合同诈骗、合同瑕疵、合同不履行以及其它合同纠纷等风险常见的合同风险•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不实•交易对方主体不适格•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合同条款语意模糊,产生歧义•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一主体问题•案例:甲公司与正在筹建中的“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之间发生纠纷,“乙公司”设立失败,最终未成立,甲公司面临何种法律风险?•分析:由于设立中的“乙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一旦发生纠纷,甲公司无法以设立中的“乙公司作为被告。如果知道谁是出资人或发起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资人或发起人,但实践中确认谁是出资人或发起人有很大困难,难以对其提起诉讼或进行执行。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如果交易对方是设立中的公司,则一定要以其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名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其出资人或发起人作出书面的付款担保并要求该出资人或发起人提供经确认无误的住址。•最保险的办法是不与设立中的公司做交易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二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权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三无权代理的问题•案例:A是“包工头”,其在承包乙公司承揽的工程时,以乙公司名义从甲公司处购买建筑材料若干,甲公司在知道A是乙公司工地“包工头”的情况下,与A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签约双方表述为甲公司和乙公司,落款处由A以代理人身份签字,乙公司未加盖印章。甲公司的作法是否有风险?•分析;有风险。当该货款被拖欠时,甲公司无法直接向乙公司索要货款,一旦A丧失付款能力或下落不明,甲公司的应收账款将面临无法追回的境地。•造成上述风险的原因是,A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购销合同时,甲公司未对A的代理人身份以及代理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当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时,乙公司完全可以以A并非授权的代理人、甲公司未尽合同审查义务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法定事由进行抗辩。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呗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形成应收账款时,应谨慎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确认与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具有交易对方的授权。同时,公司应从收集证据的角度出发,妥善保存授权性文件,如此方能有效的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出现。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四口头合同的问题•案例:某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由于长期合作或行业习惯等原因与对方以口头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此种情况下,该公司的应收账款所面临的风险是什么?•分析:对双方权利义务复杂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适用,同时,由于口头合同没有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固定下来,公司往往面临“口说无凭”——不能提供公司应收取对方款项的有效证据的尴尬局面。不讲信用的交易对方可以利用口头合同的缺陷否认合同实际存在或有意对口头合同进行曲解,从而实现其恶意避债的目的,使得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有鉴于口头合同的先天缺陷,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应尽量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以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如确实需采取口头合同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应注意及时收集下列证据:如信函、经济交往各种单据(转账单、对账单、收条、借条、欠款确认书、收货单、托运单、发票、往来账款征询函等);另外,如上述证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法收集或遗失的,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收集视听资料(如录音)等方式,掌握有效证据。通过证据的收集,可以有效地防范公司应收账款因采取口头合同形式而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五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问题•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使用“验收合格后”、“货到后付款”等语句来约定交易对方的价款给付义务,该等语句实际上只有付款条件,并无具体的付款期限,如公司在付款条件成就后要求交易对方支付款项,交易对方极有可能以“后”的约定并不是具体时间,并以此为由推诿付款,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另外,由于付款时限往往关系到交易对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旦使用上述不具体的付款时限约定,将导致交易对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起算时点不明确而无法计算,无法形成威慑和制约。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考虑到履行期限的约定,关系到公司应收账款何时回收的问题、关系到判断交易双方是否逾期以及如何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应以具体的时间或以明确的期间对付款时限进行约定,如采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的表述方式进行约定。只有采用严谨的约定内容,方能有效的控制付款节点,使应收账款的付款时间、违约责任计算时点处于明确状态。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六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的问题•当合同争议纠纷涉及到仲裁或诉讼方式才能解决的时候,由于合同纠纷发生时由何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在何地解决,关系到是否能够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是否可以节省费用的问题,如果忽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问题,很有可能因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使公司在收回账款过程中不仅需要多支付费用,还可以处于不利境地。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若合同各方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仲裁约定内容完备方能有效指向所确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约定必须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要有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名称准确或根据约定仅能推导出一个明确的仲裁机构;若合同各方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进行选择,相关的争议条款应做到表达明确,且约定的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七变更协议与原合同关系须明确•当合同以外的其它因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公司未就变更事宜与交易对方签署变更协议,未明确变更协议与原合同的法律关系时,将使得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明确的状态,相应的应收账款同样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旦公司就该等变化需要增加应收款项时,将面临无据可依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的是:变更内容仅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对法律规定变更必须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变更合同,必须依据规定办理才能发生变更的法律效力。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八债权转让的通知问题•《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企业在签订债权受让性质的协议时,必须注意要求债权转让人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且该通知最好采取书面的形式并保证债务人通过签收等可以证明的方式收到了通知;另外,企业也可以采用三方协议的方式直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权利义务锁定,以防止债务人以未接到通知为由进行抗辩导致应收账款回笼受阻。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九保证人身份问题•我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对保证人的身份是有限制的。在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即使签约的形式无瑕疵,仍然会出现保证担保无效、公司应收账款的收回实际未按约定得到最大限度保障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上述单位提供的保证属于无效担保。因此,一旦交易对方提供的保证人中有上述单位之一的,应当要求交易对方更换保证人或者提供其它担保方式,以使得公司应收账款的收回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十抵押登记的问题•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供货合同,乙方为保证收到货物后按时付款,以其自有车辆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但该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分析: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企业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当到工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以防止善意第三人对动产交易的结果影响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十一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应用问题•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当乙公司破产时,将导致甲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该风险如何防范?•分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上述买卖合同完全可以增加“在买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本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所有”的约定内容。如存在这样的约定,即使交易对方破产,由于该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公司,因此货物不会作为交易对方的破产财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应收账款的安全。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十二交易凭证的保管、保存问题•应收账款的相关交易凭证是证明公司对应收账款是否享有权利的关键证据,如公司因未对该等凭证加以妥善保存导致丢失或不全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证明应收账款的相关交易凭证的重要性,公司应在事前规范文档、凭证的归集与调阅,所有与交易对方之间往来的文件、凭证,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都需要保存,只有涉及诉讼时,才可调用原件,其它情况的则只能提供复印件;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保留相关交易凭证,可通过催收函、还款计划、录音等视听资料的方式在事后收集并固定证据,最大限度的使所收集的证据可以明确证明应收账款的数额、具体债务主体及诉讼时效的延续。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常见问题•问题十三法律变化对风险防范的影响•案例:2007年底,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乙方为保证收到货物后按时付款,向甲方提供抵押物进行担保,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查阅了担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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