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险及保险责任详解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公司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为稳定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企业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装修设备、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工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材料、特种储备商品等等,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企业财产保险。该险种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任何性质的企业都可以人民币或外币投保。根据保险责任及范围的差异,企业财产保险可分为以下四个险种: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投保人可以根据所属企业的情况自行选择投保。财产险:财产险原是我国保险业为适合对外经济开放的需要而设计的一种适用范围很广泛的险种,承保对象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财产、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或使用外汇贷款项目的财产,也包括国内重大财产项目。财产险的保险责任采用为列明责任方式,包括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坠落及水箱、水管爆裂等保单中列明的责任。本险种可投保附加险。财产一切险:财产一切险除了承保财产险中列明的责任外,对于意外事故及人为造成的损失如偷窃、疏忽、恶意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也予以负责。财产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很大,其保险责任采用除外责任方式,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险种可投保特约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该险种主要承保由于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本险种可投保附加险。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标的及承保责任在财产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还承保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造成的损失。本险种可投保附加险。财产险保险责任释义(1)火灾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现象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破坏,也是企业财产险最主要的风险。构成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意外发生的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不属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的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2)爆炸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于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性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注意]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3)雷击雷击指由雷击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4)暴雨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暴雨是除火灾以外,第二个财产险的主要风险。(5)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于洪水责任。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6)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台风是东南沿海一带夏秋季主要的自然灾害现象,经常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台风和它所带来的暴雨是除火灾风险外,财产险的又一大损失来源。(7)暴风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本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8)龙卷风龙卷风是一种小范围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9)雪灾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物结构荷载范围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积雪导致财产被压塌是我国北方地区经常发生的损失现象。(10)雹灾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11)冰凌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此外,冰凌会对堤坝、桥梁也构成直接危险。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加大,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都不属于冰凌责任。(12)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13)崖崩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14)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15)地面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16)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先给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外界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17)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这里所指的停电、停水、停气损失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停”损失,“三停”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属于保险责任: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与其他单位共有的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损失或报废负责(18)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这里指的是已经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也属于本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如:发生火灾时,在抢救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碰破、水渍等损失及灾后搬回原地途中的损失;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房屋的墙壁、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遭受火灾后,为防止损失的保险房屋、墙壁倒塌压坏其他的保险标的而拆除其墙壁造成的损失。但对抢救非保险财产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19)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里所指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就是通常所说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如火灾发生时的灭火液及灭火的人工费;火灾发生时的搬迁仓库物资的费用等。需要注意的是:施救费用的支付必须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并不是预防保险事故所支付的费用,预防费用属于防灾防损的范围,应该在防灾防损费用中支出。施救和防灾防损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