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农业土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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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农业土地土地,是人类进行生产活动必须的物质条件和自然基础。在农业生产中,土地是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一种以为珍贵的资源,具有特殊的作用。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每种角度说,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与土地关系的发展史。第一节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制土地,是一个可以保值和增值的特殊物品.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斗争的主题,中国历史上,每一次农民起义都是以和“耕者有其田”类似的口号作号召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次农民起义,都是“土地革命”。封建时期的土地革命故事:秦朝—陈胜吴广起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伐无道,诛暴秦”唐朝—黄巢起义“天补均平”首次提出了“平均”财富的要求清朝—太平天国运动“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土地所有制近代我国土地革命运动一共有5次:1)国民大革命时期—打土豪分田地2)国共十年对峙时期—在根据地开展以“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为路线的土地革命3)抗日战争时期—“双减双交”政策4)解放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5)建国初期—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以国家意志对土地所有权的内涵、性质和地位做出界定,是人们行使土地权利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1、土地所有制的定义土地所有制争议的实质就是,土地的的增值部分归谁所有的问题.私有制是归私人所有,公有制是归大家所有.(1)国家所有国家(全民)所有—主要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国王)所有—主要存在于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中央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所有各级政府分别所有—主要存在于联邦制国家2、土地所有制形式(2)合作组织集体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在我国表现为农民集体所有制公共事业部门或团体所有部落、氏族、村社、宗族等所有(3)私人所有2、土地所有制形式二、土地所有权1、概念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的事实上的掌握和控制的权能,是行使所有权其他权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使用权能是指土地所有人依照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对土地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的权能,是土地作为一种物质资源所具有的使用价值的体现。收益权能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所具有的收取土地产出的权能,其实质是地租收取权,是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处分权能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土地进行处置而决定土地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最基本的权能。1)权利的基础性土地所有权是一切与土地有关的物权的权力基础,任何与土地有关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来源于土地所有权。在我国,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2、土地所有权的特征2)权利的逻辑性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束,在这几种权利中,占有权是基础和前提,使用权和收益权是目的,处分权是手段。因此上述这几种权利之间是存在逻辑关系的。3)权利的派生性相对于土地私有制国家而言,这是我国土地所有权最具特色和先进的地方。土地的使用权就是从所有权当中分离出去的,还包括地役权和相邻权。2、土地所有权的特征4)权利的排他性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排他性的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的权利。在我国,所有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都可以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往往能给所有权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2、土地所有权的特征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为公有制我国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国家(全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属于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我国土地所有权形式问题1:哪些土地是国有土地?问题2:哪些土地是集体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集体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国有和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一律国有,农村的土地除了国有部分以外,为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这样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然而这两种土地所有权都非常模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课堂讨论1:房价居高不下的制度性原因是?课堂讨论1:房价居高不下的制度性原因是?课堂讨论2:“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三大类,分别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即为农用地。三、农业用地所有权1、农业用地2、农业用地所有权1、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排灌沟渠),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农用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的基础,没有农用地,就不可能有农业。2、农业用地所有权农业用地所有权是指农业用地的土地所有者为实现农业生产的目的,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最终的处分权。虽然土地所有权人有完全的土地处分权能,但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任意处分土地。四、农业用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它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四、农业用地使用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四、农业用地使用权3、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1)概念: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就是承包方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四、农业用地使用权3、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我国农用地的承包经营至少存在三种: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二是单位或者个人对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地单位或者个人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2)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农户、集体;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不含城市国有土地)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是从事种植、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同)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案例三:——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分析案例四:——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今天,中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制度,其实质是土地国有制,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对土地农民承包进行经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农村土地承包最基础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农村土地所指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其范围同上。3、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⑴家庭承包:按承包地人口等分的办法,取得的土地,称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⑵其他方式承包:不按承包地人口等分的,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承包经营权称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4、农村土地承包期限⑴耕地的承包期:为1994年-2024年,30年不变(只要是耕地,不论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还是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都是30年);⑵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均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5、农村承包地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6、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7、双方在履行权利和义务时要注意的主要事项⑴发包方要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义务。⑵承包方要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8、土地承包的程序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⑵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⑶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通过承包方案;⑷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⑸签订承包合同。【典型案例1】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2003年1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1月8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签定了4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案例分析1】〔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4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已经10多年了,现在为什么还要讲程序问题呢?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需要;二是有些地方还保留着机动地,一旦发包也要按程序操作;三是“以其他方式”承包,也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通过承包方案。9、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注意的条款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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