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法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4-06-13第一部分海关税、商业利润税、报关费和其它费用第一章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其它费用第一条《海关法》第二条规定,只对永久性进口商品征收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报关费,永久性进口商品是指仅在国内消费并且办理了申报和清关手续的商品。第二条《海关法》第二条规定,对永久性进口商品不管商品优劣、新旧,海关将全额征收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报关费。除非涉及本法第50条之规定,如货主提出申请,海关按该条规定处置。货主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对货物进行分离、将受损商品交给海关并申请减除受损货物的关税,在分离未受损货物和受损货物时,海关关长和海关相关官员必要到场进行监督,货主和相关官员在整理的记录上签字。如果未受损货物与受损货物无法分离,或实施分离会导致受损货物的增加,海关可以审核货物的单证、整理一份详细的记录,清关时,按货物的成本价(货物的CIF价加上永久进口税)确定货物的价值和原报关价值的价差。经海关许可和同意后,根据货物受损程度,相应减除其相关的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报关费(运费除外)。因货物的成本价与清关时货物的价值之间存在价差,所以在海关文件中必须注明。如果货主要求将货物退回国外,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退货条款规定办理。注解一涉及本法第47条内容的商品在仓储期间受损或变质不属本条款范畴,按永久性进口商品征收相关税费。注解二非正规境内海关间过境运输的货物,在运输时受损或变质,不属本条规定的范畴,按永久性进口货物征收相关的税费。正规境内运输的货物,在运输时受损或变质,货主可使用本条款之规定。第三条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海关报关费均按货物的重量征收。货物的重量应按报关时的装璜和内外包装上秤核定。包装和容器(外罩、外包装、支架等)的大约重量按下列方式计算并扣除。1.装玻璃杯的带格断的箱子,按货物重量的20%计算。2.装玻璃杯、玻璃器皿或瓷器的木箱,按货物重量的30%计算。3.装玻璃杯、玻璃器皿或瓷器的硬纸箱,按货物重量的15%计算。4.装纺织原料和纺织品的木箱,按货物的重量的20%计算。5.装纺织原料和纺织品的纸箱,按货物重量的8%计算。6.装纺织原料和纺织品的其它包装,按货物重量的3%计算。7.装其它商品的木箱或金属箱,按货物重量的15%计算。8.用席子、筐子、篮子或布袋等包装进口的其它商品,按货物重量的3%计算。上述1至8款所提及的货物的大约重量不包括外包装有缺陷的货物,如带格断的柜子等(玻璃杯除外),同样,以裸装形式进口的货物的大约净重也是不被接受的,而且,通常要核定货物的实际重量。第二章海关各项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第一节仓储费存放在海关仓库的进出口商品和沿海贸易商品按内阁批准的标准收取仓储费。仓储费从提交报关单、货物总清单或货运单后的第16日起或货物入库单开具之日起计算收取。但如果在10日内从仓库提货,免收仓储费。如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认为必要,可随时调整仓储费,但需经财经部部长批准并发表通告,调整幅度最多不超过50%。注解一涉及《海关法》第21条内容的存放在海关仓库的进口货物,免收仓储费。注解二不足10公斤的货物,按10公斤货物收取仓储费。注解三申报日是指货主按《海关法》第19条的规定,交付了所有与清关有关费用的日子,申报日也包含货物在海关存放的日期。货物申报后,因办理评估核查手续仍滞留在海关仓库,不算仓储时间,除非是出现了纠纷、货主不来支付价差或罚款、不办理报关单分割等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从相关之日起到提货之日止收取仓储费。但从申报日到估价结束这段时间,经估价科长签字不收仓储费。虽然已办妥海关手续并已开出提货许可,但因提货时间和运输工具不够,全部或部分商品仍需存放仓库。只要货主在第二天(如遇假日则在假日后)将货物全部清关,免收仓储费。在办理货物清关时,由于手续繁杂、无运输工具或其它正当理由,货物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关,经当地海关关长或港务局长的确认可以延长到第15日,如商品在延长期内仍未清关,所有的时间都将作为仓储时间,并收取仓储费。注解四商品从一个海关到另一个海关的国内过境运输,入库日期和仓储费计算方法不变。也就是说,商品从某海关办理了永久性进口手续,该海关将商品入库之日起到申报清关之日止算作仓储时间,并收取仓储费。如果入境海关在发放境内运输许可时预先收取了仓储费,将扣除已收部分,并补收其余部分。商品在境内运输的时间不算仓储时间。注解五允许伊朗海关将仓储费收入存入国库特别账户,根据财经部长批准的预算购置消防工具和用于货物保管、安全、保护的设备设施,为仓库的建设和维修提供必要的资金。注解六本《实施细则》所述的海关仓库是指在海关或港口管辖范围内供商品存放使用的所有带围墙和没有围墙的仓库和卸货场、场院、码头。第二节货物装卸费和运输费第五条货物在海关或港口仓库的运输车辆费、装卸费、搬运费、移交费、散货的开包、封包、运输费和其他办理海关手续及货物交接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货主承担。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如认为必要,可以让所属各海关或港口开展上述全部或部分货运业务。按内阁批准的货运业务种类和价格向货主收取费用。注解一出口商品免除75%的运输费用,沿海贸易商品在发货海关按出口商品收取运费,在目的地海关按进口商品收取运费。经海关同意,在非海关或非港务局场地卸货和移交货物,不收取运费,如果海关或港务局承担了部分运输业务,收取20%的入关或出关运输费。注解二拥有货物卸、运输服务能力的海关或港务局,(拥有必要的设备)不允许个人或机关在海关或港务局用自己的器械装卸、运输货物,(伊朗国家铁路局除外),除非他们按规定支付装卸费和运费,并承担任何一种由他们造成的损失。关于货物境内单程运输业务,如海关管辖内由海关或港务局提供货运服务。收取全部运输费用,如海关或港务局提供了部分货运服务,收取20%的运输费用,如未提供任何服务,收取全部运输费用的10%。注解三允许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视情况)在必要的时候建议内阁调整任何一个海关或港务局的货物装卸费和运输费。注解四允许伊朗海关把存入国库的专门账户项下货运收入按财经部长批准的预算用于支付购置、修理、租赁所需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包括吊车、铲车、卡车和运输工具)、货物核查人员的交通工具和其他必要的设备及车厢租赁费、仓库和码头之间的铁路轨道修建费用。第三节特殊服务第六条在非工作时间如果某人申请办理在海关内或海关外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海关手续,只要他的申请得到海关或港务局的同意并按内阁批准的标准事先支付了特别服务费的即可办理。注解一特别服务费按小时计算。第七条申请特别服务需填写特别服务申请表,并递交给当地海关或港务局,申请表应注明以下内容:1.服务的种类。2.货物的数量。3.加班工作时间。4.办理特别服务的地点。对内容不全的申请表不予受理特别服务。货船的每一个货舱、火车的每一节车厢、每一辆卡车、仓库的每一个库门均算作一个独立的工作地点,申请者必须在申请表中予以注明。不需太多关照的单一品种散货的装船,既使有多个货舱可装货,仍按一个特别服务点计算。第八条在办理特别服务的地点必需由海关或港务局须指定一个独立的三人或少于三人的小组来实施和监督特别服务。注解如果海关或港务局预计申请办理特别服务的时间不够,可以在签发特别服务许可时授权于特别服务小组负责人让货主增加申请特别服务的时间并收取其费用。组长应将收取的费用在第二天第一工作时间交给收费处,收据交收款人签字。第九条如果申请人在支付了特别服务费后,因某种原因想放弃此项服务,并在小组人员被派出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自己的决定,已支付的费用将予以退回。否则,所收取的费用将作为政府的永久性收入,不予退还。第十条任何个人、任何部门要求办理任何地点特别服务的申请表应分别递交,同一艘货船的几个货舱、同一个仓库的几个库门、同一列火车的几节车厢只需递交一份申请,但需在申请表中注明所有需要提供特别服务的地点,注明所需特别服务是一次性提供还是分几次提供,以便海关或港务局确定派几个小组前往工作。第十一条在公休日或非正常工作时间办理特别服务,需具备如下条件:1.办理陆运、空运、海运货物的卸货。2.虽已事先办理了海关手续,但因时间紧迫、货物太多、装货设备缺乏而未能在正常工作日将货物运出海关。3.在非工作时间对货物进行评估应符合如下条件:按要求填写了申报单,按程序办理清关手续,下班前清关文件已交到评估处,因到了下班时间未能办理评估的。4.由当地海关关长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下文所述的工作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工作日或节假日不需事先提出申请、不需取得许可、不需支付特别服务费均给予办理。对旅客和邮递员个人物品的检查、邮件的装卸。船运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代表应及时通知当地海关关长或港务局长,事先向海关和港务局递交简明申报表、提货单和其他单证复印件,以保证所需的工作人员能到现场监理邮件和货物的装卸。注解一本条所提及的运输工具包括轮船、火车、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只要按时进出港,不需事先通知海关或港务局。伊朗海关或港务局应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按照出入境规定的时间,办理旅客和邮差的出入境手续,检查出入境人员的行李和邮袋。注解二运货卡车或火车可能在非工作时间和尚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入海关,临时停放海关等待检查和交货,对此,海关不负任何责任。第十三条特别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如下:1.工作时间在海关外办理的特别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作为海关或港务局的杂项收入。2.每月末按小时为加班工作人员发放的加班费费用从假日和非工作时间收取的特别服务费中支出,而不是从政府预算中支出,剩余的特别服务费可以留作机动费用。白天加班费按聘用规定或劳动法规定支付,晚上加班费是白天加班费的两倍。注解当地海关可将剩余的特别服务费用于下列支出。1.支付特别加班费、支付未直接参与特别服务但与特别服务有关的职工午餐费。2.如果特别服务费还有剩余,可以以政府固定资产的名义为职工购置一些生活和工作用品。第四节申请商检和商检费、商品分类费第十四条商检费是指伊朗工业标准研究机构通过鉴定商品的种类及样品来确定商品的关税,并按内阁批准的税率向申请人收取的商检费用,此费用用于伊朗工业标准研究机构检验室的扩大和完善。商品分类费或特别商品分类费是指在确定商品样品的关税后按内阁批准的税率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此费用作为海关的杂项收入。第五节货物监管费第十五条货物被允许从一处运往另一处,运输期间货物一直处于海关人员的监管下,申请人在递交运输许可和申请时按内阁批准的规定向海关支付货物监管费。第六节保管费第十六条保管费属《海关法》第二条第六款的特别服务费范畴,即货物在专门仓库、公共仓库、冷库、海关外场地的保管费和被转移货物的运输监管费。货主按内阁批准的规定向海关支付此笔费用。按本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将此费用存入海关帐户。第三章免税第十七条已删除。第十八条涉及《海关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商品均需有外交部给伊朗海关的书面同意免税函,免税申请表应详细描述货物的规格,伊朗海关根据外交部的意见给该货物出具免税通知,免税申请表需有申请单位领导的签字,在办理了所有的相关手续后方可提货。第十九条已删除。第二十条除下面注解外已删除。注解本条注解所述的旅客是指持有护照或许可证从正常途径入境的人员。第二十一条为定居伊朗而入境的外国人可享受《海关法》第37条第6款的特权获许在伊朗居住。第二十二条享受《海关法》第37条第7款特权的伊朗人和外国人可携带与其工作和职业有关的用品入境。1.那些人从事的职业需获得伊朗驻该国领馆的证明,在没有伊朗领馆的地方,当地官方出具的证明亦可。2.证明信应在他们入境前一个月或入境后9个月内交伊朗海关。第二十三条享受《海关法》第37条第8款免税的条件如下:遗产继承证明出具后3年内继承人所继承的物品家具可进入伊朗。第二十四条《海关法》第37条第9款规定的商品清关条件如下:1.已删除。2.外国政府、个人、机构赠送给政府部委、政府机构及其下属部门、市政府和大学的礼品,应在发票和有关单据上予以注明再办理海关手续。3.外国政府、个人、机构赠送给伊朗红新月会、慈善福利机构的礼品,应在发票和有关单据上予以注明,经财经部或卫生医疗培训部批准后再办理海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办理《海关法》第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