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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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兖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兖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标准化,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同时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兖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鼓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科学管理。第六条安全报监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施工单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⑴、《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⑵、《工程中标通知书》;⑶、《工程施工合同》;⑷、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计划(品种、规格、数量)安全生产费用预收凭证和费用计划;⑸、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规划方案;-2-⑹、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⑻、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障手续;⑼、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2、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4、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⑵.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第八条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3-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挖深超过地下水位的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4-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八)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第九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第十条安全检查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2、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3、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5-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4、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第十二条班前安全活动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3、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或由企业出具加盖印签的复印件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2、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第十四条安全事故处理1、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2、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3、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6-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4、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安全管理资料1、必须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表格。2、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3、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第十六条基坑支护1、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3、对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4、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第十七条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2、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严禁使用单排脚-7-手架。3、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⑴、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⑵、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⑶、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⑷、达到设计高度后;⑸、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⑹、停用超过1个月。5、基础必须努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6、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7、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5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8、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9、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严禁使用斜溜槽式卸料装置。-8-10、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设层间安全平网,首层安全平网的设置不得超过3米,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12、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第十八条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2、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3、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4、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第十九条模板工程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3、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5、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第二十条“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9-安全平网。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6、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杆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第二十一条施工用电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隔、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第三代登记备案产品。4、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四表”,即包括:万能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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