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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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在2004年1月的中央纪委全会上,胡锦涛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①。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在党内监督制度执行过程中,“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②加强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力,关键在于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③以不断取得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新成效。一、十六大以来出台的党内监督制度从党内监督制度的发展进程来看,可以说,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已然进入一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在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将发展党内民主制度作为深化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各项工作。(一)党内监督领导体制的协调与工作机制的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开展党内监督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④。此处表述的纪委职务是“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实际上在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已经把纪委职权从“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扩展为“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扩大了纪委职权,为保证纪委相对独立的监督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督促检查作用奠定了基础。依据党章规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①《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人民日报》,2004年1月。②《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人民日报》,2006年1月。③《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人民日报》,2009年9月。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2010年12月。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在纪委职务实际运行中,监督机构并不是向产生它的党代会负责,而是向同级执行机构负责,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其纪委系统的垂直领导关系是相当薄弱的;纪委只是同级党委的执行部门,这种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和职能上的粘连关系,纪委很难对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监督。针对纪委处于“隐性依附”地位的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纪委对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2004年1月,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吴官正表示中纪委将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同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这样,从2004年开始至2005年底,中纪委对56个部门的派驻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原来有中央纪委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直接领导,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中纪委负责,领导成员也由中纪委直接领导和指派。这一改革一定程度上冲破了纪检双重领导体制模式,增强了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2006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机关的双派驻机构(即同时派驻了纪检监察机构)全部完成了统一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内监督领导体制,保证了党内专职监督机构拥有独立监督权。党内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一方面体现在党内监督的工作方针上。例如,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要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体现在党内监督的具体工作制度上。例如,为推进干部人事党内监督制度,中共中央全面推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以及干部交流、任职回避等制度,大力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又如,十七大报告强调,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新党章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十六大以后这项制度实际上已经在实行,但是党章做出明确规定还是第一次。把这项制度写入党章,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全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二)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党内监督力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指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在于搞好党的建设”。《决定》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作为搞好党的建设的一项举措,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2004年初,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在梳理归纳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并先后下发了《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等有关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文件。这一系列文件在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具有较强针对性与实践性,是党内监督制度创新的一个切入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005年1月,中央特制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党从源头上注重防治腐败的重大举措。《纲要》指出“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总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招标投标制度等多项举措,用制度来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2008年6月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则是为进一步落实健全2005年《实施纲要》所制定的。相比较而言,《规定》创新之处在于:一个方面明确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两者的关系。在第三部分“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下,将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两项制度的结合起来;第二个方面在强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同时,更重视制度对党内监督意识的塑造;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的职权行使进行监督。为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共中央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于2010年2月24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党内制度化运行氛围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开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施行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全面领导责任;对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以及责任追究做出具体性规定,有利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建设的政治责任。(三)将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指出“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①。在2003年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是中央首次以法规条例的形式把领导干部、“一把手”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晰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②。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保证党和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也是全部监督工作所要回答和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陆续出台多则条例、规定来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键环节的监督。2003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法》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所制定的;对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有实际意义。201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从而严肃干部选拔任用纪律。为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制度,2009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起草并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总结了近年来党政问责的实践经验,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内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规范问责工作、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部重要法规。随着对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深入进行,更注重治本预防、事前监督。自2003年中央颁布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二)》,《人民日报》,2002年11月。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来,先后下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与《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健全了党内监督的工作制度,有利于党内事前监督的进行。2010年7月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畴,并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归入被审计者档案,是中央加强对党政高官群体管理的一大制度性反腐举措。(四)巡视制度逐步走向完备巡视制度,是指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这项制度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2003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批准设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办公室,作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巡视工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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