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西证监局《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桂证发【2009】11号)、《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五条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第六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2(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3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第十一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格式》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四章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第十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十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要求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十七条公司将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第十八条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相关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第十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章保密及处罚4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3月24日5附件: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格式公司简称:公司代码:内幕信息事项(注1):报备时间:年月日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帐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注2注3注4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