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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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40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特制定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一、政策上保障发展,构造惠民优商的税收政策环境积极策应新余工业立市、工业强市的战略部署,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发展,扎实推进省政府、市政府精准深入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活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凸显洼地效应,助力企业创新发展。1.支持自主创新发展。全面落实扩大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2-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涉及的股权奖励以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在相关股权转让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对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可不予追征。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2.支持双创基地建设。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创业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在双创基地派驻税务人员,开设双创办税服务窗口、打造双创税收服务站。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3-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4.助推产业结构优化重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公司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公司,暂不征土地增值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5.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可在剩余期内按规定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6.助推房地产企业有序发展。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4-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稳步推进房地产业规范发展,将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3%下调至1.5%,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5%下调至3%。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7.助推企业“走出去”。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可以抵免;“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就分配股息前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归属本企业的该项股息性质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可以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内容,“走出去”在境外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符合规定的,可视同已缴税款,在我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需要解决与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的税务争端,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税务部门将及时上报并配合总局完成磋商的相关工作,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5-8.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新余市落户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9.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创业投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0.促进金融创新产业发展。积极落实《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助推我市金融新业态发展的意见》和《新余市地方税务局促进金融创新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20条》。实行预警管理,对预警值以内的金融创新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办税效率。组建专家团队,对新办金融创新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咨询辅导、税收优惠政策等系列跟踪服务。鼓励企业引入会-6-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涉税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涉税事宜,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二、管理上简政放权,打造务实高效的税收治理环境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坚持彻底有序地放,规范有效地管,打造权力瘦身的“紧身衣”,切实为纳税人减负,激活市场活力。11.持续推进国地税合作。全面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4.0》,推动国地税合作向纵深开展,不断创新合作事项,打造国地税合作新余样板。着力推进信息共享,继续深化联合开展风险应对,联合开展信用评定,联合开展税法宣传,联合开展税务稽查,联合开展税源调查和科调研,持续开展联合创建合作示范区和示范项目。持续推进国地税相互委托代征,通过合作重点解决“业务集成、信息聚合、标准统一”三大问题。12.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改革。精简税务行政审核审批事项,逐步取消涉税审批事前调查,推进事前审批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构建“审批最少、许可最少、报备最少”管理机制。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推动取消延期申报核准和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3.持续推进实名办税。落实总局下发的实名信息采集标准,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7-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在办税人员初次办税一次性采集其相关身份信息后,再次办税只需进行身份信息核对即可办理相关业务,不再重复提交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明资料,有效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14.简化房地产交易税收流程。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要求,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减少信息重复录入及复核时间。推行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与税务部门业务联办。推进“一窗式”审批服务改革,探索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房地产税收交易服务模式。加大开发房地产税收自助交易系统力度,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15.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注销手续。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及管理办法,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改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规范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在内的纳税人注销流程,制定简易注销办法,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和退出。16.简化发票管理流程。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事项由限时办结改为即时办结。继续分行业扩大纳税人自-8-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进一步推广电子普通发票,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提高发票数据应用力度。17.清理涉税报送资料。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实行涉税(费)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2018年年底前要达到精简四分之一以上目标。简并优化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较大幅度精简表单填报,缩减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按季报送。推行国地税涉税信息一方采集、双方共享,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报送次数。应用推广征管资料电子化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简化涉税资料报送手续。改进各种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税务机关备查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办理程序,不得增加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18.清理税收征管制度。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9-三、服务上优质高效,塑造便民快捷的税收服务环境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努力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解决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难点”“堵点”,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多样化、个性化纳税服务需求,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19.优化联合办税服务。扩大国地税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基本存款帐号报告等国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深化国地税“涉税事项一人通办”以及“一人一窗一机一屏一POS”联合办税模式,确保每户次办税时间平均减少5-10分钟,排队等候时间缩短40%,实现纳税人就近办税和“进一家门,办税务事”。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20.优化实体办税服务。通过“新余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向纳税人实时提供各办税服务厅当前排队信息和需要等候的时间,便于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办税时间和地点,缩短办税等候时间。进一步扩大预约办税的范围,提供网上、掌上等多渠道预约服务,减少办税服务厅等候时间。在5类80项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10-21.推进网上办税。大力推广“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实现国地税数字证书互认、一体化申报缴税、税收业务一网融合;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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