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企业章程(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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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嘉临港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单位出资设立,为法人单位独资的有限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湖北咸嘉临港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嘉鱼县潘家湾镇咸达街58号邮政编码:437200。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它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风险投资与委托投资;资产管理;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开发经营;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名称第八条股东名称:湖北咸宁咸嘉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许可证号:142120000262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9000万元,总认缴出资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13年12月23日全部认缴出资到位。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叶昌桂担任,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2013年12月20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盖章:2013年12月20日股东决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湖北咸嘉临港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事项如下:一、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先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万元。股东湖北咸宁咸嘉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此次以货币增资人民币8000万元,增资款于本次变更前缴足。二、增资后公司股东的股本结构为:1、股东湖北咸宁咸嘉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三、公司决定变更经理,原经理李扬现变更为叶昌桂。四、一致同意公司新章程。股东盖章:2013年12月20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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