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文化遗产保护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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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遗产保护差异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始于欧洲。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欧洲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全面发展,在这样的历史文化背景下,欧洲各国思想界和文化界的重要人物率先意识到保护古代建筑中珍品的重要性,于是开始呼吁保护本国的重要历史古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比西方晚了将近100年,20世纪初,我国的文物保护意识才开始觉醒,几十年来,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之所以如此,与中西方现代化进程、审美思维以及遗产保护价值取向不无关系。一、中西方现代化进程差异西方的现代化是内源式现代化,传统和现代之间保持了较多的历史延续性,因此欧美国家的国民在现代化过程中,在心理上对传统的、历史的东西具有较大的认同性。相反,中国的现代化是外源式现代化,这些现代性的因素与本土固有的传统文明之间在性质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现代化目标确立之后,人们往往就会对传统的、历史的东西产生排斥,这种心理必然造成对文化遗产的漠视和破坏。西方国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前提下,工业化进程取得了长足进步,随之而来产生了各种社会问题和城市问题使得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于是开始倡导对本国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总体来说遗产保护走的是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的道路。相反,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背景下,由于受到外国列强的沉重打击而走上现代化道路的,这种现代化是“自上而下”的,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国民意识,都没有发展到相应的水平,文化遗产在文化和精神领域的重要价值还没有得到国人的重视和认同,因此,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考验。二、中西方审美思维差异所谓审美,指的是主体人对客观事物的审美意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审美情感、认识和能力的总和。中西方审美思维发源于不同的文化体系,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1.尚善与求真中国文化坚持以善为美的原则,其核心是尚善;西方文化坚持以真为美的原则,其核心是求真。以真为美的具体内涵是重科学、尚真诚;以善为美的具体内涵是重教化、尚伦理。中国古代对“美”的定义,就有“美即是善”的说法。孔子强调“美”和“善”的联系,孟子也认为,美与善浑然一体。总体上看,“美即是善”的理解在中国古代占据主流地位。一件艺术作品之所以美,并不在于它表现的真实性,而在于它能否与人产生共鸣,能否触动人们“善”的情感。西方美学自发端以来便体现出重真的价值取向。古希腊的美学家多是数学家、天文学家和物理学家,他们关心美的客观现实基础,认为美是理性的,试图用一种程式化和规范化的模式来确定艺术美的标准与尺度。17世纪法国的理性主义者布瓦洛认为,真理和美都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因此,美和真实际上是一回事。对于历史上留存下来的文物古迹,中国人主要是考量它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关系,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和它相关的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美学和历史价值;西方人则强调科学与理性,以历史信息准确性作为判定文物古迹美与否的标准。2.整体与个体中国传统的审美思维方式具有整体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在把握审美对象时,不_是孤立地、静止地看待某一方面,而是系统地、全局地把握对象。西方审美思维则注重局部和个体,强调思辨和分析,偏重于对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精确考察。就建筑而言,中国古代建筑以群体取胜,体现出一种群体美。就单体建筑来说,没有西方的基督数和伊斯兰教建筑高大宏伟,显得略逊一筹,但就整体建筑群而言,其结构布局和恢弘气势又胜西方一筹。西方古典建筑非常强调建筑的个性,重视几何构图,强调建筑的雄伟壮丽。每座建筑都是一个独立、封闭的个体,常常有着巨大的体量与超然的尺度,远远超出了实际需要,重在表现一种理念,赋予建筑向上与向四周扩张的性格,由此表现出西方人征服自然的气概和与自然抗衡的心态。在这种审美思维的引导下,中国人更看重整体的和谐,西方人则更看重个体的精确;中国人更注重意义的传承,西方人则更注重信息的可读。表现在可识别原则上,中国人喜欢藏而不露,主张和谐而含蓄的可识别;西方人则喜欢泾渭分明,主张强烈而明显的可识别。三、中西方遗产保护价值取向差异中西方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所处历史阶段有所不同,因而对待遗产的态度和保护遗产的侧重也有所不同。1.历时性与共时性文物建筑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东西方建筑分属于不同的建筑结构体系,因而保护理念也有所区别,西方着重于对建筑物各种元素的保留,中国则重在强调建筑物象征意义的传承。文物建筑是共时性和历时性的统一体,共时性表现在建筑的材料、功能、空间与形式组合,历时性表现在建筑形式特征的历史变化与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事件和记忆。文物建筑,不论是那些还在继续使用,仍具有实用意义的建筑,还是那些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成为建筑博物馆的建筑,都具有历时性的意义,其所承载的文化记忆和审美价值,才是它最重要的价值,对于后者而言,这一点尤为突出。西方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正是从这一维度出发,对建筑本身的历史给予了充分尊重,使建筑成为可以和人对话的客体,向人们诉说着它的过去,诉说着它的历史。相比而言,中国在文物建筑保护方面则不太注重细节,更多地关注其整体风格及象征意义。对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双重认知有助于人们全面而准确地看待文物建筑,因此,文物建筑保护应兼顾共时性和历时性,既要体现整体风貌,还要展现生命历程,这样的保护才是理想的保护。2.保存与保护对待文化遗产的态度,总体而言,西方人重“保存”,中国人重“保护”。保存,我们可以理解为防止衰败,使其生命和价值得以延伸的行为,保存的最大特点是将人为干预降到最低,主要手段是预防、防护、维护等。在西方人眼里,哪怕是残垣断壁、瓦砾废墟,只要能真实地再现历史,就应该保存,而且要尽可能维持原来的状态。他们会保存一些在中国人看来很不起眼的东西,诸如残破的城堡、一面墙、甚至一堆破石头。保护是在保存基础上的延续,修复、迁移、重建、复原、整修等均在其范畴之内,保护的内涵更为丰富,手段也更加多样化。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或标准的不统一,具体的保护过程中便会出现因人因事而异的现象,不够谨慎行为的发生便不可避免,由此而造成保护性破坏的教训有很多,不能不引起足够重视。中外世界遗产保护对比分析(一)公众意识世界遗产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加之遗产旅游的盛行,因而不论是文化遗产还是自然遗产的保护,都与旅游者和周边社区居民等公众保护行为息息相关。国外很注重对旅游者行为的引导和管理,如澳大利亚的第一个世界遗产——澳大利亚大堡礁,就设计了旅游者能方便参与的保护项目,通过旅游者亲自参与保护项目,能够让遗产保护更加严密,同时也变被动教育为自我教育,促使旅游者真正建立起保护责任意识。在中国,大部分遗产地都与居民社区相互重叠,如何协调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与社区公众生存发展权利的关系,是中国世界遗产保护体系中公众保护中的重点和难点。遗产地的旅游开发能够带来巨大的收入,但公众普遍缺乏自觉保护意识,社区的居民个体就算意识到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其保护行为大部分都缺乏组织性和秩序性,难以形成规模,收获成效。遗产地的保护不仅仅是管理者和当地居民的责任,同时也是旅游者的责任。我国普遍存在游客乱刻乱画、损坏建筑、破坏植被、乱扔垃圾等行为,这是遗产保护宣传不足以及旅游者公众参与共同保护意识不高的共同结果。在我国,世界遗产大学教育几乎与世界同步,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等高等教育研究单位,不仅开设了世界遗产课程,有相关的硕士培养方向,还成立了世界遗产的研究机构。我国的世界遗产教育虽然在大学的专业教育方面取得了几乎与世界同步的良好发展,但在普及教育即中学教育和社会教育方面存在着欠缺,大部分民众对世界遗产只有粗浅的认知,有待加强。(二)法律机制法律保护是完整地实现所有保护的根本保障,世界遗产的保护归根结底是法律框架下才能得以实现的事。在法律保护方面,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主要分为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机制两个层次。其中国际公约主要是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佛罗伦萨宪章》等。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遗产保护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20多部联邦法律,几十部规则、标准和执行命令保证了美国国家公园作为国家遗产在联邦公共支出中的财政地位和法律地位,也避免了美国国家公园局与林业局、建设部等之间的矛盾。在东方,日本最具代表性。于1992年才加入公约的缔约国之列的日本,早在1950年日本就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并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得以修正,不断完善。这说明日本对于世界遗产的认识早、重视力度强,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机制,全面地得保护着世界遗产。在我国,世界遗产的国家法律保护以散见的形式分布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宣言与相关文件三个层级的法律中。由于我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主要是归国家所有,在实际运作中,某些地方的管理者凭借拥有对遗产的实际所有权和处置权,一味追求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虽然我国已经具有层次丰富、多管齐下的现状,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涵盖范围较广,但与外国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相比,我国目前还缺乏一部专门针对世界遗产的专项法律,其保护只是在多部法律法规上有所提及,内容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保护的深度力度不够,其操作性也不强,导致法律的实施很难落到实处,依靠这些法律法规来保护中国的世界遗产也就难以起到实际的效果。同时由于资源物权法律相对滞后,世界遗产的相关职能部门如环保部门、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几乎都拥有执法权,保护主体不明确,从而出现了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义务的法律主体不明的严重后果,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十分不利。直到2002年四川省人大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世界遗产的保护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条例》,使风景名胜区的世界遗产项目步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但这仅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没有上升到国家层面,其有效性和适用性都很有限。(三)管理体制从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至今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各国逐渐形成了一些符合国情的、较有成效的管理模式。如西方典型代表―美国的国家公园的国家垂直管理财政包干体制模式,东方典型代表―日本的国立公园、国定公园、都定公园的三级管理体制模式。我国在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前,对风景区、名胜古迹、森林公园以及文物等的管理一直实行分部门的管理体制,政出多门的问题由来已久。而现在遗产地范围内,更有遗产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管理部门重叠,而造成权属不清、职能不明的问题。没有统一管理机构,更没有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风景、旅游、森林、土地、文物、宗教等分别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因此经常出现政策冲突、经费紧张、有利大家争、无利没人管的情况。此外,我国的遗产管理部门多数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或者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有些甚至是一级政府。企业利益最大化导向和管理机构的公共利益导向,在开发与保护的问题上发生了内在的矛盾。虽然有些景区也成立了专门的景区经营企业,但经常是由“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组建起来的遗产管理公司,遗产管理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四)遗产开发途径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世界遗产地由非营利组织或机构进行开发、管理、运营,这些管理部门专注于遗产的管理与保护,日常的开支由国家拨款。在科学的开发规划和严格的遗产地保护前提下,遗产地内的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设施向社会公开招标,经济上与世界遗产地本身无关。这就切实保障了遗产的有效保护,不会出现因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开发遗产地的问题。而在我国,申遗成功一方面意味着至高的荣誉,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巨大地经济利益。世界遗产的头衔无疑成了一些地方的“摇钱树”,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游客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不平衡的区域发展等方面来看,要做到完全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非盈利机构对世界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显然是很难的,发达国家的旅游开发模式与理念只能作为参考。(五)遗产的技术保护对于不同的遗产,需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予以保护。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也是技术保护的一个方面。在意大利,许多学员学习文物修复的课程,并通过考试获得“修复师”证书;有许多私人小企业从事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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