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73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3.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2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5.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6.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7.新污染源建设时,其排气筒不能过低。若工艺或某种特殊原因要求排气不能过高,达不到最低高度要求,则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8.由于无组织排放十分复杂,本标准又系综合排放标准,未详细划分行业,无组织排放监督在技术上还有一定难度。各地环保部门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是否执行这项指标。()9.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A.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B.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C.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D.A+B+C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1.工业窑炉按热工制度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间断式窑炉又称周期式窑炉,第二类是连续式窑炉。()2.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3.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排气筒高度14m,排放三级标准的沥青油烟,排放标准值应不超过:100mg/m3(规定的排放浓度)*50%=50mg/m3。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8.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9.《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1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用了“分段标准”的管理方式,按“1997年1月1日前安装的工业炉窑”和“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两个时段对排污单位进行管理。()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1.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标准被人们称为“史上最严”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3.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4.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D)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A.烟尘污染B.酸雨污染C.二氧化硫污染D.A+B+C6.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7.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增加了行业特征污染物及有毒有机物的内容,弥补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有关这些方面的不足,对提高管理的科学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2.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3.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4.一切排污单位: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5.污染物控制要求,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污水的单位,除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外,还应符合GB8703的规定。()6.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7.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8.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9.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10.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工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颁布目的: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2.厂界: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3.偶发噪声,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工程爆破噪声等。()4.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的噪声。()5.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的噪声。()6.背景噪声,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7.测量时的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8.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D)A.医院B.学校、机关、科研单位C.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D.A+B+C9.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D)A.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B.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C.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D.A+B+C6、恶臭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GB14554-93代替GBJ4-731.八种恶臭污染物包括:(D)A.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B.二甲基二硫、二硫化碳;C.三甲胺、苯乙烯;D.全部都是2.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3.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4.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5.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6.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7.无组织排放源,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8.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所谓“四舍五入”指的是超过间隔的一半还是不到一半,亦即大于20m且小于22.5m都执行20m的,大于22.5m且小于25m的执行25m。()9.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以下不是医疗废物的是(B)A.感染性废物;B.药品;C.损伤性废物;D.病理性废物2.以下不是危险废物特性的是(B)A.腐蚀性B.易泄漏C.爆炸性D.易燃性3.危险废物的毒性,不包括(D)A.急性毒性B.浸出毒性C.“三致”毒性(致突变、致畸、致癌)D.刺激性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包含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废有机溶剂等共49类.()5.天津大爆炸事件中,事发企业仓库存储的都是危险物品,如果操作不当自身混合后就可以发生爆炸,根本不需要火源……()6.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7.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1.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2.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4.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5.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6.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7.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9.以下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是(D)A.有机类,如瓜果皮、剩菜剩饭、过期药品;B.无机类,如废纸、饮料罐、废金属等;C.有害类,如废电池、荧光灯管等;D.A+B+C;10.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