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全员竞岗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一、岗位设置在市编制部门核定的总编制数内,以能够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任务为依据,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不低于总岗位的20%,中医药岗位应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二、人员竞岗(一)竞岗原则平等竞争、择优上岗。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采取选聘上岗的方式,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优化组合,择优聘用。(二)竞岗对象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自行聘用人员(8年以上)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与本岗位相应的执业资质者。选聘同一岗位时,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优先聘用。非在编聘用人员竞聘上岗后,身份不变,由聘用单位按企业人员参保办法负责参保。(三)竞岗程序1、确定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医改选聘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聘期为三年。2、全员竞岗由院长在各乡镇医改选聘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各乡镇医改选聘领导小组由包保工作组成员及纪检监察干部组成。3、制定竞争上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设岗方案,确定每个岗位的选聘条件,报市卫生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4、确定选聘人员。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选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5、竞争上岗动员。单位召开竞争上岗动员大会,公布本单位的竞争岗位、职责、权利、待遇及所需人员条件和竞岗办法,做好竞岗前的准备和动员工作。6、申报岗位。竞争人员根据单位设置的岗位及本人的条件、意愿申报选聘岗位。7、资格审查。由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申报岗位人员的竞岗资格后,对其资格和竞争岗位予以公示,接受监督。8、组织选聘上岗。市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或民主测评、票决等方式,统一组织选聘上岗。9、确定聘用人员。医改选聘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选聘工作会议,根据考试、考核或民主测评、票决的结果,确定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名单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10、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院长与所有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市人才中心鉴证备案,实行合同管理。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聘用期限截止到法定退休年龄。(四)竞岗办法实行“多轮选聘”,即根据岗位设置和资格要求,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多轮选聘:1、首先由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按岗位设置条件申报选聘岗位。2、如本单位还有空余岗位,落聘人员可以根据岗位设置条件选聘空余岗位。3、本单位竞岗后仍有空编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乡镇卫生院落聘的符合竞岗条件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与竞岗。4、如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竞岗后仍有空余岗位,自行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者可按岗位设置条件选聘原单位和其他乡镇卫生院空余岗位,进行一次性选聘,落聘人员予以分流。三、人员分流安置1、在编人员中落聘及在编无资质人员导致无岗可聘的人员。对于在编工作人员,在选聘上岗时,应争取做到内部消化与吸收,内部消化吸收不了的人员应在系统内调剂选聘,经系统内调剂选聘后,仍不能聘用的在编人员,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分流安置。(1)落聘及无岗可聘人员,男:55岁,女:干部50岁、工人45岁,在本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的前提下,可提前退休。女聘任制干部在自愿放弃干部身份,提交书面申请的前提下,可参照工人的退休年龄和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2)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专家组鉴定,可办理病退。(3)对没有达到提前退休年龄,且不具备病退条件,或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本人不同意提前退休,但具有国家承认的医药卫生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具备执业资质的落聘人员,可暂按原工作岗位留岗使用做相应辅助性工作,留岗3年,待取得执业资质后予以补岗聘用,3年后仍不能取得执业资质,予以分流。(4)不具备上述分流条件的可办理停薪自谋手续,其参保渠道不变,单位为其保留编制,缴纳机关事业保险,办理一切相应档案手续,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在此期间,单位不予晋升职称。自谋职业期间本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补岗选聘。(5)支持学习深造。对于落聘及无岗可聘人员自愿选择学习深造的,为其保留编制,缴纳机关事业保险,工资停止发放。学费由单位补助50%。三年内具备相应竞岗资格可优先补岗选聘,三年内如不能取得上岗资格可以选择自谋职业。2、非在编聘用人员。(1)非在编聘用中有资质人员,可与在编人员一起参加相应岗位选聘,选聘上岗后,享受与在编同条件、同资质人员工资待遇,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负责落实事业单位编制。落聘后,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2)非在编聘用中无资质人员,属于无证上岗,非法聘用,强制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3、在编人员中放弃竞岗人员。对于自动放弃竞岗人员,本人申请办理辞职手续,由单位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其人事档案转到人才中心保管;本人未申请办理辞职手续,超过15日的,由相关部门办理辞退手续。4、在编联系不上人员。在竞岗前,各乡镇卫生院要与之亲友取得联系,尽最大努力告之本人相关政策,同时,市医改办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仍不能按时按时竞岗者,采取以下办法:(1)有档案人员。在选聘定岗6个月内,与单位取得联系者,可在本单位剩余岗位中调剂解决,超过6个月者,视为自动辞职,收回编制,档案放人才中心保管。(2)无档案人员。在选聘定岗6个月内,与单位取得联系者,在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且经档案管理部门核实无误的前提下,可在本单位剩余岗位中调剂解决,超过6个月者,视为自动辞职,收回编制。四、新进人员补充办法今后乡镇卫生院临床和一线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