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办市[2007]2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展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重庆市农业局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第四条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第五条重庆市农业局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重庆市农业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重庆市农业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第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八条被抽查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被抽查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被抽查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第二章计划和方案的确定第九条监督抽查的地点包括生产、加工及流通环节。第十条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农产品和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第十一条重庆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第十二条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并报重庆市农业局批准后执行。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第十三条重庆市农业局向任务承担单位开具《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后,各承担单位方可开展抽样或检测工作。各有关单位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人。第三章抽样、检测与判定第十四条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被抽查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人员协助抽样。严禁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参与接待工作。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人出示《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后,再进行抽样。第十六条抽样人员要现场填写《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共同签字并落款抽样日期。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封条由抽样单位自制,要确保封条不可二次使用。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带回或委托被抽查人按照要求寄、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份样品。第十七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产地、企业或市场上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第十八条被抽查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的;(二)抽样单位名称与《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四)被抽查人和产品名称与《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抽样时间超过《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有效期限的。第十九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工作单。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抽样工作单应分别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签字,被抽查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可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予以签字确认。抽样工作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和被抽查单位,寄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重庆市农业局。第二十条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被抽样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一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经抽样人员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后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如果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现场填写《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抽样单位应及时向重庆市农业局报告情况,产品按不合格论处。第二十二条需要被抽样人协助寄、送样品的,被抽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产品按不合格论处。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第二十五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第二十七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第二十八条监督抽查的判定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的判定依据进行。第二十九条检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将《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以特快专递寄送被抽查人,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验报告。第三十条被抽查人应填写《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回执,并于接到通知书5日内将回执寄送或传真至检测机构,逾期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检验结果以确认后,检测机构应将《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以特快专递寄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合格的不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需附检验报告。第三十二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测项目和依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结果必须准确,结论明确。第四章异议的处理与复检第三十三条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市农业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第三十四条重庆市农业局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第三十五条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重庆市农业局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报送重庆市农业局,并抄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出具虚假、错误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结果处理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向重庆市农业局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报告。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农业局负责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按照规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或发布信息。第三十九条检测结果未经重庆市农业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公布或透露。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第六章工作纪律第四十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人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2日实施。附: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统一文书文书1: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存根产品名称抽查复检时间受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发单位填发日期签发人有效日期编号………………………………………………………………………………………………………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书编号::兹委托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过程中的(抽样;检验)工作,并将结果于年月日前报重庆市农业局。(下达任务部门公章)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文书1说明:1.此文书在重庆市农业局委托抽样单位、检测机构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时使用。2.下达任务部门公章指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部门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3.下达任务部门可以根据委托事项在抽查、复检、抽样、检验选项中进行选择,直接在内打“√”即可,为不定项选择。4.此委托书也可由组织监督抽查部门以发文的方式下达给有关抽样单位或检测机构。文书2: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庆市农业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按照我局部署,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请你单位认真阅读《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见背面),并予以积极配合。受检产品:抽样单位:抽样人员:抽样日期:年月日(下达任务部门公章)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检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任务后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由重庆市农业局留存。文书2说明:1.本文书是抽样人员到受检单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2.抽样人员:要求填写抽样单位到现场参加抽样人员的姓名,不得少于两名,在进入受检单位抽查之前必须填写好抽样人员姓名。3.有效期: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75日。4.下达任务部门公章指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部门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文书3: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1、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受检单位,样品由抽样单位持《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市场上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用于出口的农产品不属抽样范围。2、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或拒绝送样的,依据《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对被抽样产品以不合格论处。3、在受检单位抽取的样品,需要单位协助送样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完好寄送到指定单位。未按要求寄送样品的单位以此次抽查不合格处理。4、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重庆市农业局的规定。5、受检单位对执行此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6、受检单位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