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闽侯县畜牧渔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畜牧兽医方面A、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闽侯县畜牧渔业局执法依据:(共9件)1、法律(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2、行政法规(4件)(1)《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23、部委规章(3件)(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1、行政许可(审批)(共3项)(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2)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3执法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3)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2、行政处罚(共50项)(1)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警告执法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4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3)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备案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5)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6)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6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7)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8)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9)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但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被盗、被抢、丢7失、泄漏的处罚种类: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警告执法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发现感染或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8任。(11)拒绝接受主管部门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违反企业原料管理要求、违反企业生产过程管理要求、违反成品管理要求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执法依据:《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或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3)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9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4)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