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7——0305合同编号: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单机械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标识/机械编码进厂日期托修方简述承修方检测检测时间:年月日时检测项目初步检测结果拟维修项目配件、辅料工时费名称类别及品牌价格维修概算总额(大写):¥:注:承修方提示的必修项目应以*号注明。因托修方拒绝维修其中的,由此造成的任何问题由托修方自行承担。特此声明。托修方签字:竣工交付时间年月日时交付地点验收方式以方式当场验收,并由承托修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维修质量保证期□日,自竣工交付日开始计算/□有效耕作使用期日。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1.一方逾期履行的,应当按□元/日□合同总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2.。其他约定事项请在签字前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认真填写表格内容。托修方(签章):承修方(签章):住所:住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年月日年月日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条款一、承修方主要权利义务(一)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出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明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保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二)承修方维修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三)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机械。(四)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承修方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五)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承修方对于托修方自带的配件不负责“三包”服务,不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六)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付时应交由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七)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机械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当免费返修。返修后维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给托修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维修单》上载明的托修方拒修项目造成的除外。(八)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机械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二、托修方主要权利义务(一)托修方有权监督承修方按照约定提供维修服务。(二)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托修方提供协助的,托修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三、双方违约责任(一)承修方未按照约定时限完成维修的,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托修方造成的损失。(二)托修方自约定竣工交付之日起满七日仍未验收的,自第八日起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三)托修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维修费用的,承修方可行使留置权并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四)承修方使用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配件的,托修方有权解除合同。承修方应当在二日内退回托修机械,双倍赔偿相应的维修费用。因承修方上述行为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承修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承修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擅自使用托修机械的,应当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六)未经托修方同意,承修方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的,托修方有权解除合同。承修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二日内,应当退回托修机械并返还托修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因擅自转托行为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承修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其他条款(一)维修质量保证期由承托修双方自行约定。但整机或总成修理的维修质量保证期自竣工交付日起不得少于3个月;双方约定维修质量保证期以有效耕作使用期计算的,可不受此限。(二)承托修双方对维修质量存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以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最终承担。(三)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