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卫生监督一、概念: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供水方式: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基本要求: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以保证不发生和传播介水传染病。常见的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传染病有肠炎、痢疾、伤寒、甲型肝炎、霍乱等。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某些地区因地球化学成分异常使得水源水中某些有害的化学物质增多,可以引起地方病,称为地球化学性疾病。例如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某些地区因地球化学成分异常使得水源水中某些化学物质减少,也可以引起一些地球化学性疾病。例如碘缺乏病、因硒缺乏引起的克山病、大骨节病等。工业三废污染可引起急、慢性中毒(如砷中毒、铅中毒、铬中毒等),可引起癌症、畸形等。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天然的水是无色、无嗅、无味、透明的液体。如果水的颜色不正常,通常有几种情况。水呈现黄色、浑浊并有腥臭味,可能是粪便污染。水呈现红色并有铁锈味,可能是含铁过高。水呈黑褐色并有恶臭,可能是有机化工废水污染。三、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1、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2、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3、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4、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四、二次供水管理:1、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2、建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上墙。3、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4、每日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余氯检测,记录游离余氯是否达标,若余氯不达标,加投消毒药品,测余氯并做好记录工作。5、发生供水事故时,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6、水质检验的频次:每年两次。7、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两次,做好记录工作,并对水质进行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一)安全措施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2、确定清洗时间后,应告示停水,通知清洗所需要的时间和停水时间,便于用户做好贮水准备。3、清洗作业时,光源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4、如用排污泵抽污水,排污泵应装漏电开关,并在使用前进行试验,确保动作的可靠性。5、水箱(池)清洗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箱(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立刻离开水箱(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6、上下水箱(池)时,应抓紧扶手,踩稳梯子,严防跌落。7、清洗过程中,水箱(池)外必须有一名监护人员负责临时照明、临时通风,防止清洗人员发生意外情况。(二)清洗规程1.应了解供水系统的运转情况,掌握水箱的数量、材质和贮水吨位,确定接电部位及清洗所需的人力、物力与设备,并相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通知停止进水、放水。2、进入现场后,接好电源,检查是否通电或漏电,有无隐患与小安全;然后放置水泵抽水、排水、并随时观察排水情况。3、待水池的余水在12cm—20cm时,清洗人员穿清洗工作服和雨鞋进入池内,严禁赤脚和穿自己的衣服进入池内。依次从水池顶部→四周池壁(尤其是池壁结合有折隙的地方)→池底→池底水槽刷洗3遍,彻底清除蜘蛛网、泥沙、水渍、青苔,撤出清洗人员。用清水按上述顺序冲洗2遍,抽干脏水。(三)消毒规程1.清洗干净后,撤出水泵,断开电源,做好消毒准备工作。2、配制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配制浓度为100-200mg/L。消毒员穿好防护服及戴好口罩、手套,进入池内依次从顶部→四周池壁→池底水槽进行喷洒、刷洗消毒,退出水池(不能涉足已消毒的地方)。3、盖好进出孔盖30分钟后,再放水入池,用清水冲洗整个水箱2遍,排尽消毒水溶液。4、清洗结束后,收拾清点好所有工具,关闭水箱的排污阀,打开进水闸阀开始注水。5、注水后,向水箱内投放饮用水专用漂白精片,投放数量按说明书上的配制比例进行。后将水箱盖盖好上锁。按要求做好清洗过程的记录。6、对水池(箱)周围卫生进行清扫。7、每次清洗消毒后3日内取水样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第二十一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储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三)确保供水水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二十六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对有水箱、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结束,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二)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未经卫生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即向用户供水的;(三)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四)没有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