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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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案例的选取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一、2011年人身保险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一是突出整治销售误导。突出销售误导检查重点,扩大检查范围。强化法人责任和内控监管,从根源上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二是整治账外支付手续费问题。选择两个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对当地主要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和规范。加强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沟通,争取银保手续费检查取得突破。下半年人身保险继续以银行保险为重点,突出整治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和销售误导问题,同时对电话销售业务和团体年金业务开展集中治理。二、2011年保险中介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内容概要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件分析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管类案例分析四、移交移送类案例分析五、行政处罚政策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件分析(一)危害及表现形式1、表现形式:业务及管理费不真实;手续费及佣金不真实;保费收入不真实;赔款支出不真实;利润不真实;帐外帐(小金库)等2、危害影响监管科学性、有效性;掩盖风险,误导公司经营决策;败坏行业风气,损害行业信誉;数据失真是违法违规经营的表象;治理数据不真实是当前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二)查处依据《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2、通过虚列营销员套取佣金3、保费收入不真实4、其他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案例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经我局批准,于2008年4月设立铁岭互动事业部,于2009年3月设立抚顺互动事业部,使用当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提供的固定营业场所,聘用内外勤员工开展保险业务。二、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铁岭互动事业部(2010年1月11日后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通过会议费、印刷费和公杂费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596.53万元;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抚顺互动事业部(2010年12月28日后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通过办公用品、汽油票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367.34万元。上述费用用于支付展业费用、员工工资或生活补助、弥补退保损失等。处罚:上述第二项行为构成业务及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保险法》(2009)第八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二条,我辽宁省分公司罚款10万元。辽宁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于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省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薛文广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铁岭中心支公司原总经理赵剑杰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抚顺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谷海威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辽宁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案例二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2009年至2010年3月,你分公司存在银保业务账外给予利益问题:一是会计账目所列支部分“会议费”实际为银保渠道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其记载之有关会议并未召开。二是向银行等合作兼业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客户赠送纪念册、毛巾套装、购物卡等礼品。三是应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要求,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2008年度银保合作会议部分费用。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罚款5万元;银保部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卓美琪警告。(广东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案例三某寿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2010年,在未发生真实业务活动的情况下,通过差旅费、车船使用费、公杂费等科目列支营业费用236.14万元。其中用于发放奖金、招待费、租车费、宣传费、激励方案兑现。上述费用经总经理签批后,由省分公司将报销款项通过网银支付至报销人。处罚:公司罚款15万元;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警告并罚款1万元。(河北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案例四新华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不实列支营业费用2351456元。1、2009年,该公司以车辆使用费、印刷费等科目列支营业费103720元。经核实,上述费用实际用于向代理银行销售人员支付手续费。2、2009年,以“其他应付款-外部供应商”科目列支“营业费用—会议费”2000000元。经核实,上述费用实际用于业务激励费用。处罚:公司罚款20万元。(内蒙古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案例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未如实记录7家所辖支公司(包括宾县支公司、五常支公司、木兰支公司、尚志支公司、双城支公司、通河支公司、呼兰支公司)银保业务佣金计提发放事项,涉及金额总计103.03万元等处罚:哈尔滨分公司警告,罚款31万元;总经理对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韩永峰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银保部负责人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吴丽琴宾县支公司负责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刘秀花木兰支公司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莫忠孝尚志支公司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侯镔双城支公司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李雪峰通河支公司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李晓平呼兰支公司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孟凡军五常支公司经理对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2、通过虚列营销员套取佣金案例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2010年,该公司编制虚拟银保专管员名单领用工资1649人次,列支佣金合计173.65万元。处罚: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李茂忠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警告。(内蒙古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2、通过虚列营销员套取佣金案例七中国人寿湖南分公司所属岳阳楼、君山支公司虚构67名保险营销员、套取资金197.12万元。虚列费用。通过“应付手续费及佣金-附佣-非制式培训”科目虚假列支会议培训费用24.65万元。编制并提供虚假的离司银保业务人员档案27名。处罚: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86条,依据第172条,依法对岳阳分公司及所属机构合计罚款95万元;向省分公司出具监管函。对岳阳分公司银保部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对个险部经理警告、罚款0.5万元,对个险部副经理警告、罚款0.3万元;对岳阳楼支公司经理撤销任职资格,对时任岳阳楼支公司副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对时任君山支公司副经理撤销任职资格,对现任副经理警告、罚款2万元。(湖南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3、保费收入不真实案例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支公司利用虚列营业费用和手续费的方式形成账外资金进行“长险短做”实现虚增保费案2008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葫芦岛市邮政储蓄银行签署协议,约定一年期,年收益5%代理销售鸿丰两全保险,承保1606件,收取保费4598万元。2009年3月,上述业务退保1537件,此项业务的直接经营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支公司通过虚列营业费用和手续费的方式形成账外资金364万元用于弥补到期退保损失,达到虚增保费目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利用虚列营业费用和手续费的方式形成账外资金进行长险短做实现虚增保费行为,属于数据不真实问题。处罚:于2010年1月对公司罚款10万元,葫芦岛龙港区支公司经理潘书甲,责令撤换;葫芦岛分公司财务中心经理田虹霞,责令撤换;葫芦岛分公司副总经理张东生,警告并罚款2万元;葫芦岛分公司总经理王兴库,警告并罚款2万元。(辽宁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3、保费收入不真实案例九合众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截留航意险保费2010年1月至5月,该公司共承保114044份航意险保单,应确认保费收入2280880元,实际确认保费收入830360元,未确认保费收入1450520元。未确认保费收入没有记入任何会计科目,截留保险费1450520元。处罚:2010年10月,公司停止接受航意险新业务3个月(从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内蒙古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3、保费收入不真实案例十某寿险县支公司虚假个人养老保险业务某县支公司于2008年5月、6月,向客户吴某、索某出具《简易保险凭证》各1份,每份保费11万元,共计22万元,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凭证声明“收益金已于交款日30日内支付,满期只支付本金”。该支公司在未经上述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分别以张某等四人名义编制“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手续、录入系统,正式保险合同在该支公司保存。处罚: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依据《保险法》第147条,支公司罚款10万元,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支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分别给予警告。(河北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4、其他通过薪酬绩效等方式套取资金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宣传材料误导案例分析(二)直接销售行为误导案例分析(三)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案例分析(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五)委托无资格的机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案例分析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一)宣传材料误导案例分析1、表现形式及查处依据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银行网点等擅自印制宣传材料;宣传材料内容不符合监管规定,含有误导性内容;产品说明书内容不符合监管规定。查处依据: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适用《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一、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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