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调查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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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的依据为了统一全省市县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有关的林业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市县林区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经营现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调查的目的和任务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的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的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分类经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调查内容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地类或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6.其它由调查会议确定的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根据被调查单位的要求、经济条件、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的目的和以往资源调查成2果的可利用程度等,由调查会议协商确定)包括: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森林土壤调查;森林更新调查;森林病虫害调查;森林火灾调查;野生经济植物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生物量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森林景观资源调查;森林生态因子调查;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其它专项调查。第四条调查会议制度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一、第一次调查会议调查工作开始前,由黑龙江省林业厅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组织经营单位、调查单位和省林业厅有关资源、生产、计财等部门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任务和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和调查工作中各方应共同遵守的事项和承担的责任,并形成会议纪要。二、第二次调查会议外业调查结束、内业初稿完成后,由省林业厅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组织双方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依据《操作细则》、《技术方案》和第一次调查工作会议纪要,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认定。调查单位依据审查验收意见,补充、修改和完善调查成果,并按规定上报审批。调查成果经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第五条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第六条调查承担单位资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3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8个二级地类,15个三级地类;非林地5个二级地类,4个三级地类,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O.067hm2。见表1。表1黑龙江省市县林区地类划分表一、林地(一)有林地附着有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及乔木型灌木树种,连续面积≥0.067hm2、郁闭度≥0.20的林地(包括起测胸径以下,针叶树高≥30cm,阔叶树高≥1m的幼树)或人工造林达到成林年限后,保存率≥80%的林地(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包括片林和林带。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10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一级二级三级林地有林地纯林混交林疏林地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未成林封育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它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它宜林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非林地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工矿建设用地城乡居民建设用地交通建设用地其它用地4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有林地分为纯林和混交林:1.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有林地。2.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有林地。(二)疏林地附着有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及乔木型灌木树种,连续面积≥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经济林不划分疏林地)。(三)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0.067hm2、覆盖度≥30%的林地或人工造林达到成林年限后,保存率≥80%的林地(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含2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四)未成林地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1.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直播、扦插、分殖造林)或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林年限见表二),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1)人工造林成活率≥85%,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70%;(2)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且分布均匀。52.未成林封育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含中等),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表2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单位:年营造方式年降水量400mm以上地区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乔木灌木乔木灌木封山育林5-745-75飞播造林5-755-75人工造林直播5-735-74植苗、分殖3-533-53注:1、除落叶松以外的其它针叶树种取上限,落叶松和阔叶乔木树种取下限。2、我省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只有泰来县。(五)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六)无立木林地1.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且未超过3年的林地。2.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且未超过3年的林地。3.其它无立木林地(1)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2)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达不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3)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4)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6要保留的土地;(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尚未利用,其表层为土质,能生长植被且规划为营(造)林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且规划为营(造)林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八)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二、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一)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三)水域7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四)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裸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五)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1.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2.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3.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4.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第八条森林(林地)类别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二个类别。一、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1.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按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2.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区划,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标准执行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国家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8二、商品林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第九条林种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生态区位特点和经营目标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下表:林种分类系统表表三森林类别林种亚林种一、生态公益林(地)(一)防护林11.水源涵养林12.水土保持林13.防风固沙林14.农田牧场防护林15.护岸林16.护路林17.其它防护林(二)特种用途林21.国防林22.实验林23.母树林24.环境保护林25.风景林2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27.自然保护区林二、商品林(地)(三)用材林3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32.速生丰产用材林33.一般用材林(四)薪炭林41.薪炭林(五)经济林51.果树林52.食用原料林53.林化工业原料林54.药用林55.其它经济林一、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9(一)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1.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主要指黑龙江、嫩江、松花江、牡丹江、乌苏里江)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2.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的河流,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3.大中型水库、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蓄水量在1亿m3以上为大型水库,蓄水量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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