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节总则一、为依法履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严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程序,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三、各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要求。第二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一、经营资格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具体实施。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具体经营许可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期限届满时经营权自动终止。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条件(一)具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二)具备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营运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经营方案的具体要求,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期限、运营车辆及技术要求、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三)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1.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2.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龄;3.女性年龄在55周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4.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证明;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设置营运、安全、车辆技术、财务、保险、劳动人事、服务质量管理等专门机构,并设置相应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应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五)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受理制度、运营服务规程、培训教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劳动保障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等。(六)投入车辆技术要求(1)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符合国家标准《出租汽车服务》(GB/T22485)关于车辆的有关要求;(3)车辆应达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4)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车型结构配置、环保、车身颜色等的规定。三、经营资格许可办理程序(一)申请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向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和复印件;3.企业章程文本;4.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5.银行出具的营运资金证明;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房产地产证明或房产地产租赁协议;7.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8.经营规模说明,包括车辆数量、技术等级、类型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9.经营模式的说明;10.可行性研究报告;11.管理与服务承诺。(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时,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计划。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核查1.对已受理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2.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四)许可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五)许可结果公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六)证件发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并对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四、经营资格许可变更程序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住址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五、暂停、终止经营程序(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拟暂停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应当提前30日提交《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终止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二)原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决定的,向经营者下达《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在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之日,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向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六、经营资格档案管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包括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6.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数、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车辆类型等级等;7.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证明;8.《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9.《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0.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意见;1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12.《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1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4.其他存档资料。七、个体经营者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程序按企业申请程序办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具体的限定条件由州市制定。第三节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督促出租汽车定期进行二级维护、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达不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必须退出营运市场。(四)参加营运的城市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应安装报警、防护装置,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具备下列服务设施:1.在车顶部必须安装有照明装置的出租汽车标志灯;2.在车前门两侧要喷涂有经营单位名称或标记;3.在车内规定部位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收费计价器,并按期进行检定,贴有经检定合格的标签,保持铅封的完好及计价准确有效;4.在车辆指定位置粘贴客运、物价部门联合监制的计费办法和租价标签;5.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要保持其完好有效。二、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一)审验主体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二)审验时间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年一次,具体审验时间为每年的3至12月,按照《道路运输证》编号末位数字对应的月份参加审验。也可采用集中审验的方式进行,具体审验时间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确定。(三)审验内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2.车辆违章记录;3.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情况;4.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为营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5.其他按照规定需审验的内容。(四)审验程序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布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公告;2.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填写车辆审验相关表格;3.持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统一式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4.城市出租汽车定期进行了二级维护,其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技术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车辆审验合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及技术等级评定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5.审验结束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经营业户档案中。三、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档案。(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档案。(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3.车辆变更记录;4.交通事故记录;5.车辆审验记录;6.城市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二)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3.整车和主要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检测记录;4.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第四节运营管理一、运营市场管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规范营运行为。(一)查处违反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行为;(二)查处违反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和营运规范的行为;(三)查处违反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查处违反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二、质量信誉和诚信考核(一)考核时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对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一)考核工作的实施1.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2.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质量信誉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第五节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一、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条件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者居住证明;2.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3.女性年龄在55周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4.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向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城市出租汽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二、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程序(一)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