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边的案例分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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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实物图片实物图片商标信息品牌背景劲牌有限公司是一家酒类生产企业。公司的主导产品“中国劲酒”,自投放市场以来,畅销国内外,1991年被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评为满意商品1995年、2003年和2005年被认定为湖北省名牌产品,1997年获国家卫生部审批为“保健食品”,2007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同时,该公司依法持有第1211693号、第1599515号、第5005334号“劲”牌商标,并在“中国劲酒”产品上使用;“劲”牌商标已连续多次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2000年“劲”牌商标获全国重点保护商标;2003年“劲”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上述驰名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案例•原告:劲牌有限公司•被告:清岛爽酒业(珠海)有限公司、江西夜鹰酒业有限公司、广西劲酒酒业有限公司、祁小黑(个体经营户)•案由:原告诉称,被告广西劲酒公司委托被告清岛爽珠海公司和被告江西夜鹰公司生产的“125mlSTRONGBODY劲酒”、“100mlSTRONGBODY劲酒”产品侵犯了原告第33类3个“劲”牌商标的专用权;第二,被告广西劲酒公司将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劲酒”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登记,有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利用“劲”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劲牌有限公司对“劲”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第三,原告劲牌有限公司的“中国劲酒”产品名称享有极高知名度,“中国劲酒”产品的酒瓶、瓶贴均申请了国家专利,该产品名称、酒瓶、瓶贴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被告广西劲酒公司委托被告清岛爽珠海公司和被告江西夜鹰公司生产“125mlSTRONGBODY劲酒”、“100mlSTRONGBODY劲酒”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极为近似,足以与原告知名商品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特请求法院:l、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125mlSTRONGBODY劲酒”、“100mlSTRONGBODY劲酒”,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广西劲酒公司、清岛爽珠海公司和江西夜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商标持有者)劲牌公司被告(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广西劲酒被告(生产者)江西夜鹰青岛爽被告(销售者)祁小黑关系分析争议焦点•一、关于被告生产、销售的“100mlSTRONGBODY劲酒”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持有的第1211693号、第1599515号、第5005334号商标权问题•二、被告广西劲酒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三、三被告侵权民事责任的判定商品侵权问题•原告劲牌有限公司是第1599515号“劲酒”注册商标、第5005334号“劲”注册商标、第1211693号“劲+拼音+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其中第1211693号“劲+拼音+图形商标已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原告劲牌有限公司对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指控被告广西劲酒公司在其委托被告清岛爽珠海公司生产加工的100ml杯装“STRONGBODY劲酒”产品标签上,在显著位置使用了“劲”字及第600293号“劲+STRONGBODY+图形”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第1599515号“劲酒”注册商标、第5005334号“劲”注册商标、第1211693号“劲+拼音+图形”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侵权问题•原告劲牌有限公司是第1211693号“劲+拼音+图形”注册商标(1998年9月注册有效)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在2000年即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3年12月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经2004年5月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列入湖北省中国驰名商标名录;从近三年原告劲牌公司的广告宣传和产品销量情况来看,“劲+拼音+图形”商标至今仍然保持着其驰名商标状态。被告广西劲酒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8日,其名称核准及使用时间远晚于原告上述商标的注册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被告广西劲酒公司的企业字号为“劲”,与上述原告商标的核心文字“劲”字相同;企业行业为“酒业”,经营范围为“饮料及酒类产品的研制与开发;饮料与酒类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指导;销售;瓶装酒、定型饮料”;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33类相同或者类似;并且,被告广西劲酒公司在成立后2天,即2007年11月10日,就与第600293号“劲+STRONGBODY+图形”注册商标权人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生产“滋补药酒”并使用“劲”字标识做准备;本院根据前述判断,已认定被告广西劲酒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上超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在普通酒精饮料上不当使用“劲”字标识,有侵犯原告“劲”牌商标专用权以及“劲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的行为,特别是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还不当突出使用了“劲酒酒业”字样;据此,本院认为被告广西劲酒公司成立时就有生产酒类产品并使用“劲”字标识“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的故意,其将含有“劲酒酒业”的企业字号突出使用于酒精饮料产品上,存在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告广西劲酒公司与原告劲牌有限公司具有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可能性,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根据人民法院审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纠纷中应优先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本院认定被告广西劲酒公司注册并使用“劲”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对第1211693号“劲+拼音+图形”驰名商标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广西劲酒公司应当停止使用以“劲”字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被告广西劲酒公司、被告清岛爽珠海公司和被告江西夜鹰公司在庭审中均自认,被告广西劲酒公司委托被告清岛爽珠海公司和被告江西夜鹰公司加工生产了被控侵权的100ml杯装“STRONGBODY劲酒”商品。因被控侵权产品从2008年起即开始生产和销售,销售范围已经覆盖湖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江西省等多个地区,故本院认为,被告广西劲酒公司、被告清岛爽珠海公司和被告江西夜鹰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且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给原告劲牌有限公司的“劲酒”产品市场造成较大损害,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侵权的赔偿数额,因被告的侵权获利及原告的损失难以确定,本院根据被告广西劲酒公司、被告清岛爽珠海公司和被告江西夜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以及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时间、范围和批量,酌定判赔300,000元。被告祁小黑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最终零售商,已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犯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商品,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属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本院不予支持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劲酒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劲”字字号的企业名称;•二、被告广西劲酒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清岛爽酒业(珠海)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夜鹰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100ml杯装“STRONGBODY劲酒”商品,并不得再行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涉案商标权或者知名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的商品;•三、被告广西劲酒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清岛爽酒业(珠海)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夜鹰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以公开声明方式向公众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开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广西劲酒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清岛爽酒业(珠海)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夜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四、被告广西劲酒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清岛爽酒业(珠海)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夜鹰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劲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五、被告祁小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100ml杯装“STRONGBODY劲酒”商品;•六、驳回原告劲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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