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研究报告1从香港强积金看我国企业年金的模式选择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课题组摘要:研究表明,国外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替代率分别为40%、30%、10%时比较合理。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却高达85%到90%之间,明显不合理,将为国家管理这部分资金带来巨大压力和风险,同时使社会层面上的养老自助呈几乎空白状态,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增加社会养老保障负担,形成一种不良的循环。我国目前正在试点的年金办法采取的是接近美国401K的自愿模式。但如果考虑到日后逐渐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帐户合并到企业年金中去的话,则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模式选择必然将向香港的强积金模式靠拢。因此借鉴香港强积金的运作管理模式对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建设将有很大的参考意义。企业年金在我国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有被称为职业退休计划,或退休年金,或职业年金(台湾)或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的。它是在国家税收优惠支持下,由企业与雇员共同出资,由专业机构作为信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全部出资额及相关利益只有在雇员退休后按一定方式提取的退休养老计划。企业年金一般以扣税或税收延迟作为激励机制,对纳入计划的出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扣税或免税安排,直到提取时才缴纳相关税收,雇员因此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年金按出资方式不同可分为“限定缴费计划”(DC计划)或“限定给付计划”(DB计划)。DB计划是由企业出资建立养老基金、定期向退休职工按固定金额支付退休金的一种退休金计划;而DC计划则是由企业设立、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个人账户积累额支付退休金的一种退休金计划。DB计划与DC计划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投资风险由企业承担,而后者由员工个人承担今后的风险。DC计划事先确定每期的缴费金额或比例,职工对个人账户拥有投资决策权,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金水平取决于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的缴费额及其投资收益,因此退休金并不确定。DC计划由于其操作的方便性,是当今各国年金计划采用的主流模式,美国的401K安排及香港的强积金方案都采用的是DC计划。企业年金研究报告2一、企业年金的基本性质及运作特征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政府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须同时兼顾保障老人和促进经济增长。要做到老有所依,最佳的做法便是利用“三大养老支柱”提供全面的退休保障。三大养老支柱简单说来就是:(1)由政府管理及由税收资助的社会安全网;(2)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的或由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倡导的、由非政府机构管理的退休计划;(3)个人的自愿性储蓄及保险安排。企业年金性质上就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其与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与职业相关的退休保障,只有具有一定职业的国家公民才能参加此项保障计划,没有工作,或从事某类职业的人是被排除在外的,如在香港自雇商贩和家雇私佣是不参加强积金的;不像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涉及整个社会民众。而且雇员在退休后对企业年金的提取也是完全建立在退休前的职业收入基础之上,相比之下,基本社保的提取则并不完全依赖于职业收入,一定程度上具有全社会收入统筹再分配的性质。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其运作管理的主体不同,基本养老保险金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的,而企业年金的管理则是由民间机构进行,在政府统一规划上的基础上分散运作,即参加计划的雇员可以自己或由所在的公司选择加入某项经政府批准的具体计划合约,享有较大的灵活性。从投资范围来讲,对基本社保基金的投向各国订有相当严格的限制,基本只能运用于储蓄或购买特定国债,而企业年金的投资轨道则相对多元化,可以一定范围内购买开放式基金等证券市场产品。至于强制或自愿,从各国实践看来,并不是企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区别(而现在涉及企业年金的文章大多认为自愿原则是企业年金制度区别于基本养老制度的一大特点)。企业年金,按照类别,可以分为由政府强制推行的退休计划,典型如香港的强积金制度,或由政府以税收优惠倡导的退休计划,典型如美国的401(K)计划。之所以将企业年金称为第二支柱,在于其对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延伸和加固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覆盖面广,但保障水平较低,且采用的是“现收现付”体系,对于应付生育高峰等人口比例不均衡分布等状况具有制度上先天的弱点。而企业年金作为一种与职业挂钩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参加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有生活的品质;且企业年金主要采用完全化的基金累积运作模式,在投资工具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最大程度企业年金研究报告3上调动社会资本,并实现资本配置的最优化及最大可能幅度上的增值。保持原有生活的品质是衡量老年保障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在这里,“退休金替代率”则成为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它是指退休金价值占某一基期内员工工资(例如退休前一年、两年或者终生平均工资)的比例。研究表明,退休金的整体替代率保持在70%至80%之间的水平较适当,基本可以保证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维持不变。虽然各国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结构不尽相同,但普遍认为,替代率为40%、30%、10%的构成较合理。有关数据见表1、表2及表3。表1第一支柱的平均替代率(2001年)美国29.6%(中间收入层);24。2%(近10年全体在职者)奥地利78%希腊77%法国70%德国70%挪威70%(低收入者);47%(高收入者)葡萄牙70%西班牙65%波兰61%(男性);40%(女性)加拿大60%(低收入者);45%(平均收入)丹麦56%瑞典55%(低收入者);30%(高收入者)捷克43%荷兰42%(单身);60%(夫妻)比利时30%澳大利亚25%表2第一支柱供款(出资占工资的百分比)企业年金研究报告4澳地利22.8%(雇主出55%)封顶$34.528台湾$204无封顶(固定化)葡萄牙33.75%(雇主出70%)无封顶德国19.1%(雇主出50%)瑞典18.5%日本18.4%(雇主出50%)荷兰17.9%工资封顶$24.542比利时16.36%(雇主出54%)无封顶波兰12.2%无封顶加拿大7.8%上限$23.62(2000年标准)南非7.5%无上限斯洛伐克28%(雇主出77%)封顶$659捷克26%(雇主出75%)不涉及希腊26%封顶$6.037法国25%澳大利亚9%无封顶韩国9%(雇主出50%)无上限挪威工资封顶$74.91西班牙封顶$23.795表3第二支柱覆盖率(占职业人口百分比)澳大利亚17.6%比利时31%芬兰超过99.9%(强制性)荷兰91%挪威50%波兰100%(强制性)瑞典90%瑞士100%(强制性)奥地利95%加拿大40.7%台湾83.4%美国46%(小雇主);78%(大企业年金研究报告5中企业)从表1来看,欧洲特别是北欧一些国家的平均替代率较高,而其他国家基本保持在50%以下,像美国这样人个收入最高的国家,其第一支柱的替代率仅在30%左右。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改革方向是朝着降低第一支柱替代率的方向发展,如比利时、法国、德国等都计划在未来三十年间将第一支柱替代率下调五个百分点。而大部分国家都将第二支柱的替代率(数据略)定位在30%左右,而且各国基本都希望本国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的合并替代率能达到收入的2/3。从表2来看,大部分国家都将第一支柱的供款占职工现行收入的百分比定在20%左右,其中由雇主出资50%,即10%。从表3来看,第二支柱覆盖率最高的国家都是采用强制性参与计划的国家,如芬兰,波兰,瑞士。而在美国这样以自愿参加为基础的国家,大企业的覆盖率要高于小企业几乎一倍。二、香港强积金的现状及运作管理模式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正在试点的年金办法采取的是接近美国401K的自愿模式。但如果考虑到日后逐渐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帐户合并到企业年金中去的话,则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模式选择必然将向香港的强积金模式靠拢。因此借鉴香港强积金的运作管理模式对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建设将有很大的参考意义。(一)强积金现状香港人口急剧老化。65岁或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已由1981年的6.6%增加至2001年的11.2%。预计到2016年,有关比例将会上升至14%;到2031年,更将高达24%。在强积金制度全面实施前,香港社会约340万的就业人士中,只有约三分之一获得某程度的退休保障。计划实施后,到目前为止,86%的香港就业人士享有退休保障。香港强积金现状见表4。表4最新统计数字(截至2002年10月31日)企业年金研究报告6强积金参与率-雇主-有关雇员-自雇人士93.6%95.6%81.3%核准受托人20强积金计划51-集成信托计划-行业计划-雇主营办计划4722核准成分基金318按基金种类划分-均衡基金-股票基金-保本基金-保证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1376751401310按营办计划种类划分-集成信托计划-行业计划-雇主营办计划2971110核准汇集投资基金220注册强积金中介人27,531-公司468企业年金研究报告7-个人-祗获准就保险单提供意见-祗获准就证券提供意见-获准就证券及保险单提供意见27,06314,2228,4844,357(二)强积金覆盖范围及参加办法强积金是以职业为基础的退休保障计划,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龄在18到65岁之间的雇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强积金。雇员是指在雇用合同下连续受雇不少于60天的全职及兼职雇员。只要合约期超过60天,则不论每天工作多少小时,雇主都必须为雇员安排参加强积金计划。自雇人士是指没有受雇于人,靠自己提供服务或货品来赚取入息的独资经营者或商业合伙人,但自雇商贩不包括在内。在香港境内的临时雇员也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他们是那些雇用期少于60天的短期雇员,或从事饮食业或建筑业这样流动性较大行业的员工,无论他们受雇多久,他们的雇主都必须为他们安排参加强积金。但有一部分职业是可以豁免参加强积金的,包括家务雇员、自顾小贩、获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如公务员和领取津贴及补助的学校老师、来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或已获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雇主要负责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雇主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强积金计划,但一般都根据雇员意见进行选择。每个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参加一个强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必须向打算参加计划者提供申请参加计划的资料和手续;计划的规管条文以及计划的详细资料,包括各项收费。在雇主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后,会于30日内收到计划受托人发出的接纳通知书,并且在60日内收到成员证明书。计划受托人将为参加雇员设立独立帐户。此外,雇主要在工作地点展示由积金局发出的参与证明书,证明雇主已参与该计划。强积金供款是可以扣利得税的,但扣减额不得超过雇员总薪酬的15%,而最高的扣减额为每年12,000元。雇员可以自愿增加供款额。通常来说,强积金计划都会有规管条文,处理自愿增加供款的方法、权益分配和提款等事宜。强积金的供款额是按雇员有关入息的5%计算。雇主及雇员各须按雇员的有关入息的5%供款。自雇人士亦须按其有关入息的5%供款,可选择按月或按年供款。有关入息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企业年金研究报告8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房屋津贴或房屋利益。有关入息亦不包括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强制性供款额设有入息上下限,分别为20,000元及4,000元*。如雇员月入少于4,000元,他便不用供款,但雇主仍须按该雇员的入息的5%作供款。如雇员月入超过20,000元,雇主雇员只须各自按20,000元的5%供款,即各供1,000元。雇主的供款须从雇员受雇第一天起计算,雇员则享有30天的免供款期(不适用于临时雇员)。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将由雇主一并支付予受托人。雇主必须按时在每个月粮期后10日内供款。(三)强积金的投资运作及管理1、强积金的基金构成强积金计划可由一个或多个成分基金组成,而每个成分基金都有其独立的投资策略。成分基金可直接投资于准许投资项目如证券、债券等,或投资于核准汇集投基金。该等投资基金可以是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或认可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单。强积金服务提供者必须每个月最少一次,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英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