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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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1-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摘要:当今时代,科技飞速发展,技术创新不断加快,而技术的创新又是国家和企业维持发展的动力。技术的创新带动了信息的交流,而在信息交流的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需要完善,如何完善知识产权法?我们首先要发现当今时代知识产权还存在哪些问题,从而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使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关键词:技术创新;信息交流;知识产权21世纪是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在此之前,人类科技史上已经经历了三次巨大的科学技术革命,分别是,第一次是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第一次工业革命,自此人类进入“蒸汽时代”,一种崭新的,巨大的能源成功为人类所获得。第二次则是19世纪70年代的第二次科技革命,自此人类进入“电气时代”,人类成功的运用电力使这个世界开始走向现代化的道路。第三次则是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也是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一次革命。第三次科技革命涉及生物技术、海洋技术、空间技术、信息技术、新能源和新材料技术等几乎所有科技领域。第三次科技革命大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变革。而对当今时代影响做大的就是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直译为InternetTechnology,简称IT,是指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开发建立互联网的一种信息技术。互联网,又称网际网络,是各个子网络之间串联而成的巨大网络。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世界带来巨大的冲击,这一冲击几乎覆盖社会中的各个领域。互联网对社会各领域造成影响之后,社会的首要任务则变成了维护这一由互联网引领的新时代得新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需要完善旧制度,确立新制度,从而对身处这个时代的人,进行约束和更好的保护。所以我们的固有法律需要改变,并确立新的适合在互联网时代下可以更好的运行的法律。互联网的作用更多的是传递和交流知识,而对知识的保护则应当是这次维护的重中之重。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渊源我国对个人知识的保护渊源已久。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君主或其代表颁发授予的相关特权。此时的保护体系的特点是官府给予出版商以行政保护措施。由此可见,此时的法律体系更注重出版商的权利保护,而非作者。我国真正将知识产权落实为法律制度开始于清朝末年。1898年,在著名的“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爱新觉罗·载湉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中国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2-有史以来第一部具有专利保护性质的专利保护法,但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只是签发过,而最终并没有付诸实施。中国的传统中,对商标和版权的保护远远先于对专利的保护。如北宋时期用于“功夫针”上的“白兔标识”就是典型意义上的商标,并与提供商品的“刘家铺子”(商号)分别存在。而对于著作权,最早可追溯到隋朝。但成文法律的产生则在清朝末年。详细可见《大清著作权律》和《著作权法》。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改变当时百废待兴的现状,我国在《宪法》和《共同纲领》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又颁布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条例。如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和《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已先后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世界版权公约》(1992)、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2)等五项公约。而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中国又在各次重大会议中多次提出有关知识产权法的修正案,可见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二、互联网时代给知识产权带来的问题互联网的出现带给了人们无数的便利,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更多自己想要得到的知识,在网络中我们可以轻松地获取信息,无论来源是何人。但是互联网的共享性和高度自由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方便,更多的是破坏了原有的制度。尤其实是对知识产权的破坏。互联网的高度自由使得我们无论是上传信息亦或是下载信息都极为方便,即使有限制权限,但也可以轻松获取。当然,获取的方式因人而异。有些有维权意识的人会通过正规方式、正规渠道进行获取,如百度文库,百度文库在文档交流时采用了新颖的方式,每一篇文档都来源于百度文库的用户,而每一篇文档的权限都由用户自己设定,这个权限体现在用户给文档设置的价值——即下载券数量。其他用户想要下载这篇文章,则需要支付相应数量的下载券,而下载券的获取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可以通过上传文档,完成任务,分享、收藏或直接充值等多种正规渠道进行获取。但也有许多人会为了贪图小便宜而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获取。网络上有许多软件(如:冰点文库)可以直接通过网页链接获取文档数据,并打破下载券的限制,用户可以免费下载任何文章,无论文章所有者设置何种权限。这的确方便了很多人,但我不知道文章所有者会做何感想。文章是所有者劳动产物。有其固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各类软件的行径则破坏了这种秩序。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即个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3-业价值的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主体通常是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其客体则是智力劳动成果。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给我们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网络到现实——纠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会各行业的工作都开始倚重互联网,无论是教育还是高新产业,都逐渐的多媒体化。如教师教学现在已经开始更多的是用PPT等新技术。这也是网络走进生活的体现。而随着互联网走进生活,一系列的纠纷也走进了生活。中国第一例因互联网走进现实而引起的侵权案发生在1999年。1999年4月28日,陈卫华上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著作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事情的起因是被告未经许可,在成都电脑商报上刊载了原告在因特网上署名为“无方”的作品《戏说MAMY》一文。这一做法,扩大了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从互联网产生到今日,诸如此类侵权事件已经是数不胜数。而如何控制这一问题则成为了当今时代的一个重要问题。(二)现实到网络——审核网络到现实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侵权这一方面,而从现实到网络则更多的表现在审核这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人都可以上传信息,而上传的信息能否得到贡献则重在审核阶段。当今时代的网络审核仍然不够完善,许多不利社会发展的不良信息仍然弥漫在网络之中,当然现在的审核制度已经开始逐渐完善,如视频上传的审核制度,文档上传的审核制度,音像制品上传的审核制度等。前些年炒的沸沸扬扬的“世纪互联通讯侵权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教训。1999年9月18日,“王蒙等六位作家上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版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审理结果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转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判决结果为,被告需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并在网站主页刊登向原告公开致歉的声明,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至此事情仍未完结,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最后仍然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这个案件警示了我们,我们需要明确的确立法律法规,以保章网上网下信息交流的顺畅。所以加强审核也是当今时代的又一问题。面对着诸多问题,我们应该更多的考虑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不仅要考虑当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更要高瞻远瞩,未雨绸缪,时代永远都是向前发展的,历史的长河永远向前奔流不止,我们无法使其停止。所以在修改完善法律的时候,要进行更全面的,更具有时代意义的考虑。参考文献-4-参考文献专著部分:来小鹏: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哈特: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v].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论文部分:王金金:云计算服务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徐梦哲:知识产权的法律解释新时代[J].《法学研究》2012年6期;华鹰: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年6期;杨强:网络时代版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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