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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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讲解主讲人:李挺伟陈少瑜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背景、思路与创新第二部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难点和重点问题的剖析第一部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背景、思路与创新目录引言一、《指南》制定的背景二、《指南》制定的思路三、《指南》制定的框架四、《指南》的主要创新第一部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背景、思路与创新一、《指南》制定的背景(一)FRV的产生——会计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国际会计准则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公允价值国内会计准则的趋同,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服务于财务报告为目的(公允价值计量)评估规范需要2•历史成本计量不能适应财务报告目标的发展•会计计量质量侧重相关性: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历程(二)FRV的主体——公允价值计量对外部评估的需求•专业性的需求——公允价值计量需要发挥评估专业优势•独立性的需求——公允价值计量需要独立的专业意见•会计责任分担的需求——公允价值计量合理分工和风险分担•审计风险降低的需求——公允价值审核责任的有力挡板(三)FRV的依据——会计准则和评估准则的规范要求•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参照相关审计准则及公允价值审核的要求(四)FRV的具体领域——服务于财务报告的业务领域•企业合并时的评估业务(IFRS3/CAS20)•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业务(IAS36/CAS8)•金融工具的评估业务(IAS39/CAS22、23、24)公允价值:相关性历史成本:可靠性3•资产重估的业务(IAS40、16、38/CAS3)•其他:CAS2长期股权投资、CAS5生物资产、CAS6无形资产、CAS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11股份支付、CAS12债务重组等。•国际会计准则(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对于厂场设备(PPE)可以采用成本减折旧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如果采用公允价值,“土地和建筑物的公允价值通常通过评估手段根据市场证据确定,该评估通常由具有专业资产的评估师进行。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通常是评估得出的市场价值。”如果由于厂场设备的特殊性,缺乏市场证据支持,则“可以运用收益途径和重置成本途径估算公允价值。”Ø国际会计准则(IAS)38“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可用公允价值进行可靠的计量。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中: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重估价作为其账面金额。为进行重估,公允价值参考活跃的市场予以确定。重估次数应根据被重估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波动情况而定,当被重估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差太大时,有必要作进一步的重估,有些无形资产由于重大而无规则的波动,因而需要每年进行重估。二、《指南》制定的思路(一)指南指导思想起草的思路:明确定位、规范引导、充分衔接、分步实施4会计计量的目标:公允价值(相关性、可靠性、及时性)(二)指南规范的思路公允价值评估(可靠性、衔接性)1.通过发挥评估作用,满足会计计量可靠性的需求《指南》通过约束性条款的设计,在符合会计信息相关性原则的基础上,力图满足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要求。如《指南》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要关注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在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时,要求考虑不同方法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并确定价值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只有可靠和相关的信息,才能满足会计计量的需求,形成高质量的会计信息。2.通过运用评估技术,实现评估与会计有效衔接(1)运用评估技术满足会计计量专业上的要求(2)通过评估技术为会计计量的客观性奠定基础(3)发挥评估独立作用强化公允价值计量公正性三、《指南》制定的框架第一章总则(4条)●制定宗旨、制定依据(第1条)●定义(第2条)●适用范围(第3条)●相关服务领域(第4条)5第二章基本要求(12条)●出具报告的机构(第5条)●评估基本原则(第6条)●独立性原则(第7条)●胜任能力原则(第8条)●评估报告的要求(第9条)●偏离规范的披露要求(第10条)●与相关方的沟通(第11条)●评估基准日(第12条)●信息的获取(第13条)●评估假设(第14条)●利用专家工作(第15条)●责任的划分(第16条)第三章评估对象(6条)●评估对象的确定原则(第17条)●评估对象的关注事项与分类(第18条)●合并对价分摊的评估对象(第19条)●资产减值的评估对象(第20条)●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对象(第21条)●金融资产和负债评估的重要事项(第22条)第四章价值类型(4条)●价值类型定义的要求(第23条)●评估价值类型与会计计量属性衔接(第24条)●资产减值相关的特定价值类型描述与关注事项(第25条)6●净重置成本的描述(第26条)第五章评估方法(14条)●评估方法选择的原则性要求(第27条)●对评估数据及层级的关注(第28条)●评估方法的一致性和变更(第29条)●市场法比较对象的选择要求(第30条)●市场法比较因素关注和调整要求(第31条)●收益法的具体方法引入(第32条)●收益法收益口径的恰当性选择(第33条)●收益法资料的获取及使用要求(第34条)●折现率的使用要求(第35条)●使用成本法的考虑因素(第36条)●成本法使用的前提和披露要求(第37条)●最终评估结论的形成(38条)●合同金额与公允价值的对应关系(39条)●税赋影响的考虑(第40条)第六章披露要求(4条)●遵循评估报告准则要求(第41条)●报告重点披露的内容(第42条)●评估结论限制的披露(第43条)●评估方法变更的披露(第44条)第七章附则(1条)●施行日期(第45条)7四、《指南》的主要创新(一)评估目的和业务类型的重大变化《指南》规定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的评估,不再是基于特定的交易目的和其他与资产交易相关的经济行为。(第2条)——基于非产权流转的资产评估业务,特别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将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并产生业务上的实际需求。《指南》中规定的对各类资产和负债特定价值的评估,还涉及公允价值以外的其他会计计量属性,包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与这些计量属性相关的特定价值等,如可回收金额、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等。(第2条、第24条)《指南》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能力的要求除基本准则和其他准则规定之外,针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特点,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知晓会计准则涉及的概念、原则与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8条)——从事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业务的评估师不仅要具备资产评估的基本专业知识和经验,还需要深入学习会计准则,理解相关概念和会计确认、计量、披露的原则和方法。(二)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8.《指南》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能力的要求除基本准则和其他准则规定之外,针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特点,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知晓会计准则涉及的概念、原则与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8条)——从事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业务的评估师不仅要具备资产评估的基本专业知识和经验,还需要深入学习会计准则,理解相关概念和会计确认、计量、披露的原则和方法。基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特点,《指南》除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提出能力胜任要求外,还特别提醒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第8条)——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面临新兴服务领域时,应加强自身学习、积累经验,以具备适应新业务需求的执业能力。(三)强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沟通能力和沟通义务《指南》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第11条)——公允价值的计量涉及会计、审计和评估三者的衔接,除业务能力要求外,《指南》与其他准则相比,更加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沟通能力和评估业务过程中的沟通义务。9——沟通对象既包括企业(委托方),还包括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沟通的目的是评估业务能够为会计计量提供客观、有用的信息,并为审计判断提供专家性的依据。《指南》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第17条);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有关资产、负债进行妥当的分类。(第18条)——由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与委托方就评估对象进行沟通是十分必要的,它将有助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计准则和委托方的要求,理解和区分评估对象是各类单项资产、负债,还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评估师通过与企业管理层进行沟通,提请企业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评估涉及的有关资产、负债进行妥当的分类。《指南》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第12条)——由于会计准则没有评估基准日的专门规定,评估师需要与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南》规定在评估程序或条件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时,不得出具评估报告,并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履行“提醒委托方关注公允价值或会计准则涉及的10特定价值计量的可靠性”的义务。(第9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结论,要为会计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的计量服务,会计准则要求在具备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下,才能计算公允价值,这也是“可靠性”的基本要求。——评估师在无法确信评估结论合理性时,不仅要履行终止评估的义务,还应当按要求提醒委托方关注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的可靠性,以满足会计计量的要求。(四)对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南》对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点,明确指出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日、减值测试日、首次执行日等。(第12条)——传统资产评估业务对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原则性的,要求评估师在报告中写明确定基准日的理由或成立条件,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指南》对评估基准日的规定,使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在评估基准日的选择上既满足资产评估的基本要求又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使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有了相对统一的基础。(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对象更加多元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计准则和委托方的要求,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评估对象可以是各类单项资产、负债,也可以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第17条);并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中特定会计事项所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从委托方取得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等详细资料,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第18条)11——与传统资产评估业务相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对象不仅有各类单项资产、负债,也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分析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通过关注会计准则中特定会计事项所对应的对象,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等来确定所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负债还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评估对象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具体反映在不同会计准则要求中,以合并对价分摊为例,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包括各类可辨认无形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并应该知晓该评估对象与被购买方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对象不同。(第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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