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跨界金融是未来新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跨界金融业务。目前,通过不断的探索和试错,全世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监管框架。首先,对第三方支付有一个牌照的概念;第二,以网络形式存在、不依托物理网点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比如阿里小贷),传统的金融监管仍然适用;第三,对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的监管;第四,互联网货币监管目前在美国、德国已经开始进行,对比特币的监管也已经出台了一套办法;第五,众筹监管的核心是对投资人数的限制,如美国的JOBS法案。相较于其他行业,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宽松管制、市场为主的管理局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在技术、模式、市场化的效率方面多有接近,甚至处于持平或领先水平。我国从互联网金融萌发伊始,在监管上实际上就面临着双重维度目标。一方面是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持国内甚至是国际竞争力的目标,这要求政策必须尊重互联网行业的特性,降低政策执行成本和不必要的反市场约束;另一方面,则是必须按照金融的基本规律办事,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避免得不偿失。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稳健发展,监管者必须寻求创新与风险的平衡。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董宝清强调,金融业的本质仍然是服务实体经济、创造价值,而风险控制是金融业的关键点。金融创新必须加强监管,中国的金融创新从全球看始终是“带着镣铐跳舞”的局面,所以要把金融创新和加强监管有机统一起来。“金融创新必须兼顾我国金融业和跨界产业之间的竞争功能定位,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业的融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秉承几项原则:首先应该进行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不一样,所以无法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应该具有针对性,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领域。”其次,应坚持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行业有很大不同,包括技术基础、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所以不能完全套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最后,对互联网金融不能采取“堵”的方式,而是要疏导现有的金融体系,要加快传统金融领域的改革,放开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使金融机构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将互联网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这是不太现实的,应该有针对性地,针对不同的模式,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行业,出台一些监管办法。一、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互联网金融被称为草根金融,服务的是最底层的中小微企业和最为普通的百姓民众,正好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小额融资、小微贷款的金融短板。监管部门如果不遗余力地打压互联网金融,将会扼杀创新、保护守旧、损害百姓的利益。创新和监管虽是一对矛盾,但创新更难。为鼓励金融创新,避免“一管就死”,英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的。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监管也被提上日程。中国没有足够强大的行业自律体系,监管存在着很大的空白,监管层和行业自律的双双缺失,导致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乱象:起步速度快,规模扩张快,但发展不规范,违规操作多,操作风险隐患大,成功率低。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网贷公司的纷纷倒闭:众贷网上线一个月即倒闭震惊业界,而在此之前,还有淘金贷、优易网等多家网贷公司先后爆出跑路丑闻...在中国,P2P这一新型民间借贷渠道既没有明确的行业规则,也缺乏监管,频繁发生的倒闭事件,也让人们对这一模式能走多远产生了怀疑。重视和扶持互联网金融。2012年英商业、创新和技能部出台《增加企业融资来源》报告,提出要大力推动人人贷等金融创新,增加企业融资来源,并将其列入财政部“企业金融伙伴计划”。2013年英财政部选择通过人人贷平台向英中小企业发放2000万英镑贷款。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政府介入较少,也没有相应的支持措施,但随着其发展速度的规模的不断扩大,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信体系齐备。信用是金融发展的重中之重,互联网金融对信用的要求尤其高。据2005年创立的全球首家人人贷公司Zopa介绍,目前英国互联网金融圈的征信体系以三家公司为主体架构,完全市场化运作,其数据系统庞大、可靠、专业。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较小成本即可购买客户信用信息。目前,Zopa通过该体系对贷款人信用设和把关,拒贷率高达80%,有效避免了商业欺诈等风险。该公司成立8年来,贷款坏账率不到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中之重就是征信体系的支持。当前互联网金融对于客户信用等级的考核评定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仍然依赖于银行信息,信用评定制度的不完善无疑加大了网络融资的风险。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我们宜结合自身国情,充分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和做法,重视并推动该领域健康有序发展。通过以上对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借鉴: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树立明确政策导向,为其发展提供空间。政府应加强规范引导,既从全社会层面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又从行业层面推动龙头企业倡导并践行自律,确立规范操作的标杆。据悉,北京和上海已经成立了类似的自律组织,但权威性尚待观察。二、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完善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交易证据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最终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三、打破分业监管模式,促进部门间协作监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不仅会造成重复监管,而且各部门间的信息协调问题也会影响到监管效果。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促进银证保监管机构的合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综合监管。四、协调创新与监管。应坚持原则性监管,即防范风险的过度聚集,同时又要加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既着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预备纠偏纠错手段,谨防重大风险,又掌握好监管尺度,避免行政管控过早、过严,限制行业发展。五、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在权益的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承受载体之一,更是市场得以运行的基础,因而,监管者应格外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持金融市场的信心。一是互联网监管应该是以鼓励、规范互联网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基础原则,鼓励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适应了构建多元化融资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提高居民和企业存量资金配置效率、促进直接融资体系的发展以及促进传统金融创新发展等具有推动作用。从监管上,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引导市场主体防范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是较为合理的举措。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和多元化融资体系,是满足经济发展和转型中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和居民企业多元化、便捷化和低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必然趋势。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防范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定风险之外,更要防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外溢效应,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监管失效等风险,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防范,杜绝监管漏洞和监管失败。虽然,互联网金融从总量上仍然是金融体系的一个小部分,但是,其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空间传染性很强,将以银行主导的传统金融联系在一起,而中国仍然是一个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可能更加集中在银行业,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可能作为一个触发机制或者是“蝴蝶效应”的起点,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这是需要金融监管当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的跟踪、研究及应对。互联网金融迎合并推动了当前金融脱媒化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领域一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兴起,挑战了银行作为支付平台的地位,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功能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被不断弱化,不再是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地位。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努力尝试摆脱金融中介的行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比如,中国P2P网络贷款已经出现良莠不齐局面。部分P2P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没有有效隔离,出现了若干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案例;部分P2P平台营销激进,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比如退休老人);部分P2P平台触及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监管红线。再比如,比特币因为有很好的匿名性,被用在洗钱、贩毒等非法活动中。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抽象地谈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刘士余:对于网络信贷,有两个底线不能碰: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另一个是非法集资。刘士余同时指出,互联网金融既然是创新,肯定会有失败和失误,防范风险仍是需要关注的一件事。互联网金融需要注意法律风险,尤其对P2P来讲,如果做成线下,脱离了平台操作功能,就会演变成资金池。对于P2P而言,有两个底线不能碰: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另一个是非法集资。除此之外,P2P的平台内部已经出现了道德风险问题,有必要提醒注意操作和信用风险。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立法,明确监管原则和界限。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三是适时出台监管部门规章,界定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对于融资类和理财类业务,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不设立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贷长投;不虚构债权,不进行长标短拆、大标分拆;不对产品虚假增信、不以企业自身名义向投资人承诺保证本息收益。对于支付类业务,应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指标对异常交易进行记录,并报备央行等监测监管部门。法律法规是国家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其次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日前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法律仅包括《刑法》、《电子签名法》等。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再次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广泛,有些领域发展起步早,制定法规、规章的时间早,因此相关内容、条款需要相应更新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有些领域出台政策及时且内容较为完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如网络支付、网上保险还有些领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点多,一旦出现问题负面影响很大应待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如网络借贷、网络金融超市。中国首家省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社会组织——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揭牌,这预示此前央行提出的互联网金融五大监管原则在广东省真正落地。该协会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了自律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大家互相协商,也有利于出台后的政策解读和完善,为监管和企业提供一个缓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