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理赔案例分析事故车辆理赔案例分析目录:案例1汽车自燃险的施救费用理算案例2.保险事故引起的玻璃破碎的理算案例3.盗抢险丢失车钥匙的理算案例4.车在收费停车场被盗不赔案例5.紧急避险导致的车损如何理赔案例案例6.擅自放弃追偿权不能获得赔偿案例7.窃贼无照驾车出险保险公司有无赔偿责任案例8.车主丢车因丢失车钥匙导致保险理赔减少案例9.事故车辆三者险赔款计算案例案例1汽车自燃险的施救费用理算案情介绍:假如汽车自燃时,车主立刻去买了一箱矿泉水灭火,可火苗没有完全扑灭,最终汽车自燃烧毁,保险公司是否也承担这箱矿泉水的费用呢?案例分析:自燃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汽车自燃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自燃损失险”中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只要当汽车自燃时,被保险人进行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施救费用保险公司都会相应承担。绝不会由于施救失败而拒赔。结论:即使车主借来一瓶灭火器,只要定损员证实这灭火器是用于扑灭火苗,保险公司会给予更换灭火器的所需费用,当然这箱矿泉水是用于灭火的,保险公司会将这笔费用列入理赔。案例2.保险事故引起的玻璃破碎的理算案情介绍:在发生事故时,打破了自己的玻璃又没有上玻璃险时,你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吗?案例分析:保险车辆的理赔过程中为减小损失而进行的施救费用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险责任的赔付而玻璃险是玻璃单独破碎才能得到赔付。结论:不能由玻璃单独破碎险理赔。玻璃损坏应由车损险来负责赔付。案例3.盗抢险丢失车钥匙的理算案例分析:盗抢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就是保险公司绝对不会赔给你的部分),丢失车钥匙增加5%的绝对免赔。所以千万要牢记这个规定,不然车被人偷了,还要自己承担5%的损失。结论:会增加5%绝对免赔率案例4.车在收费停车场被盗不赔案情介绍:王先生在酒店吃饭将车停在停车场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吗?案例分析: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车盗险条款规定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结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王先生应该凭借停车发票向应有停车管理员索赔。案例5.紧急避险导致的车损如何理赔案例案情介绍:1998年12月2日17时左右,湖北省某市个体驾驶员刘某(系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驾驶小客车在行驶途中,因天冷路滑,在急弯道内侧(占道)处与相对而行的个体驾驶员张某驾驶的三轮车交会。为避免相撞,三轮车急转弯,倾覆于公路边沟内。三轮车受损,两名乘客及驾驶员受伤。该市交警大队调解后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张某损失60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予以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案例分析:这实际上是一起因紧急避险问题而引发的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本案中,三轮车驾驶员张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刘某承担责任。另外,在这次事故中,张某应视为第三方。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结论:刘某依据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索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案例6.擅自放弃追偿权不能获得赔偿案情介绍:1998年7月,武汉市王某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0月16日,王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富康”车与货车各有损失(王某损失约800旧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王某囚考虑到自己的车投了保险,于是便与货主约定双方责任自负。随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实情后以“王某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王某对此感到不能理解,遂引起争议。案例分析: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依此来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名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故此,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应由保险人来决定,被保险人是无权决定的。结论: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由他人致损后,被保险人不能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另外,要提醒被保险人的是,保险合同订立后,遇到问题须与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可擅作主张,以免到时投了保却不能获得保障。案例7.窃贼无照驾车出险保险公司有无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刘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自用,并向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后一个月,刘某车被盗走。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刘某:他的车被盗后在某县与他人轿车相撞,刘某的车翻下山崖,全部报废(窃车贼跳车逃跑);他人轿车被撞坏,司机受伤。这起交通事故系窃贼驾驶技术不良所致,窃贼应负全部责任。但是窃贼逃跑后一直没有下落。事故发生后,受伤司机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X万元;刘某同时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轿车全损及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同意对刘某的轿车全损进行赔偿。同时认定:窃贼盗车后,在外地肇事撞坏他人轿车,并致司机受伤,这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本案中,刘某轿车被盗并由窃贼驾驶该车肇事,致使该轿车翻下山崖并造成全损,符合该条规定的“碰撞倾覆”责任,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刘某汽车的全部损失。《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窃贼盗车后驾驶中肇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不予赔偿是正确的。这是因为,本案汽车相撞事故是由窃贼驾驶偷来的轿车与他人轿车相撞造成的,窃贼既不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所以由此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当然不能予以赔偿。结论:本案窃贼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即赔偿刘某轿车的全损和被撞司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刘某轿车全损,所以可以从刘某处得到代位求偿权向窃贼追偿。他人轿车被撞坏的损失在应该窃贼没有赔付的情况下,应该由保险公司给付交强险的赔款。案例8.车主丢车因丢失车钥匙导致保险理赔减少案情介绍:侯先生购买了一辆客车,在华安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全车盗抢险。6月,他丢失了一把原厂车钥匙。7月,车辆被盗。侯先生报案后通知了保险公司,同时提交了另一把原厂车钥匙和两把自配钥匙。保险公司以侯先生没能提供全部车钥匙为由,拒赔5%的损失。侯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侯先生为此告上法庭。在保险合同“未能提供车钥匙,增加5%的免赔率”这一条款的理解上,双方分歧很大。案例分析:保险公司表示,车辆配备两把原厂车钥匙,侯先生只提供了一把,符合免赔规定。侯先生说,“未能提供车钥匙”应该理解为一把都没提供,合同没有要求提供全部车钥匙。承办法官说,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仅从文意表述上不能确定应提供车钥匙的数量,所以应按照双方订立此条款的目的进行解释。车钥匙的失控必然会增加投保车辆被盗的风险,增加5%的免赔率即是为防范这个风险。因此,“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钥匙”应理解为侯先生在索赔时提供全部车钥匙。结论:法院判决认为,钥匙丢失增加了车辆丢失风险,保险公司的决定并无不妥。案例9.事故车辆三者险赔款计算案例案情介绍:车主张先生为了省钱,投保时未购买商业车损险和三责险,仅购买了交强险。某日,张先生一家外出游玩,在返程途中,因疲劳驾驶、车速过快将一名横穿马路的骑摩托车男子撞死。责任判定:张先生负主要责任,骑摩托车的男子负次要责任。交强险中以张先生为全责进行判定和赔偿,被撞男子无责。估损金额:车辆损失4000元,摩托车损失2200元,医疗抢救费用1.3万元,死亡赔偿金24.38万元,总损失超过26万元案例分析:赔偿计算:张先生所在保险公司赔付对方交强险损失,剩余损失由张先生与死者一方按照7∶3比例分别赔偿。新交法条款约定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12.2万元。按照新条款,张先生应赔付对方损失计算方法为:(243800-110000)×70%+(13000-10000)×70%+(2200-2000)×70%=9.59万元。结论:张先生得到所在保险公司赔付9.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