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联系•受案的范围具有重叠性,一些案件既可以进行仲裁,也可以进行民事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还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诉讼,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此时法院是无权管辖的,但法院有最终的效力决定权。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请求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由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别•一、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二、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三、回避情形不同,仲裁员如果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也构成了仲裁中的回避。在诉讼中,审判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和接受吃请属于违纪的行为,但未构成回避。民事诉讼中适用于审判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在仲裁中只适用仲裁员•四、保全上不同,在仲裁中,只限于仲裁中的保全,没有仲裁前的保全。而且所有的保全只能基于当事人申请而发生;而在诉讼中,无论是诉中证据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法院都可以依职权进行。仲裁中的保全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五、回避之后的处理不同,在诉讼中,回避用决定作出,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需要注意的是在复议期间回避的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在仲裁中,回避一旦作出决定,不存在复议的问题,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当然,仲裁庭也可以自己根据情况来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六、和解上不同,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有两种后果: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和撤回诉讼;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也有两种后果: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和撤回仲裁申请。•七、调解不同,在仲裁中,只要仲裁庭认为需要,都可以进行调解,即仲裁庭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先行调解,而不受案件类型的限制;在诉讼中,先行调解的案件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仲裁中,达成协议之后有两种结果:可以申请仲裁庭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申请仲裁庭制作裁决书;而在诉讼中,就是制作调解书。•八、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九、审限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仲裁程序涉外案件应当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国内案件应当在组庭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简易程序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十、裁决与判决的做出方式不同,判决的作出,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由审委会决定;仲裁裁决的作出,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十一、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不同,仲裁裁决书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诉讼中这些是必须要写明的。在仲裁中,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裁决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在诉讼中,无论意见是否与判决一致,必须在判决书上签名。•十二、裁决与判决的纠正方式不同,仲裁中只能通过裁决的方式补正;诉讼中,对于遗漏的事项补充判决,对于书写计算错误裁定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