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监督体系论文浅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时期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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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监督体系论文:浅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时期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时期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会计监督面临的问题;其次,从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改革的基本思路、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外部环境构造等方面就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时期;会计监督体系构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需要,逐渐改变了传统的国有资本单一的组织和经营方式。在资本组织形式上,有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在资本经营方式上,除了国有国营方式和国有民营方式之外,更多采用的是法人治理。会计监督是经济监督的重要内容。转换经营机制,走股份制发展道路,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成功走向市场经济大潮的必经之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我国体制转轨时期经济改革面临的一项十分迫切、艰巨的任务,会计信息成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来源,会计监督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而对会计信息进行的各种监督。一、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会计监督面临的问题(一)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备,监督功能缺失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而言,单位内部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是受单位负责人的委托对内部进行监督,是上下级的关系,因此在公司内部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就社会审计监督而言,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在各主管部门,事务所与挂靠的主管部门在人事管理、资金投入、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种体制不利于保证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就政府部门监督而言,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重复检查,增加被查单位负担,有了问题却相互推诿,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实际监督效果。(二)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模糊,监督效率低下所谓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是指国家所有权职能的行使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地位没有独立的运作方式和实现形态,一方面,从政府角度看,表现为国家所有权职能与政府行政职能不分,政企不分使得国家作为所有者动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自主经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谁都负责而谁都不负责的局面,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国有产权不明确将导致多层次的委托—代理机制,主要表现为“全体人民—国家—政府—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企业经理层”等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使会计监督效率低下。(三)现行国有企业经理制度缺陷,监督职责缺乏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是一个放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经理人员自主权日益扩大,如何协调国有企业经理人员和所有者之间的目标差异,保证国有企业经理人员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又能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正确行使权力而不滥用权力,要求有一套与激励和约束相配套的经理制度安排,即国有企业经理制度,主要包括收入制度和组织制度,收入制度是从薪金、津贴和奖金等收益方面来激励和约束经理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组织制度是从经理的形成、权力赋予程度、评价、考核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激励和约束经理行为的一系列制度规则。但目前的国有企业经理制度在这几个方面都有缺陷,极易诱使国有企业经理人员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即产生了干扰会计系统正常运行的动因,从而使经理人员没有积极性去履行好会计监督的职责。(四)会计信息生产者受利益制约,监督形同虚设会计信息生产者指会计人员、国有企业经理人员及其他可以对会计信息施加影响的人员,一方面,他们遵守国家的法律,避免因违反法规而影响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必须接受经理人员的领导,按经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完成会计工作,并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会计信息生产者与会计信息有关的利益中有些是直接相关的,即相关人员可直接通过制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所获得的好处,如通过虚增利润骗取奖励等;也有些是间接利益,如会计人员为讨好经理人员,按其授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并因此获得诸如得到领导的欣赏,有升迁的机会等好处。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内在动因,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愈演愈烈。(五)法律环境的缺陷,监督效果不力法律环境的缺陷是会计监督不力、会计信息失真得以成为现实的关键因素。一般而言,要通过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就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虚假会计信息的非法性。二、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一)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改革的基本思路以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划分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的依据,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参与治理的主体对单位会计信息所进行的监督,都属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公司治理主体,已经多为由股东、董事会、经理所体现的几方利益相关者,逐渐转移到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职工、政府税务部门、供应商、客户等。把政府税务部门也作为利益相关者,是因为税务部门对企业会计信息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足额征收企业应交的税金,满足作为征税者的政府自身的利益。对于那些不参与公司治理的其他主体对单位会计信息所进行的监督则归为外部会计监督,主要指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对单位会计信息所进行的监督,他们都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二)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分为所有者会计监督、债权人会计监督、经营者会计监督、职工会计监督和政府税务部门的会计监督。首先对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经营者、所有者和职工属于公司内部人,因此他们的会计监督称为内部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相应的债权人和政府税务部门的会计监督则称为外部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经营者会计监督:可以按不同层次进一步分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和单位其他部门的会计监督等。其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是经营者会计监督的基础,内审部门会计监督是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所利用的手段,经营者会计监督的效果与单位负责人的因素有密切的关系。对于内部报告的管理会计信息来说,单位负责人作为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一般不希望该类信息是虚假的或是粉饰过的,因为虚假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其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使其经营业绩和自身利益都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因此,对于内部报告的管理会计信息来说,单位负责人都会有很强的监督动机,应不会有操纵这类会计信息的动机。而对于对外报告的财务会计信息来说,由于其直接涉及到单位负责人受托责任和经营业绩的考核或直接涉及到单位的利益并间接影响单位负责人的个体利益,因此单位负责人可能有为了自身利益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再加上单位负责人具有控制会计政策选择和提供会计信息的独特权利,更为这种动机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建议将会计机构和人员分为管理会计机构和人员以及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会计人员由经营者委任,管理会计内部化为经营者服务,由经营者进行约束,而财务会计外部化,财务会计人员由经营者以外的部门委派,这样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由代表国家所有者利益的部门委派,可以尽量保证对外报送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经营者会计监督之外的单位内部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由于经营者直接控制着会计系统,任何虚增收益及隐瞒收益的会计操纵行为都必须有经营者的参与才能完成,因此公司治理结构中除了经营者之外的各利益相关者都要对经营者会计监督的效果进行再监督,可以采取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相结合的求代理人进行解释,特别是当股东大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时,更可以直接行使这种监督权利。间接监督通常是投资者通过委托监事会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单位会计信息所进行的监督。2.单位外部会计监督。单位外部会计监督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国家审计会计监督、证券监管会计监督。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是指财政部依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有单位实施的以保证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工作信息真实、完整为重点的全面的监督检查,而且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使得财政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进行再监督。可以说,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在政府部门会计工作的监督中处于主导地位。国家审计会计监督: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宪法和审计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监督和检查。证券监管会计监督:证券监管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有权查阅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相关资料。司法监督: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会计法律和会计法规的尊严,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行为依法进行。司法监督是会计监督体系中的最高层次,也是最严格的部分。(三)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外部环境构造1.理顺产权关系,明晰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为了理顺产权关系,明晰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国家进行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与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的管理职能的分开,建立国家作为终极出资者委托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作为中间出资者行使对国有企业股东权利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在国家作为终极出资者和国有企业之间增加了一个中间出资者,并由中间出资者作为法人股东对国有企业行使股东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产权虚置问题。鉴于国有股股东的特殊性,要更好地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国有企业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国有股减持,使得国有股的持股比例减少,相应提高法人和自然人等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而有助于培育机构法人等战略投资者,使得国有控股公司能够成为国有企业的一个真老板,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控。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分权的制衡关系,从原则上说它们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如果董事会不执行股东会的决定,如果经理人未能完成董事会交办的任务,它们有权解除其职务。因此通过对人的管理实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之间的有效制衡,是建立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才能真正确立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制企业的核心地位。参考文献:〔1〕王竹泉,张靖.论构建国有企业财务与会计监督体系〔J〕.商业研究,2003(14):92-95.〔2〕夏冬林.充分披露、完全信息与国有企业会计监督〔J〕.会计研究,2002(11):23-27.〔3〕李惠.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3(3):32-35.〔4〕王竹泉,安春娟.会计监督概念探析与制度创新〔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4(1):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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