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VC是签对赌协议好还是不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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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VC是签对赌协议好还是不签好,为什么?对赌协议广泛存在,但是司法上对对赌协议的认识和投资界却有所不同,去年广受关注的甘肃一案例正说明这个问题,我们的公司法一原则是共同投资风险共担,所以对赌条款如何设置,如何避免无效认定的风险对投资企业极其重要。3条评论分享按票数排序按时间排序19个回答赞同83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RaymondWang,lawyer林慧、squallyang、邦小号等人赞同国内一说到“对赌协议”,就感觉很恐怖,好像是外资邪恶阴谋的一部分。其实其专业说法是“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主要是VC对企业的估值拿不准或者对财务数据有很大疑问,通过设定目标盈利水平和触发条件,来避免不可预知的盈利能力风险。估值调整主要包括股权对赌和现金对赌。如果创始人对自己企业的增长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有信心,签“对赌协议”没什么坏处,双方约定的“财务标准目标”完成时还会得到现金或股权奖励;但如果是盲目乐观或是财务数据造假,可能在估值调整后丧失一部分股权甚至是公司控制权。如果在境外上市,对赌协议是很常见的操作。如果在境内上市,证监会已经明确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对赌协议,是IPO审核的禁区。所以对赌协议以后还能不能签、如何签,都有待观察。“对赌协议”的出现是由于VC对创业者不够信任,但这种“不信任”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比如整个行业造假很普遍、会计准则与发达国家不接轨、时间紧迫来不及做深入尽职调查)。另外也有制度上的原因,纪源资本合伙人金炯认为“在海外尤其是VC很少与被投企业签订所谓的对赌协议,因为海外在投资结构上有诸多保障,可以采用可转换债及优先股等方式。而国内没有优先股,对赌协议这种特殊方式就被较频繁的采用”,这种说法很有道理。如果创业者能靠自己的人品或能力消除VC的不信任,自然可以不用签对赌协议;但签了“对赌协议”并把公司做大、上市的创始人在国内外也不少(比如京东在第一轮融资协议中签署了对赌条款,只用两年就赢得了五年对赌条款),所以还是要根据对资金的饥渴程度和对公司增长速度的判断来权衡是否要签。编辑于2012-08-24添加评论赞同57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LuoPatrick,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jeffwang、邦小号、邓一波等人赞同理论上对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Raymond提到的消除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对赌协议,这个是可以签的。这等于是说企业家有一手好牌,但是投资人不相信,所以等到双方都把牌翻开看的时候,投资人再给企业家补偿一些。但是还有另外一种真正赌业绩、赌企业成长指标的条款,这种是说企业家还没摸到什么牌,但是估计自己能抓一手好牌就开始赌。这种条款最大的问题并不在于可能失败(虽然客观上失败的几率也比较高),而在于对赌协议本身改变了创业者的激励机制,有可能扭曲企业的正常经营。VC\PE的资金来源是有时间限制的,长则十年八年,短则三年五年,到期就要清算分钱。这个机制决定了他们的投资期限必然是中短期的,一般以五年左右退出最为合适,。但是创业者一般都希望企业能够长期、持续的做大做好,最好能一辈子挣钱,甚至有机会做一个百年老店就更好了。所以PE的目光(相对)短视,他们可以让企业催熟、早产,甚至必要时也不排除考虑杀鸡取卵。对赌协议有一个重要作用是约束创业者,帮助创业者建立起一种与PE相一致的中短期激励机制,不要老是想着以后、想着长远,要多考虑对赌期这几年的业绩增长。这种对赌协议有可能让创业者牺牲未来的发展机会,去实现一两年的短期收益,站在企业角度不见得是好事。要分辨这两种对赌并不容易,现实中的对赌条款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其中一种,往往是两者的综合。创业者需要想清楚,自己签的对赌更倾向于哪方面,是已经摸到好牌了,还是坚信自己运气会很好?编辑于2012-01-102条评论赞同31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韩冰Bill,小天使一枚简默、知乎用户、知乎用户等人赞同别的VC不敢说,至少我们是不喜欢和创业团队签对赌的。打个比方,投资就像是一次婚姻,我们都希望婚姻的双方能感情一直很好下去,维系婚姻的是双方的感情,而不是男方能赚多少家用,女方能不能生育。虽然男方的收入女方的生育能力会影响今后的婚姻状况,并且可能导致离婚,但是在领结婚证之前就把这些条件都写出来作为结婚的条件,会严重影响婚姻双方的感情,也会导致很多短视、非理性以及欺骗的行为。如果这个比喻不恰当,那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地位并不是对等的,投资方掌握的主动权更多,那么对赌行为对于被投资方的风险性就更大,伤害也更大。这又导致了投资双方关系的变质,已经偏离了原本创业团队希望的“激励”作用。对于早期VC来说,投资一个公司要和他一起走过3年到5年甚至更长时间,还有B轮C轮等多次融资,投资不是一个短期行为,需要创业团队都有更长远的视野,更多的耐心,需要投资方有更大的魄力,更强的前瞻性。用自己的专业性去替代对赌是更健康有效的方式。发布于2011-08-2615条评论赞同6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李楠,自选集已经出版,前往…林慧、Victorique、李不二等人赞同对赌的根本目的是降低基金的风险,一般对赌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1.对商业模式看不太懂,但确实有吸引力2.双方对估值和成长性存在分歧3.对团队专业度存在疑虑4.对方急等着用钱,基金认为事情本身相对靠谱,人也不错,双方关系也好,但还材料本身不足以过会,所以需要对赌协议来增强投委会信心。对赌协议是很正常的,从我的角度来看,如果一个相对公平的对赌协议,创业者不敢签,那是对自身不自信的表现,甚至还有别的原因。当然,我见过许多对赌协议非常不公平,甚至奔着高利贷和别有用心(想通过对赌拿到专利,技术,清洗团队)。总之,一份相对公平的对赌协议对大家都有好处。特别现在基金募资这么困难,投委会过会的态度更为保守的前提下,有一份对赌协议能增强投委会的信心。发布于2012-01-09添加评论赞同4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谭梓烽,想知道更多就要懂得发问简默、知乎用户、黄继新等人赞同我经历过2次对赌情况,站在创业者的角度,包括创业者的骨干,有些时候很无奈的接受。实际上,经验建议我应该避免对赌方式。正如RaymondWang说: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但是,当协议签订后,这就从机制,变成了约束,变成了“魔鬼”。造成对赌协议的主要因素很多,也没有学术研究过什么的情况会需要对赌,但是,一点比较肯定,投资人(经理)需要为项目买保险。本来是属于风险投资的事情,却又要为未知的因素购买保险。很矛盾的一个决定。一般很成熟的保险,它的投保金很低,因为,索赔的机会很低。否则,就等于赌博。如果把企业的未来放在一个赌博平台上,你会觉得企业会健康发展吗?实事上,估值调整不一定需要对赌协议才能够执行。出现对赌协议,往往是创业者的个人利益成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并非企业本身长远的利益。投资者也因为没有足够的条件来掌握企业未来的利益增长点,双方就为自身的利益(包括:保障利益和尽量利益最大化两个不同方向)对立点的基础下制定对赌协议。成功的当然有很多例子,但是,比较肯定,过程一定很艰苦。能够避免,建议考虑其他方式。发布于2012-01-10添加评论赞同2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张浩,宅男苏鑫、暴走赞同“对赌”可以用来对冲投资人的风险,减少投资人和创业者之间因为基本判断和立场差异导致的扯皮,撮合交易。是个好东西。但是“对赌”在实际当中会激励创业者采取激进的战略,或者导致投资人让创业团队“净身出户”的一种卑鄙手段。因此创业者和投资人要对”对赌“协议有充分的认识和心理准备,双方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不过多的分散精力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实际当中,投资人往往是创业者的第一个,而投资人自己则往往”阅人久矣“,双方有巨大的经验鸿沟和信息不对称,创业者团队更需要有专业的第三方咨询和建议,律师、财务和其他专业咨询人员很有必要。发布于2011-08-30添加评论赞同0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孙庆新,彩虹公交创始人CEO如果项目投资方对项目掌控能力较弱,行业资源不多,就需要创业团队承担更多的责任和压力,这时有对赌协议会促进团队保持一个高压状态,产出会高些。但是一旦失控,团队人员会产生不爽的心理,精神崩溃,身怀二心等。。如果项目投资方有一定资源和精力,可以弱化对赌协议,经常跟进项目,提高团队士气。发布于2011-08-30添加评论赞同6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知乎用户,最喜欢给创始人培训劳动法林慧、DianaWoo、知乎用户等人赞同事先说明下,观点比较有攻击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内投资怪相的吐槽。-------------------------------------------------------------------------------------------------------首先,在这里谈的对赌协议仅指对财务绩效的对赌,不涉及企业行为、管理层行为等非财务绩效的对赌。对于楼主提出的“司法界对对赌协议有着不同的认识”,我觉得还是多虑了。在甘肃世恒和海富投资之间的股权投资协议纠纷中,最高法院的意思可以总结为两点:第一,对赌协议的另一方应当为创始人股东(或者除投资方的其他股东),如果对赌方为公司,则该对赌协议的效力倾向于无效;第二,以现金补偿为对赌对价,可能相当于对赌胜利方可以在公司亏损时仍可以从公司获得固定现金收益。因此综合起来被认定为无效(虽然我对最高法这两点意见均存在疑问)。对于是否需要和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的问题,首先应当认清投资方为什么要签署对赌协议。表面上是由于投资方与原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创始人股东与投资方就公司估值之间的分歧(这些上述回答都已经涉及到,在此不再赘述)。但实际上,我看到的很多情况是,对赌协议条款基本上是投资方提供的,事实上也往往并非“对赌”,而是需要创始人承担很大经营风险的单方赌博。为了比较形象地说明,我举个例子,一家VC依照收益法(可比市盈率乘以未来公司12个月税后净利润)对甲公司投后估值为5千万(投资款为1千万,公司增资后VC占股比为20%),但甲公司股东认为公司投后估值为1个亿,因此VC占股比就变成了10%。如果没有对赌条款,创始人往往会和VC就公司估值argue一阵子。但这个和买卖一件衣服一样,你想卖一千块钱,别人要五百,你觉得别人开价太低,并且没法还价,这生意就不做了呗。但很多创始人不这么想,他们可能觉得引入这个投资方可以让自己或者公司获得其他收获,比如创新工场要投资你,你以后肯定会对外宣传,我这公司是李开复投的;或者被投资方忽悠“我们有产品上下游渠道”等等,于是就想促成这笔交易。但同时又不同意VC的估值,又缺乏投资知识不知道怎么还价(比如能一阵见血指出,你给我可比市盈率较低,这市场平均PE值为8年,你凭什么给我5.8年?)于是投资方一看,机会来了,于是连价都不还,和你签一个他们准备好的对赌协议条款。你不是说你公司值这么多钱吗,那好我和你签协议,按照你估值投。投完以后不给公司提供当初宣称的渠道和廉价供应商,或者直接干涉你的经营,忽悠公司做些收益很少的投资,等着你税后利润达不到预期,一年或几年以后行权拿你股份。所以,我的建议一般是,在中国这种热钱多项目少的地方,能不签对赌就不签。如果你的项目好,就不缺买家,我这公司就这价,要不要拉倒。被大到高盛小到某些国内无良VC忽悠的创始人不计其数,在签署对赌协议时,一定要三思。-------------------------2014年1月13日补充----------------------------------------请看下面新闻,PE追杀86家IPO撤单公司:首要任务是追回对赌协议。-------------------------2014年2月15日补充---------------------------------------昨天看到某上市公司欲收购传媒公司的ad,里面竟然有一条要求——“股东必须同意转让公司的控制权并且签署对赌协议”,遇到这种不靠谱的投资方或者收购方的话,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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