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2009-11-913:36:00一、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方式这里所说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对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大多数农村而言的,从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发展途径与方式:1.农业结构调整承包大户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过程中,只有少数处于市场前沿、掌握市场信息多并善于经营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增收,待多数农户都仿效同一模式进行结构调整,随之就出现了与结构调整相对应的一轮又一轮“卖难”,致使多数农民只见调整不见效益,始终走不出结构调整的“怪圈”。因农业结构调整必然受土地资源、市场价格和需求等因素的制约,显现出局限性,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然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却是必需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结构调整能使部分农民增收致富,并有可能发展成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形成规模经营;另一方面结构调整是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1981年,烟台市果树研究所为调整果业结构,从日本引进红富士苹果苗木,在牟平区大窑镇召开推介会,却没有人愿意发展。农民曲忠泉以敢为天下先的大胆精神,率先嫁接发展,几年中在当地和威海文登市开发果园2500余亩,红富士苹果至今仍是胶东大多数农民致富的主导产业,为众多果农趟出了致富路,果农推举他为牟平区果业协会会长。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胶东兴起发展大樱桃,曲会长陆续调整还能带来很大收入的红富士苹果园,栽植大樱桃2000多亩,并向果农推介发展大樱桃,现已成为胶东农民致富的另一重要产业。2006年曲会长试栽蓝莓成功,2007年调整60亩大樱桃栽植蓝莓,2008年计划调整200亩。2007年6月,烟台市果树研究所在威宇蓝莓观光园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拉开新一轮结构调整的序幕。曲会长计划投资建设蓝莓加工厂,从育苗引栽、技术管理、深加工、销售实行统一组织,带领农民开创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走出结构调整的怪圈,稳定地增加收入。2.以农业产业化龙头带动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直接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居多是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现实地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烟台国际现代农业科技园,顺应国际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实施农、牧、渔现代高新技术的立题、攻关、试验、示范、推广和市场化营销,增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开发能力,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带动中国农民开创国际市场。园区规划总面积10000亩,其中荒滩地1900亩,海面滩涂2700亩,大田示范区5400亩。规划建设三大主导产业:一是农业种植。规划占地面积800亩,建设现代化连栋温室大棚42幢,配套建设专家科研楼42幢,成立农业科研所和组织培养室。二是畜牧饲养。建设封闭式畜牧饲养场三个,成立畜牧研究所和胚胎室。三是水产养殖。建设单个有效面积10亩的可保温、加温水产养殖池160个,建设约10000公顷水面的水产养殖基地,成立水产研究所,进行种苗繁育和饲养。建设蔬菜、水果、畜牧产品和水产品年加工能力各5万吨的4条加工流水线,建设面积6万平方米的国际会展中心及农技培训中心。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成土地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的主流经济组织制度,是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一是以土地入股的土地经营股份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资金入股,组建阶段的技术人员和务工人员可以工资入股,农民既可获得务工收入,又可按股分红。上海市奉贤区农民以2200亩土地使用权入股组建上海柘林绿都农业合作社。二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股份合作社。山东蓬莱市南王山谷葡萄生产合作社,依托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而成立,下设13个分社,18个村入社1980户。村民以土地经营权量化入股,每亩折价15000—17000元,入股土地面积6000亩,公司按标准化生产要求统一整理。农民入股土地作为优先股,按年2.88%的利率分红,以后每3年平均增值10个百分点。按入股社员优先对土地实行再分配,划片经营,责任到户。将葡萄园转化成大型车间,2000多名社员转为农业工人,有600多名社员经过培训录用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合作社统一供应生产资料,以赊欠方式供给社员,葡萄品种由公司免费提供,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管理标准,合作社规定每亩地定产800公斤左右,按保护价全部收购,市场价格上涨随行就市。这是烟台乃至山东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特色模式。三是探索建立土地代耕代管或土地托管合作社。许多农民外出务工后,家中缺乏种田劳动力,在山东宁阳县农村出现了农村用工合作社,以调剂劳动力的余缺。随着农村劳动力进一步转移,会出现更多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劳动力的农户,用工合作社可能逐步演变成土地代耕代管或土地托管合作社,农户向合作社交纳托管费,合作社直接经营管理土地,形成集约规模经营。4.城镇的各类组织或个人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应鼓励和扶持城镇的工商企业等各类组织或个人,投资农业开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在烟台市牟平区的南部丘陵地,因种地效益低,许多农民不愿耕种承包,而城镇企业因改制出现了下岗失业人员,有些人就回乡或下乡租赁承包数百亩农民不愿耕种的土地,规模化种植甘薯。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一是村集体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类似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一般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强有力的带头人和领导班子,农业产业或非农产业发展水平高,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作支撑,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或组建农业队,实施村集体土地统一规模经营。烟台市牟平区的邹革庄村、西油坊村、杜家村等,都是这种土地规模经营的典型。第2/5页二是发展集体经济联合体。我国的村庄分散且规模比较小,增加了村级管理成本,制约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提倡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组建集体经济联合体,能够较快实现集体资本集中和人才集聚等多重效应。经济强村联合附近村带动发展,有利于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山东烟台南山村已经联合几个村共同发展。二、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烟台市的土地规模经营多是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的,或是通过农民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联系起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特色模式,集中于发展特色产业方面,如九发食用菌、仙坛肉食鸡、长城葡萄酒、龙大蔬菜基地等,而粮食作物的规模经营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地扶持引导和探索发展。发展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不是取消家庭承包虽然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对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制约作用,但因其具有合理内核,在现阶段还需要稳定和完善这一制度,这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要基础,是赢得改革和发展良好环境的基本条件。然而,稳定不是不变!十七大报告提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与四年前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明显不同的,由“长期稳定”到“稳定”是积极求变的讯号。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明确地说明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不是不变。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也不能废除家庭承包经营,在现阶段,应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土地规模经营。2、政府应从战略高度统筹规划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大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这就需要大力发展非农产业,改革户籍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等。所以,各级政府应综合考虑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改革户籍制度、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多种因素,从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高度统筹做出规划。3、选择适宜模式扶持引导发展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方式为好,既能获取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又能带动开创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单纯以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土地规模经营的优势不明显。土地股份合作社也是一种较好的土地规模经营模式,是未来土地集约化运作的一个大趋势,但因缺乏龙头企业的带动,合作社须发展成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依靠自身开创市场。各级政府应依据统筹规划,选择适宜的土地规模经营模式,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推动发展。4、以市场为手段切忌行政干预第3/5页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决不能采用五十年代合作化的行政动员式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市场为手段,通过鼓励、扶持农民转移就业和采用多种方式发展非农产业,以离开承包土地的非农方式获取生活来源,使其能够自愿地将承包的土地转让出去,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选择这条途径,步子是慢了些,但从现实出发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5、改进完善种粮补贴发放措施目前种粮补贴一般都是按农户承包土地数目发放,很多情况下不能发挥补贴效用。有的农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经济作物、建舍发展养殖业,却领取种粮补贴;有的农民将土地抛荒,也照样领取补贴;有的农民将承包地转让后自己领取补贴,而种地者却没有补贴。种粮补贴的有效发放是一个难题,要改进完善发放办法,保证发放给耕种土地的农民。应做出规定,对抛荒的土地可以强制收回重新发包,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6.急需完善土地承包法规制度对于农民全家户籍迁入城镇落户,对其原承包土地的处理应予规范完善。现有法规形成矛盾,1997年5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而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对于全家户籍迁入城镇的农民,法律应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这样可对农村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再分配,有利于促成土地规模经营。否则,允许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失去了发展城镇化应有的意义,又不公平。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全家户籍迁出就不属于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而却拥有该集体组织的土地承包权,毫无道理。若将保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获取收益,徒增中间盘剥,更增加了土地受让方耕种成本,而耕种土地本就效益低下,耕种者难以承受时就会放弃,这极不利于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三、试点的经验与思考几年前,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在全国率先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市场,随后依托滕州市经管局建成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指导全市21个镇街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建立市级土地流转信息库,发布全市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为跨镇街的土地供求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各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统一规范的一站式服务大厅,内设土地流转信息联络、收益评估、合同鉴证等窗口。先由转出户和需地户向村服务站提出申请,说明流转土地的坐落、面积、期限、价格、流转的原因和方式等,以村为单位登记,上报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第4/5页经审查和收益评估后,在交易服务大厅信息电子显示屏公布,将符合双方土地流转条件的信息及时通知转出方和受让方,组织转出方和受让方进行洽谈协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遵守土地流转规程,免费指导双方进行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归档管理。各镇街成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庭,市成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庭,对土地流转双方发生的纠纷及时调解仲裁。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主要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形式,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优化了农村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化解了经济发展中土地的瓶颈制约问题,推进了农村土地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土地规模经营模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在西岗镇形成了丁堂莲藕基地、甘桥毛白杨基地、坤达肉牛养殖基地等41处规模化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