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稽查培训资料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主要内容:一、收入及所得额的确定二、成本费用的扣除三、财产损失管理四、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五、征收管理一、收入及所得额的确定1、收入确定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实现原则、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经营收入与重组收入的认定差异)。2、具体商品销售方式收入确认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几个具体收入确认时间(国税函[2010]79号)租金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债务重组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业务:08年签订合同、09年变更股权、10年收到全款----确定转让所得应以变更股权的日期,即09年协议生效且股东变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3、以旧换新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4、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售后回租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后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服务租赁(服务性租赁兼有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特征的一种租赁,即在融资性租赁上附加租赁设备的保养,维修等各种服务项目)关键在于租赁物租赁期满后的产权归属5、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1)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以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2)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应全额确定收入,现金折扣作财务费用扣除。3)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6、劳务收入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仅指跨期劳务)。确认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劳务完工进度确认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7、买一赠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8、递延收益的处理---国税函〔2009〕18号:广西合山煤业有限公司取得的补偿款,确认为递延收益10年内分期计入所得。---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期间的剩余期内均匀计入各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181号《关于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问题的批复》: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如为净收益。且该净收益未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应在当年全部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按5年的期限均匀转为应纳税所得额。---无特殊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可递延纳税。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10)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发布之日(10月27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10、财政性资金--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第87号(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不征税收入:1)资金拨付文件,且属专项用途;2)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如何划分?不征税收入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不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对企业的部分收入不征税并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但税法予以免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一种税收优惠。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其中对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分,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未规定专项用途的部分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或者财产,可以依法扣除或者计算对应折旧、摊销扣除。行政、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所得税征管?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城市公共服务等项目的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11、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国税函〔2008〕828号1)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2)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79号中关于所得的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键点在于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要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将转股看做两个事项,第一件事是先分红,第二件事是用分红去投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征税。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例: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先作为自用房产,如办公或出租。原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新税法如何处理?原外资税法规定作为内部资产交易,不视同销售;内资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按照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精神,这一类经济事项不作视同销售处理。房地产企业的安置房是否要视同销售交所得税?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部份产品,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给了原土地提供商,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缴时,是否要将这部份房产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已经改变了资产的权属,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成本费用的扣除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一般扣除规定、禁止扣除规定、特殊扣除规定。税前扣除遵循的原则:真实性原则(如发票?)、相关性原则(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股权分置改革费用、业务招待费等)、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利用合同列支违约金关联企业A和B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A高,B低,A和B订立内部服务合同,约定A为B提供某些服务,如果A公司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给B公司,就要支付违约金。但A公司根本不具备提供特定服务的能力,比如,人员不够等。因此,A向B提供服务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因此,A向B支付的违约金也应该被视为虚假承诺,不应该允许其在税前扣除。例:相互担保损失扣除企业签订互保协议相互为对方提供担保,从法律形式上看,担保与企业的应税收入相关,但是若发生了担保损失,在申请扣除时,还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实质上对等。一方申请扣除的损失(一段时间内),大大超多了同一段时间内另一方为其提供担保的金额,则超出部分不应该税前扣除。1、合理工资薪金及金额的确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员工发放的奖金,包括年终奖等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其未扣个税部分是否可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后补缴个税,又如何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定。企业发放员工工资按企业所得税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应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个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纳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