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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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1、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消灭井下电气设备失爆、不完好现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电气安全规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将检查合格后的防爆标志贴于防爆设备内腔的显要位置,入井前运输队进行验证,否则,不准入井使用。3、矿属各单位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气维修工专人进行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高压设备的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并包机负责,应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及施工措施,待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持申请施工措施进行施工。4、使用普通型电气仪表在井下检修、测量时,必须有瓦检员配合,测出使用地点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使用。5、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矿专业防爆检查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按矿相应规定进行考核,跟班维修工每班都要对自己所管辖的电气设备检查有无失爆和不完好情况,并做到及时处理。6、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各类电气设备,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不准检修搬迁。7、井下各种电气设备都应设标志牌,标志牌上写明该电气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容量、用途、维修人等,高压电气设备上要悬挂“高压危险”的警示牌。8、对设有各种电气保护的电气设备,不得将保护私自甩掉,对各种保护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保护系统的灵敏度是否完好,并将试验结果填写记录于每月26日前报动力部门,否则按有关规定考核。9、在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更换后,必须由原使用单位升井后交供应公司,由动力部门安排检修,并重新登记建帐,在井下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并悬挂“备用”挂牌。10、对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均不得受淋水,易撞击等现象,否则应采取措施方可使用。11、新安装的设备除遵循以上制度外,安装完毕后须经矿调度组织的单位及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12、违反本制度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均按矿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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