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对于驾校学员肇事赔不赔对于交强险,很多民众仍然搞不清楚在什么时候赔付?特别是驾校学员出了事故,是属于还是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呢?案情简介某驾校为其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该校学员甲驾驶一辆教练车在规定线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并由教练员乙随车指导。当该车行至一路口时,不慎撞到正常行驶的另一车辆,导致另一辆车的司机受伤、车辆受损。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认为现行交强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不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那么,本案无驾驶资格的教练车学员肇事,究竟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呢?观点之争关于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员在学习期间,有本校教练员随车指导,并且在规定的线路上学习驾驶技术。虽说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但该行为是取得“驾驶资格”的必要步骤。因此可视为“准驾驶人员”。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另一观点则认为,此情形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法理分析一、驾校的责任承担问题1.学员肇事由教练员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学员未取得驾驶证,不具备单独驾车能力。教练员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之所以出现事故,是因为教练员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而要承担责任。2.驾校要为教练员的失职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教练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而对因职务行为引发的赔偿应由驾校承担。驾校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教练追偿。3.《司法解释》的规定自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是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的。4.结论综上,抛开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最终是由驾校对外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学员存在明显的过错,会减轻驾校的责任。二、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1.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解读《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需要抢救的,不论被保险人有无责任,保险公司都要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只有在条例规定的无证、醉驾、盗抢车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下,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惩治违法的侵权人,才规定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存在这四种情况的,保险公司不享有抢救费用的追偿权。该条文从表面看没有提及保险赔偿的问题,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无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看《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结论就不同了。2.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解读《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损害和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唯一的免赔条件,并没有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理赔义务。3.《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明确了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首先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然后再进行追偿。这样的规定是符合交强险的立法宗旨的,值得肯定,对多年来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议给出了意见。这里强调的是赔偿责任,而非垫付责任。4.对代位追偿权的思考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对侵权人的代位追偿权。但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非常复杂,是否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一律有权进行追偿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特别是像本案驾校学员这种情形。在《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列举的三种情形中,均属违法或犯罪行为。但无证驾驶的情形更复杂,如在本案中,学员在教练的陪同下驾驶车辆,应该是合法的,不同于其他的无证驾驶的情形,故追偿权的行使要受到限制。《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教练属于驾校的组成人员,故保险公司不能行使追偿权。如果保险公司行驶追偿权的话,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向驾校追偿;二是向学员追偿。向驾校追偿恐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驾校为了转嫁风险而购买交强险,如果发生事故后再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话,购买这份保险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买保险和不买保险的结局是一样的,最终都由自己承担,谁也不会做这样的傻事。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代位追偿学员的责任呢?笔者认为也不能。因为作为学员到驾校学习驾驶技术,驾校应当安排教练随车指导。教练失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学员不应为教练的过错负责。当然,如果学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除外。名词解释:代位追偿权(subrogation)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交强险: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关键字:驾校肇事交强险驾校追偿教练随车代位追偿权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MDRT中国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