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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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交通运输法规1.交通运输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而颁布的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是集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为一体的调查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规法的总称。2.交通运输法规在法学分类上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应,是国家一切立法的依据,宪法规定了包括交通运输管理在内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行政组织的权限,公民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及处理原则。4.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以及对其加以监督和进行补救的规范,均为与交通运输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5.法律作为交通运输法规的渊源,具有较高的等级,是其他渊源的依据,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一般都具有执行性和从属性,是法律的具体化,且不得与法律相抵触。6.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比较抽象,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还需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7.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8.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列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9.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员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10.国际条约: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条约,如果内容涉及交通运输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那么这些条约同样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法律渊源。11.法律解释:有权对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解释的机关所作的解释,如涉及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权利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也是交通运输法规的渊源。12.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1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的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作为行政主体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2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3.交通运输行政主体又称为行政管理主体,是指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或得到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行政主体不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必然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还包含行政相对人。14.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作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权力,具有特征:1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职权。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是能够有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4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15.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享有的权利:1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2行政处理权、3行政命令权、4行政处罚权、5行政强制执行权、6行政裁决权、7行政监督权。16.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最基本的分类,这种分类对于正确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为所针对的问题是属于社会管理事务还是交通运输行政主体的内部事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3以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授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托的行政行为三类。4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单方意志就可以形成并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5以行政行为受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6以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不需要特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17.行政行为的生效:1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对行政相对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2送达生效,指将表达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3附条件生效,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专门的日期或条件,一旦日期届满或条件具备,该行政行为就产生法律效力。18.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设定或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19.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适用具体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对特定对象具有约束力的行为。20.具体行政行为的几种分类:1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2职责行为与职权行为、3本源性行为、保障性行为和补救性行为、4单效行为与复效行为、5原本行为与变化行为、6形式意义的行为与实质意义的行为7单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共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1.交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以法律规范的限制为前提、2行政许可是对特定相对人的法律限制的解除、3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22.交通行政许可的种类: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加义务许可、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永久的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6以许可的目的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23.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基本上可以分为:1申诫罚、2财产罚、3行为罚、4人身罚。24.《行政处罚法》分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5.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26.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的确凿、清楚;二是有法定处罚依据;三是在程度上,对公民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处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27.一般程序是对一般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其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28.交通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间接强制执行指通过某种间接的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它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方式。2直接强制执行是指当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时,直接对其财产、智力成果采取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29.交通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法律地位类似的人。30.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人。31.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作出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32.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而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3.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复议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人。34.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受理行政案件范围,通俗的讲即受案范围。35.排除的内容是指不能提起诉讼的事项。我国行政诉讼排除内容: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36.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4裁定管辖。37.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38.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使合法权利受到的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39.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0.现行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1综合性法规、规章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章3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章4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规章5从业人员管理规章。41.道路运输经营有:1道路旅客运输,2道路货物货运。42.道路运输业务范围:1道路运输站经营资质条件2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条件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条件4道路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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