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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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行政许可的内容(一)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三)水运支持保障系统项目的竣工验收。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九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7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3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验收。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有国家投资的四级以上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由部、省联合进行。上述规定以外的航道工程由航道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行政许可的条件(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汽、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二)航道工程及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工程(1)船闸、升船机以及引航道、航标、等待过闸(坝)的靠泊设施、通信导航设施、船舶调度设施等主要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2)船闸经充水、放水及无水试验,升船机经空载、重载试验,引航道经复测;(3)船闸、升船机经实船过闸(坝)试验;(4)船闸、升船机工程经半年以上试运行;(5)航运枢纽及过船设施的其他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并符合有关验收规定。2.航道整治工程(1)短河段及单滩整治工程:筑坝、炸礁、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2)长河段及滩群整治工程:分段、分滩整治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3)新开运河航道、裁弯取直工程:航道开挖(疏浚)、护岸、航标等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4)交工验收后的航道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并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航道尺度及航行条件达到设计要求。3.航标工程(1)航标标体、标灯、电源按设计内容建成并按配布图布设完成;(2)航标站房、航标船(艇)、码头按设计内容建成。航标船(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3)电气航标灯帜经通电试验,符合设计要求。(三)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竣工验收1.通信工程(1)通信设备(收发信机、信道机、程控交换机等)按设计内容建成,频率配置、电路分配符合设计要求,经本机测试、系统测试及监控设备检测,符合有关规定;(2)通信电源设备(配电屏、蓄电池、发电机组等)按设计内容建成,设备经接地电阻测试,蓄电池经充放电测试,符合有关规定;(3)通信线路传输工程(明线、电缆、光缆,天、馈线系统等)按设计内容建成并经线路绝缘电阻、环路电路及近端衰减测试,电缆经闭性气压测试,符合有关规定。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1)船舶监测、通信导航、航标系统及监督船(艇)等主要项目按设计内容建成。监督船(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2)船舶监测、通信导航设施经实船航行监测、导航试验;(3)全系统经可靠性测试。3、其他工程(1)跨河(过河)建筑物按设计内容建成,符合通航要求;(2)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等其它工程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五、行政许可的数量无数量限制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竣工报告。(二)质量监督报告,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三)竣工决算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四)消防、环保、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意见。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七、申请书示范文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八、申请书受理机构(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二)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上述规定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由航道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九、申请书受理期限无期限限制十、申请书递交方式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一)共同程序: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之;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3、现场审查;4、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非共同程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许可机关自收到转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算在内)。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目不收费。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检察机构及法制机构。交通部检察机构及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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