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罐式专用车的常压罐体检验的问题2013年07月05日鉴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取消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的条款,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取消了原《危规》质检部门对常压容器检验的要求。具体讲:1、罐车(常压罐体)检验的责任主体是常压罐体的使用单位。故使用罐车(常压罐体)的企业,要执行新《危规》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2、罐车(压力容器)的检验,由质监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