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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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动产质押贷款一、概念与定义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授信,出质人以其所有的动产质押给我行作为授信担保,我行、出质人、仓储公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出质人将出质动产交付仓储公司占有并办理仓储后,我行与出质人共同向仓储公司发出出质通知书,仓储公司根据我行的委托占有和监管质押动产,我行以贷款、承兑、国际贸易融资等各种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贸易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融资业务。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质押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授信币种可以是人民币和我行接受的外币。二、适用客户动产质押业务适用于生产型企业及贸易流通企业,对客户而言,有助于解决融资困难、提高授信审批效率、解决担保难的问题、及解决存货的资金占用。三、申办程序(一)借款人的条件借款人须满足《交通银行信贷业务手册》关于不同规模企业授信申请条件的有关规定。(二)仓储公司的条件1.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2.与授信申请人和出质人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3.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4.单体仓库年货物吞吐量达到5万吨以上,货物年平均周转速度达到15次以上,破损率低于千分之三;5.在仓库的安全、装卸及通风、保湿、保温等方面具备良好的条件,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台帐管理、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丰富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6.具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信用记录,在与我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仓储行为未遭遇存货人的重大诉讼;7.如该仓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我行签署动产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仓储公司在《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三)质押动产的条件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质押动产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2.属于出质人正常经营周转中的短期存货、有良好流通变现能力;3.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4.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不易变质、毁损,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5.规格明确,数量便于计量,质量便于检验。(四)业务申办流程借款人向我行提出动产质押业务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2.质押动产的名称、品种、价值、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仓储地点、特性、交易情况、供需情况、价格波动情况等;3.仓储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仓库租赁合同、与第五条仓储公司条件有关的资料,以及所了解的有关仓储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4.商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基础交易合同、质量保证书(如有)、仓单或提货单(等其他仓储公司向出质人开出的表明动产已存储的凭证)等材料的正本及对应的复印件,进口动产还应包括进口关税发票、报关单、商检单、进口许可证(如有)等材料的正本及对应的复印件。四、业务流程①借款人/出质人、仓储公司、交通银行签定《三方监管协议》;②借款人/出质人将动产质押我行;③仓储公司在厂区或第三方仓库进行质押监管操作;④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⑤借款人向我行提前还款或缴付保证金;⑥仓储公司办理动产的出库手续或根据我行授权办理以货换货手续。厂商银业务一、概念与定义是指生产厂家(卖方)、经销商(买方)和交行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进行合作,由交行为经销商向生产厂家购买货物提供授信支持,生产厂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种、规格向交行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发货,同时经销商将所购买的货物质押于交行,交行根据经销商提前还款或补存提货保证金(或货物)的状况通知物流监管公司释放相应金额质押货物的一种金融服务。厂商银业务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二、适用客户主要适用于与生产厂家有稳定买卖关系的经销商,因经销商向生产厂家采购货物时需先支付货款而存在融资需求的情况。(一)授信申请人除满足交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经营生产厂家产品的资格和资质;2、与生产企业之间至少已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或虽未满一年,但其控股股东控股的其它经销商已与该生产企业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3、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非生产厂家的关联企业;4、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三个月;5、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赢利,无不良资信记录;6、交行内评法客户评级在11级(含)以上或世行评级在6级(含)以上。(二)生产厂家须满足以下条件:1、产品在全国或区域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2、对销售网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3、在目标行业内细分市场销售额及盈利水平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行业特征、市场环境及蕴通供应链行业应用的成熟度,对汽车、钢铁等部分行业可适当放宽;4、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5、愿意配合交行进行厂商银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6、交行内评法客户评级在8级(含)以上或世行评级在5级(含)以上。(三)物流监管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运输及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运输及仓储业务三年以上;2、与授信申请人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3、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4、运输、仓储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5、具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运输、仓储行为未遭遇存货人的重大诉讼;6、如该物流监管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物流监管公司在《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责任保证,本条第(三)、(四)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四)质押商品须满足以下条件:1、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不易变质、毁损,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2、规格明确,数量便于计量,质量便于检验;3、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三、申办程序经销商向交行提出厂商银业务申请时,除需向交行提供一般授信业务申请时所需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与生产厂家贸易往来2年内(成立未满两年的,需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历史资料,包括商品购销合同、发票等;2、上一年度经营的相关商品的销售明细表;3、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产品产能、价格、质量、品种规格等相关资料,对于生产厂家已和总行签署蕴通供应链总对总合作协议的,以上资料可不要求经销商提供;4、物流监管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财务报表、运输及监管商品情况及内部的管理规定等相关资料。如该物流监管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物流监管公司在《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责任保证,以上资料可不要求经销商提供。四、业务流程业务办理前提:1、生产厂家、经销商、交通银行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2、经销商、交通银行签订《质押合同》;3、经销商、物流监管公司、交通银行签订《商品质押监管协议》。业务办理流程:1、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2、经销商在交行开户并申请开立银票(交存一定比例保证金);3、交行将银票递交生产厂家;4、生产厂家向指定物流监管公司发货,由物流监管公司办理货物质押入库手续;5、经销商向交行交存提货保证金(或货物);6、交行通知物流监管公司发货;7、物流监管公司发货给经销商。五、主要风险点(一)生产厂家的供货风险厂商银业务是先票后货业务,因此,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按照经销商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规格、品种、数量按时按质按量供货;生产厂家未能按《购销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供货时,生产厂家需承担相应责任。2、向交行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发货。(二)物流监管公司的监管风险物流监管公司的监管能力是厂商银业务的关键,此项业务必须选择符合我行要求的物流监管公司,规避物流监管公司的道德和操作风险,优先选择与总行签署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物流监管公司开展厂商银业务合作。(三)商品风险必须选择符合我行要求的适宜的商品办理动产质押。现阶段厂商银业务可接受的质押物范围主要为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煤炭、石化上游产品、未上牌汽车、农产品、食糖、纸浆纸张等基础原材料和大宗物资,其余商品须经总行审批同意。如总行(包括总行授权分行)已与核心企业(产品生产企业)签署蕴通供应链合作协议,承办行可在该协议项下办理厂商银业务。(四)操作及法律风险厂商银业务操作风险相对较高,各行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在分行内部指定职能部门和专人具体办理《提货通知书》和《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的签发和传递,所有操作程序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各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操作细则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简化操作流程。保兑仓业务一、概念与定义是指生产厂家(卖方)、经销商(买方)和银行签订《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进行合作,银行为经销商向生产厂家购买货物提供授信支持,并根据经销商提前还款或补存提货保证金的状况开具提货通知书通知生产厂家发货,生产厂家凭提货通知书方可向经销商发货,并在经销商违约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货物调剂销售或差额退款等责任的业务。保兑仓业务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二、适用客户主要适用于与生产厂家有稳定买卖关系的经销商,因经销商向生产厂家采购货物时需先支付货款而存在融资需求的情况。(一)授信申请人除满足交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经营生产厂家所生产的货物的资格和资质;2、与生产企业之间至少已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或虽未满一年,但其控股股东控股的其它经销商已与该生产企业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3、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非生产厂家的关联企业;4、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三个月;5、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赢利,无不良资信记录;6、我行内评法客户评级在11级(含)以上或世行评级在6级(含)以上。(二)生产厂家须满足以下条件:1、产品在全国或区域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2、对销售网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3、在目标行业内细分市场销售额及盈利水平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行业特征、市场环境及蕴通供应链行业应用的成熟度,对汽车、钢铁等部分行业可适当放宽;4、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5、愿意配合我行进行保兑仓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6、我行内评法客户评级在8级(含)以上或世行评级在5级(含)以上。三、申办程序经销商向交行提出保兑仓业务申请时,除需向交行提供一般授信业务申请时所需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与生产厂家贸易往来1年内的历史资料,包括商品购销合同、发票等;2、上一年度经营的相关商品的销售明细表;3、按世行项目担保类客户授信管理的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的客户基本资料,对于已是我行授信客户的生产厂家以上资料可不要求经销商提供。四、业务流程业务办理前提:生产厂家、经销商、交通银行签订《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业务办理流程:1、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2、经销商在交行开户并申请开立银票(交存一定比例保证金);3、交行将银票递交生产厂家;4、经销商向交行交存提货保证金(或货物);5、交行通知生产厂家发货;6、生产厂家发货给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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