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案例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某商品的出口合同,数量为100吨,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在成交前,中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中方公司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运到德国后,该公司提出,虽有中方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中方公司以合同中没有规定凭样品交货,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既然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本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的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中方公司提出索赔6000镑的请求。最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该起纠纷。由于中方公司陈述理由不充分,只得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案例2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荷兰,共计50公吨,总值16.5万西德马克,凭规格买卖。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中方公司立即办理,还出示中国商检局的品质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货到目的地后,荷兰来电声称,“到货有鱼腥味,当地卫生局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出售,要求退货。赔偿全部货值的50%的损失。中方公司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是完全符合其公司正常出口标准,并且是经过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至于其中部分带有鱼腥味,这是国际市场上中方供货的通常品质,而且中方供给荷兰公司的货物与供给欧洲其他地区的货物在品质上是相同的,其他地区都反映良好,销量逐年增加,更没有由于带鱼腥味而称之“不符合人类食用“,因此中方按合同规定供货是无可指责的,最后使对方撤回了索赔的讼诉。分析:该案的焦点在于该食物带有鱼腥味,是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也就是对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看法问题。此案中,双方合议的“去毛、头及内脏”属于凭规格买卖。我方交货符合合同中的规格。至于鱼腥味并不在合同规定之中,因此不能说违反合同条款。对方只好强调“不适合人类食用”想以此根本否定商品的用途,以达到索赔的目的。这就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我方的立场观点鲜明;一是从证件上来证明,从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证明,它“完全适合人类食用”;二是从实践上证明,我们的商品已销售在世界各地,为了驳斥对方“本食品不能够卖给西欧国家”的观点,抓住了这一证明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方的索赔根据就不复存在了。案例3中国某公司与某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无毛的一级冻北京鸭10公吨,冻鸭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就可以了,于是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并加工速冻。然后请求出具证明。货物运到某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我方只得同意退货,除了损失往返运费及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人家表示歉意,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案例4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泰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日本公司A2提出索赔,但遭日本公司A拒绝。问日本公司A有无权利拒赔?为什么?分析:1、A与B,B与C分别订立的两份合同是互相独立的合同。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ofGoodsAct)第35节,在推定买方接受货物方面,有以下几点规定:(1)买方对卖方表示他已接受货物;(2)除第34节另有规定外,当货物已交付给买方,买方对货物作了任何与卖方的所有权抵触的行为;(3)或者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后,买方留下货物,没有向卖方表示他已拒收货物。2、B与C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另一个合同确立的。既然C发现到货品质有严重缺陷,并及时向B提出拒收货物通知,这是他们之间的合同和有关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而且C在提赔手续上是完备的。因此,B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绝理赔。至于该批货物的品质不符,其严重程度如何,C能否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或者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这还有待双方协商解决,但C的上述权利是不能剥夺的。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可提交仲裁或诉讼处理。按上述情况来分析,本来日本公司A对这批货物的质量应当负责。但是香港公司B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出现严重失误,因而丧失了向日本公司索赔的权利。在本例中,一方面B由于对货物作出与A的所有权抵触的行为,从而使他丧失了本来可以向A主张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B交货品质有严重缺陷,又使他无法推卸他必须承担对C的违约责任。案例5美国A公司从外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1)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至于A公司有没有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应视违约的性质和损害的程度,并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2、从上述各种法理来看,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如果按英国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案例6一家美国公司C从外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2)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从这种后果来看,按美国法应属于轻微违约,按照联合国公约,也属于非根本违约,如按中国法,此项违约,也不能构成“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C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如按英国法,由于交货时间属于合同要件,作为违反要件来处理,受损方C有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32、但是,卖方D延迟交货是事实,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尽管是属于轻微违约),除非C放弃其权利,否则C仍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上例与本例违约的性质及损害程度是不相同的,因而受损害方可以得到的权利也有区别。读者从这两个例子的对比,可以加深对美国法、联合国公约、中国法以及英国法有关违约后果的认识。案例7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但是,买方直到11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买方于12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3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在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各方都应各负其责。卖方应对30%的茶叶负责,而买方应对因延迟15天提货而用去的额外费用负责。因为:1、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这是买方的违约行为;2、卖方对该批茶叶有实行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有如下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偿还他所付的合理费用为止。”按本例的情况,应属于公约所讲的“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的情况。因此,卖方有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由于卖方对货物未尽保全和防止损失之责,买方对已串味的茶叶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3、卖方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买方延迟十五天收取货物,这是买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十五天的仓租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其他额外支出,也理应由买方负责。因此,卖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在本例中,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各有各的帐,应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案例8买卖双方订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按照本例的情况,买方没有这种权利。因为:1、该合同是一份分批交货的合同,虽然卖方第5批交货违反了合同,但并不影响以后各批交货。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该批货物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可以同时宣告已交付或今后交货的各批货物均无效。从本例的情况来分析,双方买卖的各批商品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2、卖方第5批货,因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该批货物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该批合同。4本例卖方在第5批交货的情况,适合上述公约的第(1)点规定,因此买方仅对第五批货物有上述权利。案例9有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分5批交货。但在第3批交货时,买方发现交货的品质有严重缺陷,根本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本例的情况与上例的情况不同。1、本案例买卖的标的是成套设备。虽然是分批交货,但各批交货的成套设备,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如果成套设备中一批交货违反合同,并根本违约,那么买方可以宣告过去已交付的各批货物和今后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即整个合同宣告无效。2、正如联合国公约第73条第(3)点规定:“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无效时,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和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本例就适用这种规定。成套设备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依存的,如其中一部分设备,根本不符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那么整套设备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这就是“各批货物都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案例10一份订购精密仪器配件的合同规定:“卖方应保证供应配件的质量,买方应在配件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支货款。”合同签订后不久,据可靠消息透露,卖方质量不稳定。于是买方立即通知卖方:“据传供货质量不稳定,买方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卖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也立即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将由他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但买方收到上述书面保证后,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