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管理职能】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工作。第四条【产业定位和协调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的重要产业,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旅游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2-第五条【发展原则】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珠海特色,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开发休闲度假、海洋海岛、都市观光、商务会展等旅游产品。第二章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第六条【政府推进】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创建工作,使珠海成为粤港澳地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主要的旅游目的地。第七条【旅游综合促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旅游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形象品牌以及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制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开发方案;组织、协调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大型旅游活动;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为旅游业投资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第八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以及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对引进重大旅游项目、-3-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促进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旅游投资促进】市人民政府应该优化旅游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市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第十一条【资金扶持】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珠海旅游发展规划,投资额2亿元以上,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项目收益归属关系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有项目收益归属关系的人民政府可以对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给予贴息扶持。第十二条【旅游区域合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的区位优势,加强与周边城市和地区的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旅游区域合作。第十三条【建立宣传网点】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市场开发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第十四条【旅游科研教育促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专院校和职业中学发展旅游教育事业,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市人民政府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旅游经济研究,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第十五条【旅游交通促进】本市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旅游观光交通线路和公共交通线路、-4-停车场(站)、交通标识、交通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发展和完善旅游观光公共交通服务。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区(点)交通指示导向位置,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标识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设置。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饭店、旅游区(点)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团队使用的停车场、上下客站点和自驾车旅游服务站。第十六条【公共设施】旅游者通行量较大的城市道路沿线的公厕应当合理布局,规范管理,设有明显的导向标志。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应当对外开放,提供给旅游者使用。第十七条【旅游信息化促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在出入境口岸、公共交通枢纽站点、主要旅游区(点)和主要商业街区,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站点或者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十八条【旅游服务标准化促进】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第十九条【旅游纪念品】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珠海历史、人文内涵或者旅游地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第二十条【公务活动委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假日旅游信息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5-第二十二条【旅游行业协会】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交流和培训,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建议。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第二十三条【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二十五条【旅游专项规划】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洋、海岛、特色旅游区等专项规划。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6-第二十六条【规划衔接旅游功能】具有明显旅游观光功能的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或者评审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历史文化景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旅游区(点)、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设计方案编制阶段,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七条【旅游项目审批要求】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八条【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制定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应当将项目开发建设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审批期限一并予以明确。第二十九条【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主体确定后,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要求,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由有关部门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解决。第三十条【按照规划建设】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目建设。-7-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和建设许可后,应当及时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制定专项的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方案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中的保护措施和建成后景区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旅游项目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对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周边地区进行规划或项目建设时,优先考虑用于旅游项目的配套完善。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充分考虑与已有旅游景观相协调。对现有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用地功能的调整,调整前应当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与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设施和建筑,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旅游资源保护】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务等部门密切合作,推进本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旅游资源及设施依法可以有偿出让经营权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范围内具有较深厚历史背景-8-和文化内涵的村镇、街区、建(构)筑物进行保护修缮。第三十四条【优化旅游资源】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专项旅游产品的开发,加强专业指导,推动相关资源的整合利用和专项旅游产品示范点的建设。第三十五条【海洋海岛旅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海岛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海岛土地资源整合,加快游艇俱乐部及游艇基地的规划建设,引导游艇旅游高起点发展,开发海洋观光、潜水及游艇垂钓等海洋生态旅游产品。第三十六条【休闲旅游】重点打造温泉、高尔夫等特色旅游品牌产品,加快温泉、高尔夫的推广及宣传力度,推动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第三十七条【会展旅游】积极举办专业会展、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推进会展旅游的发展。大力推动会展项目建设,提高会展规模和专业化水平,打造会展品牌。加大对国内外会议会展招商力度,鼓励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展的举办。第三十八条【农业观光旅游】鼓励开发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对开展乡村民俗旅游接待、果蔬采摘等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引导、服务或者资金支持。第三十九条【澳门环岛游】对澳门环岛游经营活动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条【节庆旅游产品】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年度节庆活动计划,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节庆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第四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9-第四十一条【旅游经营者权利】旅游经营者享有参与编制旅游规划和开发旅游产品等权利。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超出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服务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第四十二条【规范标识】旅游经营者不得假冒等级标志或称谓从事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旅游业务管理】未经旅行社聘用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经营旅游业务。旅游咨询服务公司、酒店商务中心、导游服务公司等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交通票务代理、酒店房务代理、出入境签证代理等开展旅行社业务。依法设立的导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服务公司、旅游网络公司等机构,应当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四条【旅游合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经营业务,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所安排的购物场所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旅行社应当将导游服务费在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