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二、有关报表及数据审核问题企业端涉税通软件2012版汇算清缴系统(一)企业基本信息审核:1、登记注册类型2、内资、外资企业(合资区域)3、国标行业4、征收类型: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查账征收企业类型: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定征收核定方式:定额、定率(按收入总额核定、成本费用核定)5、汇总纳税企业类型:汇总、非汇总6、工业企业正常开业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零申报企业分支机构企业(二)申报表审核1、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2、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3、税收优惠明细表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情况通过+号录入系统(四)汇总表审核A类参加汇算不参加汇算B类参加汇算不参加汇算汇总纳税企业汇总表:参加汇算清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户数总机构参加分配的分支机构户数外资企业汇总表分国家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户数金额税额与实际一致三、有关政策问题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2、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3、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4、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5、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6、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财税[2011]76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7、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财税[201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新鲜水果包括番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甜菊又名甜叶菊;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3)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9、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1、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2、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3、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5、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6、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7、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8、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9、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10、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牲畜指为某种用途所饲养的家畜,包括马、牛、驴、羊、鸡、犬、猪、兔等;家禽指人类为了经济目的或其他目的而驯养的鸟类,包括鸡、鸭、鹅、鸽等)海水养殖产品:包括海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其它类。1、海水养殖鱼类:包括鲈鱼、石斑鱼、美国红鱼、军曹鱼、魳鱼、鲷鱼、大黄鱼、河鲀、鲆鱼、鲽鱼等。2、海水养殖甲壳类:包括虾和蟹。虾中包括南美白对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和斑节对虾。蟹类中包括梭子蟹、青蟹等。3、海水养殖贝类:包括牡蛎、鲍、螺、蚶、贻贝、江珧、扇贝、蛤、蛏等。4、海水养殖藻类:包括海带、裙带菜、紫菜、江蓠、麒麟菜、石花菜、羊栖菜、苔菜等。5、海水养殖其它类:包括海参、海胆、海水珍珠和海蜇等内陆养殖产品:包括内陆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产品。1、内陆养殖鱼类:包括鲟鱼,鳗鲡、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泥鳅、鲶鱼、鮰鱼、黄颡鱼、鲑鱼、鳟鱼、河鲀、池沼公鱼、银鱼、短盖巨脂鲤、长吻鮠、黄鳝、鳜鱼、鲈鱼、乌鳢、罗非鱼、观赏鱼等。2、内陆养殖甲壳类:包括虾和蟹。虾中包括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螯虾、南美白对虾等。蟹类包括河蟹等。3、内陆养殖贝类:包括河蚌、螺、蚬等。4、内陆养殖藻类:包括螺旋藻等。5、内陆养殖其它类产品:包括龟、鳖、蛙、珍珠等。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有关问题;一、2011年度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处理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1、2011年3月底以前经省局批准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2011年度所得税仍实行“老办法、新目录”,即主营业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进行确认,继续由市局复核确认。2、新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2011年度所得税仍实行“老办法、新目录”,即主营业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进行确认,报省局审核确认。发改委或工信厅对鼓励类项目的确认都予以认可2011年内资企业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太白金矿《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属鼓励类“有色金属”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