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考试练习题2Z202000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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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工程师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1页2Z202000合同法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2Z202011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熟悉)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收养、婚姻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行政征收补偿合同等。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2Z202012合同的分类(了解)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7.主合同与从合同2Z202020合同的订立2Z202021要约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即包括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3.要约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要约的方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行为。四、要约的生效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数据电子文件形式:(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2013年二级建造工程师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2页(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五、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六、要约的撤销(一)概念及要求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七、要约的消灭八、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2Z202022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三、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四、承诺超期与延误(一)超期(主观原因)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二)延误(客观原因)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三、其他形式2Z202025缔约过失责任(掌握)一、概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构成要件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013年二级建造工程师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3页2Z202030合同的效力2Z202031合同的生效(掌握)一、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存在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件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二)合同成立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三)合同成立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二、合同生效(一)合同生效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如登记、备案程序。2Z202032无效合同(掌握)一、无效合同概述(一)内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二)特征1.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绝对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任使其生效。3.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也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主动审查并认定合同无效。二、无效合同的原因(一)一方欺诈,并损害国家利益的【注意】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性质是一样的。(二)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三、无效的免责条款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013年二级建造工程师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4页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库所有。2Z20203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掌握)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三、行使撤销权(一)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总结】由受害方行使。(二)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三)撤销权的内容1.可申请撤销合同2.可申请变更合同。3.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四)撤销权的消灭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五)合同被撤销的后果之前有效,之后无效,具有溯及力,从开始无效。【总结】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危害范围危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当事人原因非法,恶意、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原因与结果关系原因导致结果无效是否无效,和原因无直接关系2Z202034效力待定合同(掌握)一、概述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方可确定效力。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类型效力待定原因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处理方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主体限制民事行为代理人追认否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2013年二级建造工程师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5页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②行为人超越代理权③代理人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否表见代理除外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越权订立的合同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进行民事行为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明知其超越权限依然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如相对人不知道其越权,则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2Z202035附条件合同(了解)一、附条件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二、附期限合同【总结】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2Z202040合同的履行2Z202041合同履行的规定(掌握)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主体1.履行人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2.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条款空缺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2.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2013年二级建造工程师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6页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记忆】谁违约,就惩罚谁。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一)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承担(三)竣工日期的争议1.竣工日期的确定(1)分为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2)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3)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5)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1.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1)合同计价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问题:(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Z202042抗辩权一、抗辩权的含义2013年二级建造工程师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7页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三、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四、不安抗辩权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2Z202043代位权(熟悉)一、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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