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管理制度2014年1月1日第一章细则为了实现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以合作方式成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管理制度。1、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和阻碍公司发展的事情。2、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能、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增强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3、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专业技能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4、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5、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6、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对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任何行为,都要予以追究。第二章员工守则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招标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等,详情参见《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手册》及相关制度。第三章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设立和程序1、为了有效发挥总公司的优势,充分利用总公司现已有的资格和经营条件和即将完善的资格和经营条件以及总下属咨询公司、设计院、环评公司资质条件,组建全国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设计、环境评估、贸易为一体的国内外连锁经营上下互动企业体系,逐步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及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总公司决定在条件成熟的省,以一级分公司为管理中心,在各省级城市、地级城市设立二级分公司,县级城市或县设立三级办事处(包括项目部)。总公司直接设立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由总公司管理。利用一级分公司资源成立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原则上由一级分公司进行业务管理,一级分公司必须提供已在当地政府部门备案的条件支持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在当地开展招标业务。2、合作方式设立的二级分公司和三级办事处实行责任承包制,由总公司授权承包人(负责人)负责经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相关事宜。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在成立初期由总公司统一管理,时机运行成熟后总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由一级分公司代为管理。第四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1、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经营范围为总公司现已具备有资格经营的项目和即将申请获批的经营项目,并且在国家法律允许经营范围内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经营。2、分公司初建阶段可设招标部、造价咨询部、综合管理部等两个经营部门一个管理部门,根据以后的发展和经营情况可以增减。3、根据《公司法》规定,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是总公司的派遣机构,任何经营活动必须通过总公司授权后方可进行。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成立初或者成立后,总公司授权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负责人(总经理)具体负责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项目联系、洽谈、制订合同草稿、人员的聘用和解聘等相关事宜,但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和对外签发的有法律责任的文件必须由总公司签署,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没有权力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和有法律责任的文件,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对外联络商谈的任何类项目,项目经理起草好合同草稿后、会同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总经理)签署意见的合同评审表一同提交总公司企业管理部或一级分公司(提交一级分公司审核后,应提交总公司企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后,签字盖章寄回二级分公司或办事处执行。如果有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未能向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请示,擅自签署各类合同和有法律责任的文件,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发现或给总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及隐瞒不报带来经济损失的,总公司追究二级分公司或三级办事处负责人的责任,由一级分公司代为管理的,同时也要追究一级分公司管理不善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4、所有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须递交总公司存档,若有与总公司规章制度冲突的,以总公司规章制度为准,董事会特批的除外。第五章所有员工的录用程序二级分公司或三级办事处负责人(总经理)根据国家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聘用二级分公司或三级办事处所有工作人员。其聘用方式和人员的管理方式按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所有人员档案信息必须送交总公司备案。在二级分公司或三级办事处聘用的所有员工必须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社保等保障费用。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财务统一由总公司财务进行管理;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核、技术指导、业务帮助等由总公司或协调一级分公司给予协助处理。第六章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1、所有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在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以及其他有资格招标的项目等项目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规范和相关法规,并严格按总公司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进行经营,所有运作程序必须符合要求,并认真听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备案和审批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2、如果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损害总公司的信誉和经济利益,总公司除追究所在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目标任务考核和风险管理根据总公司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制定每个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须最低完成的目标经营销售任务的内部承包合同,确定年度完成合同额和各类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收入比例和承包方式:1、固定上缴管理费方式的二级分公司,年上缴固定管理费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今后每年逐步提高任务额,但每年提高任务额最高不超过20%范围内综合分析确定,最终60万元平顶。2、按项目比例上交管理费方式的二级分公司,承包期内上交金额按照每个项目总收入(包括委托代理服务费或中标服务费收入及标书收入、其他收入)总额的25%(扣税后)上交总公司。年内累计上交额最低不能少于35万元人民币。当二级分公司承包期内完成年内累计最低上交额35万元时,其后继续承揽项目的具体上交比例按照每个项目总收入(包括委托代理服务费或中标服务费收入及标书收入、其他收入)总额的15%上交总公司,否则,下一年承包方式将转为固定上交管理费方式。。3、固定上缴管理费方式的三级办事处,年上缴固定管理费金额不能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今后每年逐步提高任务额,但每年提高任务额最高不超过20%范围内综合分析确定,最终40万元平顶。4、按项目比例上缴管理费方式的三级办事处,承包期内上交金额按照每个项目总收入(包括委托代理服务费或中标服务费收入及标书收入、其他收入)总额的25%(扣税后)上交总公司。年内累计上交额最低不能少于25万元人民币。当分公司承包期内完成年内累计最低上交额25万元时,其后继续承揽项目的具体上交比例按照每个项目总收入(包括委托代理服务费或中标服务费收入及标书收入、其他收入)总额的15%上交总公司,否则,下一年承包方式将转为固定上交管理费方式。。新成立的分公司第一年适当优惠上缴管理费比例,具体以内部承包合同为准。5、关于风险抵押金。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设立初,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负责人与总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后,二级分公司注册登记之前上缴总公司最少20万元人民币;三级办事处注册登记之前上缴总公司最少15万元人民币;作为风险抵押金,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每年完成目标任务额的情况下,在双方解除合作承包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承包人)。如果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未能完成年目标任务额,或者存在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况,使用风险抵押金补充损失或缺额部分,对于违法违规等原因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抵押金不够补充损失的,由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承包人)负责偿还不足部分损失。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与总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交纳了保证金,但由于政策和其他不可抗原因分公司没有注册成功,经总公司核实确认后,已交纳的保证金退还给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承包人)。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1、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承包后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实行独立经营,建立独立帐目,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在组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支出由承包人负责。总公司不承担任何经费支出。3、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对外签订合同的所有合同经营销售收入,其中二级分公司有独立的直接进入该二级分公司账户内,其他没有独立账户的二级分公司和三级办事处的直接进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银行帐户内,一级分公司对外开票的款项,扣除营业税税款和上缴的管理费用部分后打入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银行账户(或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内;如总公司对外开具发票的款项,扣除营业税税款和上缴的管理费用部分后打入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银行账户内,该款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有权支配,如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未设银行账户的,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应得款项提供相关报销票据后,直接从一级分公司或总公司财务领取现金。4、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和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如总公司授权开立银行账户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完整的财务帐套进行财务核算,次月5日之前按总公司要求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向总公司上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各种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必须无条件接受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对其财务的指导和审计。4.1、帐簿设置必须依照总公司要求进行设置。严禁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4.2、科目设置和归集必须依照总公司要求进行设置。4.3、帐务处理必须依照总公司帐务处理标准进行核算。4.4、对外报表必须按总公司的报表要求进行填报和审核。严禁编报虚假财务报表,不真实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4.5、税后利润分配须执行总公司有关规定。4.6、帐簿、科目设置;帐务处理标准;各种报表格式由总公司统一制订下发。5、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当地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6、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银行账户必须经过总公司批准方能开立;只准在总公司网银系统内开立基本存款户,不得开立其他账户。7、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根据业务类型向总公司上交不同比例的管理费用。完成任务内的上缴具体比例如下:7.1各类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按签订工程代理合同收代理费和标书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5%)上缴总公司。7.2完成任务后的具体上缴比例如下:所有招标代理根据签订代理合同收代理费和标书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五(15%)上缴总公司。7.3如果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经营贸易业务,根据每批业务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核定比例。7.4使用其他总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资格的造价咨询、工程咨询、设计、环评等项目经营过程中,根据当时项目情况单独进行协商上缴比例或总公司另外指定的政策规定实施。8、上交的方式及时间:按项目上缴管理费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每个项目招标完成时一次性上交总公司或每个季度末汇总本季度已完城的项目收入金额,一次性上缴总公司,固定方式上缴管理费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以承包合同内容及时间上缴。9、关于按项目上缴管理费的分公司,签订招标代理项目合同时,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收费办法执行,上下浮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20%,上下浮动超过20%的项目,分公司、办事处书面请示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10、如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能承揽项目,而没有具体操作和技术能力的,由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