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一五年全国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考评方案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期间各项防治工作落实,夯实“十三五”工作基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中心对既往考评方案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考评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对各省(区、市)的相关指标进行统计。二、考评指标及标准指标1: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总人数要求:全国2015年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数为100,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发现数见下表:2015年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一览表省份2015年新发现人数省份2015年新发现人数北京2800湖北2300天津600湖南4300河北1000广东8700山西950广西11400内蒙550海南350辽宁2000四川5600吉林900重庆15000黑龙江1200贵州3900上海1600云南11500江苏3300西藏50浙江3700陕西1600安徽1500甘肃550福建1750青海250江西1650宁夏200山东1400新疆5000河南4300兵团100全国100000指标2: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定义:指当年新发现HIV/AIDS,完成报告质量、首次流调质量及核查工作质量。考核标准:艾滋病病例报告质量3项得分总计为100分,各地要求达到80分以上。统计规则:报告质量(40分)报告质量=完整及时报告HIV和AIDS病例数/当年新发现HIV和AIDS病例数*40完整并及时报告指同时满足以下2项:1.报卡及时(24小时)(录入日期和诊断日期间隔在24小时内)。2.身份证及现住址完整(有身份证、现住址详细到街道/乡镇)。首次流调质量(40分)首次流调质量=完整及时完成首次流调HIV和AIDS病例数/当年新发现应流调HIV和AIDS病例数*40完整并及时完成首次流调指同时满足以下3项:1.首次流调及时性(随访表录入日期和报卡录入日期间隔在10个工作日以内)。2.填报接触史信息,如填有非婚异性性接触史,还需要填写商业或非商业(可多选)3.传播途径明确。注:当年新发现应流调HIV/AIDS病例数指当年1月1日-12月17日报告病例数(按报告地统计)。病例核查报告质量(20分)省级负责对本省本月报告的经职业暴露、母婴及采血浆/输血/血制品传播病例、10岁及以下非母婴传播病例、18个月以下病例及重复病例进行核查。每月15日前上交上个月核查报告至国家性艾中心流病室(报告模板另发)。1.报告及时(10分)按月统计,如有报告不及时或不报(以电子邮件收到日期核定),分数相应核减。2.报告完整(10分)病例核查报告包括对本省本月报告的经职业暴露、母婴及采血浆/输血/血制品传播病例、10岁以下非母婴传播病例、18个月以下病例的核查结果及订正情况。按月统计,如有报告不完整,分数相应核减。注:母婴传播病例,需提供母亲卡片ID,无卡片ID的说明原因;18个月以下病例,附卡中实验室检测结论应为核酸检测阳性。考核范围:2015年考核3-10月份核查报告。指标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检测比例定义:当年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中,实际随访且接受CD4检测的比例。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分母的人数中实际随访且完成至少一次CD4检测的人数。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人数。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达到85%。统计规则:●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统计;●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查无此人病例不进行统计;●羁押人员完成随访则分子分母均统计,因羁押原因造成失访的不统计在分子分母中;●分子统计当年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至少有一次CD4检测结果(多次检测的按照一次统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人数;●分母统计疫情数据库中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人数。指标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定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在本年实际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母中配偶/固定性伴进行了HIV抗体检测的人数。分母:新发现病例及既往发现病例中有配偶/固定性伴的病例人数之和。(1)新发现病例: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不包括既往HIV在本年转化为AIDS的病例)中有配偶/固定性伴的人数。(2)既往发现病例:在上一年内随访到且在本年内依然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中,其配偶/固定性伴在上一年最后一次随访中HIV感染状况为阴性、检测结果不确定或未查/不详的人数。考核标准:该比例不低于85%。统计规则:●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统计;●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新发现病例如为羁押人员不统计,即样本来源为“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妇教所/女劳教人员检测、其他羁押人员体检”不统计;●既往报告病例如在本年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则不统计;●分母统计:(1)在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中“婚姻状况”选择“已婚有配偶(包括固定性伴)”的人数;(2)在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随访数据库中最后一张随访到的《个案随访表》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阴性”、“检测结果不确定”或“未查/不详”的人数;●分子统计:分母人数中,在当年随访数据库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阴性”、“检测结果不确定”且配偶检测日期在当年或“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阳性”的人数。指标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接受结核病检查的比例当年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完成结核病检查服务的比例。分子: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在当年至少接受1次结核病检查(痰检或胸片)的人数。分母:截至当年12月31日,当年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人数。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不低于90%。统计规则:●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统计;●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分子统计当年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有至少完成一次结核病检查(多次检查的按照一次统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数●分母统计疫情数据库中,当年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随访状态为“随访”)人数。指标6: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人数及年保持率(1)治疗人数定义: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所有接受过治疗的人数。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各省(区、市)平均每个门诊治疗人数应不少于200人。备注:计算所需数据来自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数据库(2)保持率定义:当年所有参加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的人群中,到调查时点时仍保持在美沙酮维持治疗队列中的人群所占的百分比。分子:当年12月1日-12月31日所有接受过治疗的人数。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接受过治疗的人数-因特殊原因退出人数(特殊原因是指死亡、特殊疾病、怀孕、偷吸毒品之外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考核标准:美沙酮门诊病人治疗年保持率不低于70%。备注:计算所需数据来自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数据库指标7: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受治者实验室检测结果上报率定义: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按规定应接受HIV、HCV和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中,实际检测并上报结果的比例。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接受HIV、HCV和梅毒检测并上报结果的人数。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应接受HIV、HCV和梅毒检测人数。考核标准:HIV、HCV和梅毒三项检测率及上报率任一项不低于75%(注:2014年全国HIV、HCV和梅毒三项检测率分别为84.4%、83.0%和82.4%)。备注:对于已HIV确证阳性可不再进行随访检测;HCV初筛阳性需进行复检,复检阳性者报告阳性,不再进行检测(具体筛查方法参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丙型肝炎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试行)》。指标8:高危人群(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性病就诊者)HIV抗体检测并知晓结果的比例定义: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性病就诊者最近一年接受HIV抗体检测并知晓结果的人数分别占所调查暗娼人群、男男性行为人群、性病就诊者人数的比例。分子: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性病就诊者最近一年接受HIV抗体检测并知晓结果的人数。分母:当年哨点分别接受调查的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就诊者人数。考核标准:各高危人群接受HIV抗体检测并知晓结果的比例均不低于70%。备注:采用当年哨点监测数据。2014年各高危人群接受HIV检抗体检测并知晓结果的比例分别为:暗娼39.0%;男男性行为人群49.7%;性病门诊男性就诊人群8.7%)。指标9:高危人群最近一次安全套使用率定义: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吸毒人群最近一次性行为时使用安全套的比例。分子: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吸毒人群最近一次性行为使用了安全套的人数。分母:当年哨点监测接受调查的暗娼、男男性行为者、吸毒者人数。考核标准:各高危人群接受HIV抗体检测并知晓结果的比例均不低于90%。备注:采用当年哨点监测数据。“最近一次性行为”对暗娼指最近一次与客人发生行为,对男男性行为者指最近一次与同性发生肛交性行为,对吸毒者指最近一次与商业性伴发生性行为。2014年各高危人群发生上述性行为时安全套使用率分别为:暗娼88.7%;男男性行为人群77.4%;吸毒人群67.9%)。指标10:抗病毒治疗人数及比例(1)新增抗病毒治疗人数2015年全国新增抗病毒治疗人数87,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抗病毒治疗人数不少于下表所示的人数。2015年新增抗病毒治疗人数省份15年新增治疗人数省份15年新增治疗人数北京2400湖北2300天津540湖南4000河北1100广东6000山西750广西9500内蒙古400海南260辽宁2000重庆5200吉林700四川11000黑龙江1000贵州3000上海1100云南12400江苏2800西藏40浙江3800陕西1200安徽1600甘肃440福建1200青海190江西1300宁夏180山东1200新疆5100河南4300兵团全国87000(2)抗病毒治疗比例定义:截至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数据库中,各省(区、市)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占感染者随访管理数据库中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间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的人数比例。分子:截至2015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数据库与分母有一致抗病毒治疗号或身份证号的人数。分母:在2013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之间上报过感染者随访表且报告病人符合治疗标准的人数。符合治疗标准:报告为艾滋病病人,或最后一次CD4计数检测结果≤500/mm3,或最后一次随访表上为单阳家庭阳性配偶。儿童指报告为艾滋病病人,或最后一次随访表上:当前年龄≤2岁,或:2岁-5岁,且CD4≤750/mm3,或:5岁-15岁,且CD4≤500/mm3。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不低于85%(注:2014年全国平均86.9%)。统计规则:●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感染者随访数据库、抗病毒治疗数据库;●外籍、港澳台及查无此人病例不统计;●按现住址统计;●2015年1月1日-10月31日期间非意外死亡的人计入分母;●2015年10月31日-12月31日之间发生现住址变更的病人,同时计入流出地和流入地分母。如果在此期间治疗,同时计入两地分子;●因羁押原因造成失访的不统计在分母中。指标11: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病人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比例定义:每年完成至少一次病毒载量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