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旅游行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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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旅游行政救济制度本章知识结构第一节行政复议第二节旅游行政诉讼第一节行政复议旅游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含义旅游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旅游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与决定第一节行政复议第二节旅游行政诉讼旅游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旅游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范围、管辖、参加人)旅游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旅游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旅游行政诉讼与旅游行政复议的关系一、基本概念与特点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的特点是:1.由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2.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属于个人救济诉讼。第二节旅游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的目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目的是多元性的:行政诉讼具有人权保障功能;也有解决纠纷的功能。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共有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以及法律监督原则。特有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一、受案范围的含义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一般立法采取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混合式。三、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2、违法侵权标准3、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四、受案范围的规定(一)涉及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不受理的案件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5.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关于受案范围讨论:影响受案范围的因素或者变量:1、行政活动行为的界定2、受到损害的权益性质3、原告资格范围的确定4、确定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扩大受案范围:抽象行为、内部行为、事实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案例:此会议通知的性质及可诉性【案情介绍】宁德市旅游局根据闽旅(2001)207号和闽旅(2001)218号文件要求,于2001年12月25日向全市国内旅行社发出宁旅(2001)91号“关于召开旅行社年检培训会议的通知”,该“会议通知”中注明“根据省旅游局计财处要求,今年旅行社年检审计必须统一由一家事务所负责审计上网输入,我市统一定在闽东益泰会计师事务所。”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后,认为,该会议通知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会议通知中指定第三人为各旅行社进行年检审计的不合法行为。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管辖概述(一)管辖涵义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行政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2、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原则3、合理分工和均衡负担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二、级别管辖(一)现行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主要有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争议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争议的案件、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2、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处理案件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审理国贸行政案件的规定》,确立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反倾销规定》与《反补贴规定》第5条第(二)项皆设定了: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或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有权管辖第一审反补贴与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确定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为标准2、以行政机关的级别为标准,级别高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审理,级别高意味着案件的复杂程度高。三、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①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②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特殊地域管辖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土地、山岭、荒地、草原、房屋、林木以及水流等。3.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产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关于“改变”行政复议决定有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①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变更;②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产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注意两点:(1)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2)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解决管辖权争议办法:1.原告选择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行政诉讼管辖存在的问题1、管辖审级过低,行政机关的级别与审判法院的级别相差大,无法摆脱政府的干扰和地方保护等。2、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使得行政干涉司法从可能转为现实.3、造成法院负担不均衡,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4、管辖权下移损害当事人诉讼权益也使地方保护主义“有法可依”由此造成:(1)不利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2)不能真正有效发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立法本意解决方案:在管辖上必须注意两个方面:1、行政诉讼的特殊性2、国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等建议:提高一审法院级别异域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一、概述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实体上的权利主体,也可以是形式上(程序上)意义上的主体。被告的确定是采取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概念,而非实体上的行政主体。二、行政诉讼原告(一)原告和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我国的规定,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1.起诉人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人;2.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原告的发展趋势:(1)从权利之诉拓展为利益之诉(2)从受侵害人诉讼逐步发展到利害关系人诉讼(3)出现了从利害关系人诉讼向民众诉讼发展趋势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农民自己有原告资格7.联营、合资、合作方:各方都有原告资格8.非国有企业:特定的条件,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原告资格9.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企业有原告资格,应以企业的名义起诉10.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二)原告的确认1.相邻权人2.公平竞争权人3.受害人: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人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具体行政行为信赖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5.与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三)原告资格的转移1.原告资格转移条件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消灭2.原告资格承受主体自然人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其近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是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原告资格转移效果原告资格的转移意味着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自身具有原告的地位,享有诉权。三、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被告的涵义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的确定要遵循以下两个规则:(1)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2)行为实施者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形式意义上的概念)(二)被告确定的情形:1、直接起诉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经复议的:维持的以原机关为被告,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不作为,取决于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3、共同行为的,以共同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共同行为是指以共同名义作出的。4、委托的行为,由委托机关为被告。5、经批准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组建机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如果有授权,则可以作被告;如果没有,被告则是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8、行政机关被撤销:被告是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四、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涵义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第三人的确定1、相对人作第三人:与原告的不同主要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观态度上的不同。司法解释规定:“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行政主体作第三人:应当为共同被告,而不被起诉的行政主体。讨论:(1)被越权的行政主体能否为第三人(2)相互冲突的行为,未被起诉的行政主体能否为第三人(三)第三人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三人诉讼中的权利:参诉权、提出诉讼主张权、上诉权和举证权等。除这些条文外,在有关“当事人”的条文中,还规定了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权、阅卷权、申请回避权和辩论权等。行政诉讼中要特别注意第三人权益保护第三人有无权利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若其提出的证据和依据足以支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应否采纳?行政诉讼证据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涵义与特征(一)涵义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用来证据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制度内容: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现行规范:《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2、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审查性。法院收集的证据不能用来填补具体行政行为在主要证据上的不足,而主要是用审查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凿。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诉讼法规定的种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应由公务人员制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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