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4-12-30发布2014-12-30实施Q/ZN201003-2014Q/ZNQ/ZN201003-20141前言本办法依据国家现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板块化管理要求及工作实际,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Q/ZN201003-2010)基础上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工作自2014年8月开始,至2014年9月底完成初稿,经集团公司安监主任会议讨论形成报批稿,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战略管理与法律部会审,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长批准后正式发布。本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系统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本规定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修订本规定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与技术管理部归口本规定修订部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与技术管理部本规定主要修订人:王毅本规定初审人:滕卫明、卢建明本标准会审人:夏晶寒、来郁郁本规定审核人:胡松如本规定审定人:童亚辉、朱松强本规定批准人:吴国潮本规定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与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本规定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交通安全管理办法》(Q/ZN201003-2010)、《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细则》(Q/ZN202018-2010)Q/ZN201003-20142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板块管理公司、板块营运企业、集团公司直管企业。板块营运企业、集团公司直管企业依据本办法对下属企业进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4月30日颁布,5月1日起施行。2011年最新修订,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2009年4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4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2006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联合公告,2013年8月30日发布,2014年1月1日施行Q/ZN201003-2014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2009)《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Q/ZN201001-2010)《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1991年12月2日发布,1992年1月1日施行3总则3.1集团公司、板块管理公司及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下同)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确保本单位交通安全。3.2公司系统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公司系统各级安监部门对本级交通安全负有监督职责。3.3集团公司、板块管理公司及公司系统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级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级交通安全负全面责任。3.4集团公司、板块管理公司及公司系统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按交通工具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分工负责的原则,凡本单位拥有产权或从外单位租赁、借用并由本单位员工驾驶的或本单位车辆出借并仍由本单位员工驾驶的交通工具一律纳入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3.4集团公司、板块管理公司及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交通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监督和考核。3.5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执行。4术语及定义4.1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管理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关系。4.2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特指板块营运企业、集团直管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本部、板块管理公司。4.3本办法所称车辆交通安全包括厂区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道路交通安全。4.4本办法所称交通工具是指:a.本单位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不含本单位出借、出租、捐赠并已明确由借(租)入Q/ZN201003-20144或受赠方承担安全责任的机动车辆。b.从外单位租赁、借用的机动车辆,由本单位员工驾驶。c.本单位出借、出租的机动车辆,由本单位员工驾驶,且明确由本单位承担交通安全责任的。4.5本办法所称厂区道路是指本单位具有资产或管辖权并负责建设维护的厂区内部道路。5职责5.1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与技术管理部职责5.1.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1.2制定集团公司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并贯彻实施。5.1.3对公司系统各级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板块管理公司及直管企业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考核。5.1.4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各级交通安全专项检查、驾驶技术比武、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促进公司系统整体交通安全意识、知识技能的提高。5.1.5负责公司系统交通事故的统计汇总,总结事故规律,研究制订防范对策和改进措施。5.1.6配合、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的有人身伤亡的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5.2集团公司办公室职责5.2.1负责集团公司本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5.2.2负责集团公司本部交通工具维修、保养、年检年审,建立交通工具技术台帐。5.2.3负责集团公司本部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5.2.4配合地方交警部门做好集团公司本部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5.2.5负责集团公司本部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5.3板块管理公司职责5.3.1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5.3.2负责制订本板块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并贯彻实施。负责对板块营运企业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考核。5.3.3负责板块管理公司本级的交通安全管理,参与、协助、配合集团公司对所属板块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5.3.4负责本板块交通事故的统计汇总,总结事故规律,研究制订防范对策和改进措施。Q/ZN201003-201455.3.5参与、配合本板块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5.4公司系统各单位职责5.4.1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4.2确定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和交通安全监督部门,并根据本单位内部分工,明确各部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职责。5.4.3制定本单位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并贯彻实施。5.4.5负责本单位日常交通安全管理。5.4.6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5.4.7负责本单位交通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交通肇事的驾驶人员作出处理。5.4.8向集团公司、板块管理公司及时报告交通事故信息,负责本单位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6管理内容及办法6.1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交通安全职责及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6.1.1使用劳务派出单位的驾驶人员;6.1.2向其他单位借用、租赁交通工具或驾驶人员;6.1.3借用、租赁交通工具或驾驶人员给其他单位的。6.2驾驶员管理6.2.1各单位应制定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任用条件、驾驶员行为规范及奖惩等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聘用、租用、借用的驾驶员,以及明确本单位管理的劳务用工驾驶员,按本单位专职驾驶员要求进行管理。6.2.2公司招聘或借用、租用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有效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的安全驾龄。使用前应对驾驶员驾驶资格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驾驶员技能进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6.2.3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驾驶证、安全行车里程、驾龄、事故及奖惩等情况进行如实登记。6.2.4车辆管理部门或驾驶班应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安全学习每月至少一次,提高驾驶员驾驶技能和交通法律、法规知识。Q/ZN201003-201466.2.5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单位车辆的,各单位应建立审批流程,对非专职驾驶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a.恶劣天气。如大风、暴雨、大雾、冰雪天气、道路结冰等;b.超出本地区范围的高速公路行车。6.3交通工具管理6.3.1各单位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交通工具购置、调度使用、维护保养、年检年审、报废更新等管理要求和流程,并严格执行。6.3.2所有交通工具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上牌、购买保险、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严禁使用无证无牌、无保险、安全技术检验超期或不合格的交通工具。6.3.3交通工具应进行定期保养。划归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应明确日常维护保养、违章处理、年检年审职责,并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出车后的‘三查’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同时,应建立车辆各项技术状况、例保、大修等台帐记录。责任人调整时,应办好交接手续。6.3.4交通工具出现故障或缺陷应及时处理。交通工具出现制动、方向、灯光、喇叭、雨刮、巡航仪等直接危及行车安全的缺陷,严禁出车。6.3.5长期租用的交通工具,租用单位应与租赁方就年检、保险、定期检查与维护、故障维修等明确职责,确保租赁车辆管理无死角。6.4厂区道路管理6.4.1各单位的厂区道路应按照交通安全技术标准配备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必要的限速、限高、限宽等交通安全标志,并保持路况良好和畅通。应在厂区道路划定运送危化品的车辆专门行驶路线,避免从人员密集或较多的区域通过。6.4.2各单位应制定、实施厂区道路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或相关规定,确保厂区道路安全行车。6.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6.5.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设法抢救伤员、车辆和物资。因抢救必须移动现场实物,应当标明位置或拍摄事故现场照片留作证据,有目击证人的,应记下证明人的姓名、联系通讯方式。同时迅速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及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6.5.2事故调查中,应主动、如实地向办案人员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如实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现场勘察有异议时,应要求勘查人员复核。6.5.3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和交通安全监督Q/ZN201003-20147部门。本单位交通安全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调解。6.5.3.1查清车辆损坏、运载货物损失情况,以及人员伤亡情况及事件经过,初步估计事故等级。公司系统企业发生有人身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领导和归口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分别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生产安全与技术管理部报告,板块营运企业还应同时向本板块管理公司报告。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登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网上申报系统(网址)填写相应报表。6.5.3.2应尽可能了解他方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