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旅游法概述【本章重点】1旅游法概念及其特点2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3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第一节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法的产生二、旅游法概念及其特点三、国外旅游立法概况四、我国旅游立法和旅游法制建设一、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法的产生1.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活动现象,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的形成时期,但那时的旅游活动只是分散的和个别的,没有形成一个产业部门。19世纪40年代在英国出现了专门从事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经营机构——旅行社,标志着人类的旅游活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标志着旅游业的诞生。2.旅游法的产生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必然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使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步意识到,必须用强有力的手段,特别是用法律的手段来协调关系,缓和矛盾,解决问题,于是旅游法应运而生。二、旅游法概念及其特点旅游法是以旅游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1)是调整旅游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2)调整对象是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旅游关系。(1)旅游法是调整旅游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旅游法是调整旅游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而非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这一规范体系以旅游为主线统一起来。其既包括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大法——旅游基本法,也包括涉及旅游活动各领域内单行的旅游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有关旅游的法律规定;既包括国内规范,也包括国际规范。(2)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是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包括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旅游企业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旅游涉外因素的关系(如外国旅游企业和中国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等。这些社会关系都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体现了旅游活动的特点,这也是旅游法区别于其他法的一个显著标志。三、国外旅游立法概况1.国际旅游立法所谓的国际立法,便是指各主权国家在遵循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就其所适用的旅游法律规范由缔约国按其意志共同协商统一的结果。在国际旅游法中比较有影响的有:《国际旅馆业新章程》《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道路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公约》2.外国旅游立法旅游业发达国家旅游立法三种形式:1)在通用性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条文。2)针对旅游企业经营或旅游发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制定单行的旅游法律法规。3)制定一国发展旅游事业的基本法律——旅游基本法。(1)日本的旅游立法单项法律:如《旅行业法》、《旅馆业法》、《翻译导游法》等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观光基本法》、《国土利用规划法》、《环境基本法》等旅游基本法:《旅游基本法》(2)美国的旅游立法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法案旅游基本法:《全国旅游政策法》四、我国旅游立法和旅游法制建设改革开放以前的近30年时间,我国缺乏旅游专项法规。1978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萌芽时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多种单项旅游法规相继出台,旅游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初步形成体系的时期。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1.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规进行的(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旅游法律关系反映的是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旅游法律关系是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但由于旅游活动的内容和范围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因此,旅游法律关系无论是从主体范围,还是权利、义务内容范围来看,都是十分广泛的。(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旅游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之所以能成为法律关系,就在于法律规定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国家维护旅游活动秩序的重要保障。(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规进行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在必须以旅游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由于法律关系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会根据旅游活动的发展变化,不断对旅游法律规范进行修订、补充或废止,从而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更。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旅游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依照旅游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企业、旅游者和境外旅游组织。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由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三部分组成。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从其形态上说,它可以分为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商品。旅游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可根据主体是否作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所取得智力成果。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主体一方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们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主体一方为了满足对方某种利益上的要求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约束。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1.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旅游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确立旅游法律关系。1、法律事实含义: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由于法律事实的存在和产生,导致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2)并非所有事实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只有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才能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2)行为:又称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出现。只有当法律规范的假定情况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旅游合同或住宿合同的签订便意味着旅游者与旅行社、旅游者与饭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例如,旅游者王先生来到A市一五星级饭店办理完住宿手续,拿到房卡,他与饭店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双方的旅游法律关系随即产生。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原有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一方或几方的变更。旅游法律关系三要素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其他要素的变化,例如当主体发生变更将导致客体和内容的变化,一个50人的旅游团队,出发前发生变故,由50人减少到40人,随着主体范围的缩小,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如服务范围也会相应缩小,同时权利义务的范围也发生了变化。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并不是随意的,而是依法受到严格的限制。除不可抗力或经当事人协商同意,要承担法律责任。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完全终结。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各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如旅游合同履行完毕。2)主体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义务,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3)主体消亡、结业或破产等原因,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所谓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合法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各种措施。3.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1)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行政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所做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民事措施: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或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中,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旅游法律关系保护中较常采取的措施。刑事措施:主要是人民法院对于构成犯罪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小结1.旅游法是调整旅游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对象是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2.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规进行的。3.旅游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旅游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旅游法律关系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企业、旅游者和境外旅游组织;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由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三部分组成;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原有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一方或几方的变更。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完全终结。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合法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各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