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选课及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1.研究生(博士生、硕士生,下同)在校期间除语言基础以外的所有课程均实行网上选课。2.每一学期的网上选课均从上一个学期第18周开始,到学期末结束。每一学期前两周为课程试听周,在试听周内研究生可以对自己所选的课程做出一定的调整。试听周结束以后,研究生不再有权限对自己的选课结果进行修改,也不能再申请变更选课结果。研究生所选课程如果是后半学期所开课程,因无法试听,故请慎重选课。3.研究生新生的选课时间是入学两周以内。4.研究生通过网上选课系统选课。研究生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基础,依据选课系统上提供的课程信息和任课教师信息确定自己所需选择的课程。凡是没有在网上选课的研究生,所修课程一律没有成绩。凡是已在网上选课而没有在相应的调整时间内删除该选课结果的研究生,必须在该学期内完成对该门课程的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考试;未完成学习或未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记入成绩单。5.硕士研究生选课时需要注意,选课系统中的课程类别包括政治课、外语课、方法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和先修课;博士研究生选课时需要注意,选课系统中的课程类别包括政治课、外语课、方法课、学科前沿课、主文献研读课、选修课、先修课。研究生确定选课类别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6.开学超过2周一律不准退课、加课。凡因突发疾病、自然灾害、车祸、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完成课程学习的,学生必须在当学期提出退课申请,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课手续。7.凡是未参与网上选课的研究生均无权参与课程教学过程,即使研究生到堂听课、参与期末考试也不能获取成绩。8.网上选课系统的地址是()。9.网上选课具体操作办法请详见《研究生网上选课系统使用指南》。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20号(一)考核和考核方式1.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同等学力或者跨学科考入的硕士研究生补修大学本科阶段的课程,博士研究生补修硕士研究生阶段的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博士生学术讲座、社会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采用考试方式;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采用考查方式。2.研究生课程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形式,笔试可以采用闭卷、开卷、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批。笔试的时间一般为每门二至三小时,口试准备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3.考试题目的拟定,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不仅要考核研究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全面掌握程度,而且还要检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分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有层次,以利于鉴别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水平。硕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外语课、方法课以及学科基础课,博士研究生的外语课须由任课教研室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其他课程的试题可以由任课教师命题,但须经所在系或者教研室主任审定。4.期末复习考试阶段,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但不得暗示或者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指定重点复习题。有关人员在考试前应当对试题严加保密。5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结束前两周。各门课程考试的具体日期,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与开课单位商定后,通知全校各学院。各学院再确定其他课程考试日期,制定考试时间表,于考试开始前三周公布,并报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选修课程可以利用上课时间,在停课复习考试前一周内考完。(二)成绩评定1.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为“D”以上(含“D”),方可通过该门课程考试,取得学分;考试成绩为“F”,不计学分。百分制折合标准、成绩评定等级与学分绩绩点对照表如下:分数等级绩点90-100A4.086-89A-3.783-85B+3.380-82B3.076-79B-2.773-75C+2.370-72C2.066-69C-1.763-65D+1.360-62D1.0考查课合格P1.060分以下或者考查课不合格F0考查成绩的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2.总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办法为: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相加为该学期的总学分绩。一学期各门课程学分绩相加之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等于一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3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应当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一个教学班的成绩应当呈正态分布,“A”及“F”者一般不超过20%。4考试采用口试时,研究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主考教师同意可以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允许抽第三次。凡抽第二次考签所得成绩,除“D”以外,其它均降一级记分。5主考教师应当于考试后一周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并应当在学期结束一周内,登录选课系统,录入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以便于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选修新学期课程。6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三)缓考1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2缓考申请必须在考试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3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计。(四)重修、改修1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为“F”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一般应当重修,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2应当重修的必修课程,因培养方案修改而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时,可由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其个人培养计划的申请,经批准,允许其改修课程。3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硕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含重修和改修)。4办理重修的研究生于开学一周内到开课学院办理手续。5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上标注“重修”字样。(五)免修1免修是指经批准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但期末必须随班参加考试的一种修读方式。2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除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以及社会调查、学年论文、学位论文等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外,其他课程均可以申请免修。3凡研究生新生英语入学考核达到外国语学院规定的分数线,可以到外国语学院办理申请免修英语课程学习的有关手续。经审核准予免修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英语精读、写作以及听力课程的学习,但必须随班参加外国语学院组织的第一学期或者第二学期的期末英语考试(包括笔试和听说能力测试),获得本门课程考试的成绩。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免修英语以外的其它外国语课程。4其它课程的免修,须由研究生本人提交课程免修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教研室、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讲教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免修该门课程,但必须按规定时间随班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5免修课程期末考试未通过者,应随下一年级(下一学期)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六)考试纪律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者作弊。如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可以“0”分计,并按《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5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七)附则1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外语课程管理补充规定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外语课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证授课质量,特作如下规定。(一)提前通过英语课程考试入学英语考试成绩达到一定水平者(分数由外国语学院确定),入学时可申请参加由外国语学院组织的英语水平提前通过考试。参加考试并英语成绩为及格以上者,视为提前通过英语课程考试。由外国语学院公布免修免考的研究生名单,其考试成绩如实记录。(二)免修不免考1申请免修不免考的博士生入学英语考试成绩须达到一定要求(每年由外国语学院确定分数线),方可有资格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入学两周内填写《博士研究生课程免修不免考申请书》,由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并签字后,加盖公章送外国语学院教务科,审核通过后,可免修英语课。申请者期末必须按时参加英语考试。2硕士研究生持有英语六级证书或者考试成绩单者,可申请采取免修不免考的方式学习。申请人在开学两周内填写《硕士研究生申请英语课程免修不免考申请书》,各学院教务秘书负责检验英语六级证书原件或者考试成绩单,由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外国语学院教务科,审核通过后,可免修英语课,申请者期末必须按时参加英语考试。(三)缓修、缓考申请缓修外语课者必须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凡因在职工作原因提出外语缓修申请的学生,需附所在单位证明;因病提出缓修外语课申请的学生,需附有医院证明。开学两周后的申请不论何种原因均不予接受。如改变缓修学期须重办手续。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研究生,须提前三天提出缓考申请,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并转交相关学院。考试结束后,不受理任何缓考申请,该生于第二学期办理重修手续。(四)重修(1)办理重修事宜须在开学二周内进行(由外国语学院安排插班重修)。(2)英语课程设置为一个学期。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为合格。(五)法、日、德、俄语除英语外的法、日、德、俄等小语种,课程设置时间为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允许采取申请免修不免考的学习方式。但在本科阶段、硕士阶段为法、日、德、俄语言文学专业毕业者,可申请外语课程免修不免考。中国人民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办法2009-2010学年研政字1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部文件教学〔2001〕1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一章培养目标第一条研究生硕博连读是指从本学校优秀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出具备硕博连读培养条件的学生,在完成硕博连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被确定为正式博士研究生继续进行培养的一种培养模式。第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在攻读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门人才。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是统筹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强化研究生的学术训练和科研工作。第二章培养单位第三条凡试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需具备较为完整的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应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有较为雄厚的师资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在岗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完整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训练的系统性和课程水平的高标准;具备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和科研训练等基本条件。第四条凡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第三章培养对象第五条被确定作为硕博连读培养的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博士点当年所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人数的20%。第六条培养对象为经批准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点招收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硕士期间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从事过一定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潜力;身体健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一)在职培养、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二)同等学力;(三)跨学科专业申报的;(四)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五)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第七条选拔方式和要求(一)硕士研究生入学选拔此方式适用于开展硕博连读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学院。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特点,自主提出硕博连读实验班培养申请,并设定完整的培养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可以试行硕博连读实验班培养。具体选拔办法由培养单位依据本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每学年学校安排,从入学新生中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同时将初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