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部1.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北京XX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今后的劳动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来体现。所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是搞好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保证。为保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顺利贯彻实施,建立新的用工制度,在人事部门设兼职人员负责对人员的全口径管理,在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下,负责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与检查监督;根据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和XX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检查落实;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种台帐、报表、登记册等,对劳动合同归类管理以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二、劳动合同管理1、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依据本企业《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细则》确定。合同期限的确定要尽可能使劳动者的职业保持相对稳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持一份,不得涂改遗失。2、对系统外调入人员,接收的毕业生及复转军人等,经人事部门把企业有关合同管理、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规定向调入或接收人员详细介绍,了解其意愿和选择;在其无异议后,由原单位出据终止合同证明书(毕业生、复退军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后,办理调入手续。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有关协议书。3、对劳动者初次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从批准之日起下岗,允许其在六十日内调离本企业,愈期未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办理。4、对于待岗或不能独立上岗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经过两次安置仍不能上岗的,企业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程序见附件)。5、由于工作需要借调的人员应和借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本人每月应向借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系统内之间借调的借调期限由双方协商,借调到系统外工作的,借调期限最长一年(特殊情况除外),到期不归按自动终止合同处理。6、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中,对于请长假(含因私出国,病劳保等)的人员,企业应通知本人或直系亲属,限期30日内回企业协商合同签订有关事宜,到期不归按违纪处理。7、对于留用察看人员,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待其察看期满视本人的表现,由企业决定2对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8、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待病愈或具有行为能力时再签订劳动合同;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后患精神病的应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9、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期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调出或自谋出路,人事部门要根据劳动合同记录的劳动者原身份,办理调出或转移手续。劳动者应立即向企业归还企业所有权的资料、报表、文件、设备及实它财产后,办理调出或转移手续。10、劳动合同期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更换时,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11、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因上级领导机关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或劳动者在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人事部门应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但不需要对原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另有约定的除外)。1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正在治疗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由人事部门根据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重新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及上级机关《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医疗期。对于劳动者在一年内连续病休三个月,累计病休半年及以上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病休专项协议书。13、对于上级组织委派的人员,不实行试用期,第一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实行见习期、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4、人事部门要根据劳动合同订立后管理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将劳动合同书、各项专项协议书等,按人员类别、合同期限归类整理登记,对签订后企业留存的劳动合同书文本要建立合同档案。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要求,人事部门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岗位协议管理台帐、劳动合同履行考核管理台帐、脱产学习管理台帐、违约情况登记台帐、交纳违约金登记台帐、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台帐等,并实行计算机管理。三、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劳动合同书一经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标志着劳动管理工作已建立起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劳动管理机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经过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鉴证。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是否符合上级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3、各类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材料完善程度,各类台帐、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4、人事部门要建立劳动合同书管理档案,以保证材料的完整性,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复杂工仵,劳动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影响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所以要依据实际定期自查,检查3所有合同、专项协议履行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不断总结完善,保证劳动合同执行中的法律效力。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勤是对职工出勤情况的真实记载,是用人单位计发工资的主要依据,是用人单位人力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证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严肃劳动纪律的一种管理手段。因此,凡职工因病、事、婚、丧、探亲、产、年休假等确需脱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二条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要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对待考勤管理工作,认真审核,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教育。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三条各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单位考勤,并将审核结果于每月3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第四条考勤工作以本部门内最小机构为单位,选择思想作风正派、大公无私、勇于负责的同志兼任考勤员。考勤员的具体任务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出勤和请假情况按日正确统计考勤,保管假条和考勤记录,月末将考勤记录汇总,将汇总结果在单位内公布后,填写考勤登记表,报人力资源部。第五条考勤周期一律从当月1日起至月底止,考勤表经考勤员、考勤单位负责人、部长签字后上报,未经签字的考勤表无效。第六条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其职责:组织全公司考勤管理,正确贯彻执行考勤管理制度,研究处理有关考勤的具体问题,对班组考勤员进行业务指导,系统整理与保管考勤资料(缺勤登记表应保存五年,以便备查),分析出勤情况,研究提高出勤率和严格劳动纪律的各种措施,统一印制各种考勤表单。第七条职工请病假3天以内,事假1天以内,由考勤负责人批准;请病假3——15天(含15天),事假1—3天(含3天),由考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部长批准,职工请病假15-30天,事假3—15天,由部长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职工请病假30天以上,事假1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各部部长请假分别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职工请病假、事假连续计算,请假期限超过本级审批权限,应报上一级审批。职工请病假一次准假最长期限一个月,请事假一次准假最长期限十五天,假期满不上班4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用人单位按旷工处理。职工请婚、丧、产、探亲、工伤,年休假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计划生育奖励假、计划生育四种手术假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八条考勤管理要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对不按时上报、报表数据不准、各种表报不合格(如考勤表漏报、重报、符号与假条不符、出勤率不准确等)影响上一级汇总或弄虚作假者,对责任者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第三章职工请假与假期第九条病假1、职工有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工作,应请病假。请病假必须取得指定医院的病休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休假。凡未经批准的病休,不论是否有医生的诊断书,一律不予按病假处理,视情节按旷工或事假处理,如因急病不能来请假者,应在患病当日或次日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随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乡级以上医院医生急诊诊断后,经指定医院认定方可补假,否则假条一律无效。2、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请病假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规定如下:(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二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医疗期二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根据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5、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6、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实行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其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半日工作期间不作为试工期。半日工作的病假连续计算,满三个月以上再上全日班的同样实行试工期。职工因病伤连续停止工作在一个月以上,病伤痊愈需要复工时,须经指定医院检查,并5开具复工证明方能复工;如果连续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时,痊愈上班,须经公司医务劳动签定委员会研究确定能否复工,复工后试工期规定如下:病假不满三个月,没有试工期;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试工期一个月;满六个月不满一年,试工期二个月;满一年以上,试工期三个月;第十条事假职工因私事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但视其请假理由与工作需要,可以准假也可以不准假;缩短假期或改变请假日期。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第十一条婚假1、职工本人结婚可休假3天,休假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2、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初婚婚假另增15天。3、职工需要到异地与其未婚夫(妻)结婚者,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十二条丧假1、职工父母或配偶死亡时可休假3天。休假时应事先请假,确实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与单位负责人,值长或主管领导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办手续的按旷工或事假处理。2、职工的子女,一同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3、职工需要到异地办理丧事(不含第十二条第二项)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十三条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不包括学徒工、见习生、练习生、实习人员)不能利用公休日同父母、配偶团聚〔不能在家居住二夜和休息一个半白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探亲假待遇。l、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工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4、职工享受探亲假,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往返路费可按规定报销。5、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1、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不再享受探亲假;按规定可报销一次住返路费。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2、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家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6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或与父母团聚满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配偶或四年一次探父母的探亲假。按规定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3、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