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曳引绳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每根曳引绳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m,则悬挂曳引绳和它的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0.035υ²(m);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离不应小于0.1+0.035υ²(m)。d)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5.7.1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见附录K(标准的附录)图解。5.7.1.1当对重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a)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²(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b)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1.1c]所述的部件面积],曳引式电梯顶层空间和底坑的计算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035υ²(m)。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注:0.035v²表示对应于115%额定速度v时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一半。即0.5×(1.15v)²/2gn=0.0337v²,圆整为0.035v²。解说:本条所要求的顶层空间,其目的是给在轿顶工作的人员和电梯设备本身提供安全保护。5.7.1.1所述的顶层空间前提是对重完全压在其缓冲器上,(即缓冲器行程的90%以上被压缩)。由曳引条件(见第9.3条及附录M)可知,此时即使曳引机继续旋转也无法向上提升轿厢。这时,轿厢应处于垂直上抛状态,其上抛高度取决于上抛速度和向下的加速度。上抛的初速度在标准中定为1.15v。向下的加速度为1倍的重力加速度(认为导轨的摩擦力、空气阻力、钢丝绳在弯曲状态下的弹力等合计为0.5个重力加速度)。顶层空间应同时满足:1.轿厢导轨提供的最小行程:0.1+0.035v2,(a)条所述情况;2.井道最低部件与导靴、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横梁或部件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1+0.035v2,(c2)条所述情况;3.井道最低部件与固定在轿顶的最低部件间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035v2,(c1)条所述情况;4.轿顶站人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b)条所述情况;5.轿顶上方有足够空间,可以容纳0.5×0.6×0.8(m)的空间(该空间可看做一个“长方体”,其任何一个面能朝下放置就可以了,而不是要求任意面都必须能够朝下放置)。同时,如果1:1绕绳比(用曳引绳直接系住的电梯)时,只要每根曳引绳在上述“长方体”中都靠边(与“长方体”的垂直面均不大于0.15m),曳引绳可以包含在“长方体”中。……………………………………………………………………………………………………………………注:对于本条c)的要求,当电梯采用2:1绕绳比时,绕绳轮和钢丝绳相对轿顶是运动的,因此不应看作是绳的固定附件,要求最小用垂直距离为0.3+0.035v2(5.7.1.1c)1)的要求),而不是0.1+0.035v2(5.7.1.1c)2)的要求)。本条c)的要求仅适用于1:1悬挂比的电梯。对于d)中所要求的“长方体”,CEN/TC10曾做过如下解释:问题:EN81-1/2的5.7.1.1d)和EN81-2的5.7.2.2c对顶层空间进行了规定:“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应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长方体,该长方体可在该空间内任一平面朝下放置。”是否所规定的长方体尺寸足以能容纳一个人?解释:在长方体内提供足够容纳一个人的空间不是本标准的意图。但是,加上EN81-1/2的5.7.1.1b)、c)和EN81-1的5.7.2.2a)、b),以及EN81-1的5.7.3.3b)、c)和EN81-2的5.7.2.3b)、c)、d)及e),可利用的安全空间是足够的。这一点也通过可得到的意外事故记录得到了证明。在GB7588-2003《电梯制造及安装安全规范》中,关于顶层空间和底坑有如下规定:c)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和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a)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l.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b)底坑底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这个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1)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的井道壁;2)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于计算行程的0.035υ²的值可按下述情况减少:a)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可减少到1/2,且不应小于0.25m;b)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减少到1/3,且不应小于0.28m。5.7.3.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5.7.1.4对具有补偿绳并带补偿绳张紧轮及防跳装置(制动或锁闭装置)的电梯,计算间距时,0.035υ²这个值可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随使用的绕法而定)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来代替。考虑到钢丝绳的弹性,替代的最小值为0.20m。5.7.3底坑(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5.7.1.3当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12.8的规定被监控时,5.7.1.1和5.7.1.2中用解说:由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重上都不允许有人员活动,因此本条要求很明显是为了保护设备安全的。解说:本条中“当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12.8的规定被监控时”,实际上是为了协调高速电梯按照上面规定的顶层高度、导轨余量等过大的矛盾,采用的一种特殊办法。常见的装置是类似于限位开关的装置,当轿厢经过时,强迫将轿厢的速度降低。此条文存在的问题:如果电梯的速度小于2.67m/s,驱动主机的减速按照12.8的要求被监控,那么0.035υ2这个值如果想要取的小些,但被a)中的“且不应小于0.25m”限制,反而比按照正常的算法来的更大。解说:我们知道,0.035v2的取得,是由重力制停距离得来的。由于带张紧装置的补偿绳存在,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时,轿厢向上的冲程不仅受重力的影响,还受补偿绳张力的约束,根据能力守恒:mv2/2=mgh+fhm为轿厢重量;h为行程;f为补偿绳张力。因此有:h=mv2/2(mg+f)。由于上面的f是变量,且受诸多因素影响(如张紧轮可能移动量的大小),因此h需要根据防跳装置的具体结构计算。本规范规定的张紧轮的可能移动量再加轿厢行程的1/500取代0.035v2是较为实用的,是经验值。“可能的移动量”是指张紧轮在导向槽中最大可能的移动量。轿厢行程的1/500相当于钢丝绳的弹性伸长量,这也是实验数据。由于补偿绳多用在高速、行程大的电梯上,因此补偿绳的伸长量是不能够忽略的。解说:对于本条a)中的要求,CEN/TC10有如下解释:问题:EN81-1/2的5.7.3.3a)和EN81-2的5.7.2.3a)对底坑空间进行了规定:“在底坑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应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长方体,该长方体可在该空间内任一平面朝下放置。”问题1:是否所规定的长方体尺寸足以能容纳一个人?问题2:为什么底坑与顶层空间所规定的长方体尺寸不同?解释:问题1:在长方体内提供足够容纳一个人的空间不是本标准的意图。但是,加上EN81-1/2的5.7.1.1b)、c)和EN81-1的5.7.2.2a)、b),以及EN81-1的5.7.3.3b)、c)和EN81-2的5.7.2.3b)、c)、d)及e),可利用的安全空间是足够的。这一点也通过可得到的意外事故记录得到了证明。问题2:有效的可利用安全空间是本标准的要求相结合的结果。对于顶层空间,是0.5m×0.6m×0.8m长方体与站立区域以上最小1m的垂直距离的结合;对于底坑空间,是0.5m×0.6m×1.0m长方体与最小0.5m的垂直距离的结合。两者各自的结合导致足够的安全空间。5.7.1.2当轿厢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²5.7图2显示了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轿厢最低部件与底坑底表面之间的距离要求。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为了给正在底坑中工作的人员必要的空间保护,本标准要求此距离不得小于500mm。只有本条1)和2)中的部件与导轨或井道壁之间的距离不大于0.15m时,这些部件距底坑底面的距离可以减少到0.1m(至少)。5.7图2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轿厢最低部件与底坑的距离5.7.3.3b)1)不应被误解成:只采用有垂直滑动门时,且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的井道壁之间距离小于150mm时,最低部件到井道底的距离才可以为0.1m。而是:垂直滑动门部件与其相邻井道壁之间距离不大于0.15m时,垂直滑动门部件到底坑底之间的距离可为0.1m;护脚板与其相邻井道壁之间距离不大于0.15m时,护脚板到底坑底之间的距离可为0.1m。那么,b)条中所述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是如何量取的呢?CEN/TC10针对上述问题,有如下解释:问题:EN81-1/2的5.7.3.3b)规定:“底坑底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下列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该距离可最小减小到0.10m。1)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与相邻的井道壁之间;2)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上述0.15m的距离在那里测量?解释:EN81-1的5.7.3.3b)表述不是十分清楚,而且可能导致不同的解释。对于护脚板,在第157号解释中的理解是明确的。对于那些设置在导轨附近的轿厢部件(如:导靴、安全钳、夹紧装置),如果这些部件水平伸出超过一定的值(如:0.15m),则存在挤压危险。见本解释附图A。前版EN81-1/2没有包括这些部件水平伸出的限制。目前的情况是这些部件有时在水平方向有大于0.15m的伸出。然而,没有因这一事实而引起的严重的或致命的意外事故记录。基于此原因,专家组认为下列的规则是可接受的:导靴、安全钳和夹紧装置必须被设置在本解释附图B所示的导轨周围的水平区域内,除护脚板或垂直滑动门的部件以外,所有其他轿厢部件应具有最小0.50m的垂直距离。附图A(单位cm)图中:1护脚板、垂直滑动门的部件;2轿厢悬吊部件(轿架);3缓冲器座及被完全压缩的缓冲器;4安全钳、夹紧装置、棘爪装置;5导靴;6井道壁应注意,只有“1)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的井道壁;2)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0.15m时,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是这些部件与底坑底面之间的距离才允许减小到0.1m。如5.7图3所示,如果尺寸A超过150mm,则尺寸B应至少为0.5m。5.7图3轿厢护脚板与井道壁、底坑底面的关系(示例)附图B1:导轨周围的水平距离XH附图B2:安全钳、导靴、棘爪装置的最小垂直距离图中:1最小垂直距离(m);2水平距离XH(m)800kg2500mmZDQ-A-32935mm缓冲器300mmZDQ-A-4500mmOH-175305mmOH-21020mmZDQ-A-3100mmOH-175330mmOH-210725mmZDQ-A-3891mmOH-175260mmOH-210260mm192mm136mm3771mm4186mm3966mm3931mm液压缓冲器:150——400聚氨酯缓冲器:200-350此参数根据实际情况允许降低此参数与电梯结构、轿架结构相关受载重量及弹簧型号影响,此参数为变值此参数影响可设计对重框高度,允许50-200变此参数与电梯结构、轿架结构相关轿顶轮与井道顶保证最小距离时最小顶层高轿顶栏杆与井道顶保证最小距离时最小顶层高满足轿顶1m高度的最小顶层高度:顶层空间及底坑的计算此参数与轿顶外缘与井道壁距离相关此参数与轿顶轮